【大紀元1月13日訊】2004年7月9日,我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組織並實施非法、野蠻、暴力強遷的對象,成為上海最典型的謀房害命實例,造成我在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昏死11天,搶救40天後,轉上海市閘北區長征分院繼續搶救治療224天,才起死回生。雖撿回一條命,但造成我終身的殘廢,直至2005年2月18日,在尚未痊癒下被迫強製出院。
從此合法擁有的生存住房被非法毀滅,淪為頭頂無片瓦,腳下無寸土,我成了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改革開放」的難民。俗話講:冤有頭債有主,閘北區行政方為此作出了行政行為的處理,決定由兇手方上海「聯富」開發商承擔我的生活費及租房金。出院後,由區督解辦負責人龔勇(現任區檢察院副院長),林峰(現任區督查科科長)送我入住上海市中興路800號302室。2005年7月16日,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及房屋土地管理局,為此,作了專項性的書面答覆:「你出院後由聯富基地負責出資租房金並承擔生活費」。
不可思議的是:本案是中央各有關部門(國家信訪辦、建設部、公安部、全國人大)多年來的督辦案件,竟招致基層政法書記陳平聯手司法繼續侵權。上級行政方作出的處理決定,在沒有解決動遷安置事項的前提下,卻被其下級的基層(北站街道)政法書記陳平所否定。上海司法不顧《憲法》大法規定: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在行政方作出的處理決定後,已經成為事實清楚的案件,而現在司法不當加入卻對我實施再侵權,這豈不是與中央、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對著唱起反調嗎?使之我即將面臨司法執法違法的強遷,上海這座城市又要新增被行政與司法違法強拆的流浪人員了。在世博新年伊始,上海北站街道政法委書記陳平的低劣作為,讓上海這座「世博」國際大都市並不「美麗」!
2009年11月16日,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公開接受上海電視台的採訪,明確了由第三方(律師)介入協調解決行政與開發商聯手侵權的問題,引發本案源頭的侵權問題亦被列在其中,由於該區北站街道政法委聯手司法部門,製造矛盾對我行使司法違法的侵權報復——即上海市市、區兩級法院對本案明確地實施枉法錯判。
一、體制缺乏司法獨立,等於公民合法權利沒有保障
2007年,原「6.10」(法輪功)辦公室的幹事陳平,調任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擔任政法書記職務。陳平執意停止區政府原已作出的處理決定,即2008年2月18日(停止我生活費),4月18日(停止我租房金),同年5月20日,他又唆使出租房屋的房東對我提起惡意訴訟。此屬基層行政方躲在幕後介入民事活動,利用一件不具備主體的房屋租賃合同案,卻使司法程序經歷20個月之久,由一審、二審及重字一審與再上訴構成複雜的司法程序。他不僅增加了社會矛盾,更是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就此我的合法權利不僅遭受繼續侵犯,更是平白增添了社會不和諧的因素。該政法書記(陳平)的所作所為顯然是不具備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能力的人。
以下簡述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委一手炮製的惡意訴訟案
(一)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與「二中院」對本案庭審共計6次。二審時已經查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事經濟活動而發回重審的。但問題蹊蹺的是:在重字一審與再上訴的複審中,該案竟然還是受到北站街道政法書記的影響,重字一審法官居然剝奪被告(本人)反訴權,作出了枉法的判決,這就成了司法不能獨立下,司法實踐中自相矛盾的判案例證。
1、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8)閘民三(民)初字第809號,一審庭審二次。二審(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一次,正因為原告訴訟實體不明,被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2、2009年8月24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9)閘民三(民)重字第2號判決書,經簡易庭審與合議庭再庭審各一次後,審判長朱海燕、審判員卜怡君與人民審判員馬慧林,居然程序公然違法,剝奪我的反訴權,構成司法實體侵權。(註:請閱附件二,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
3、2009年10月18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195號,審判長王泳雷、代理審判員張志煜、劉建穎,對該重字案的再上訴的覆核審案,問題是再次剝奪我的法定反訴權,並故意放棄審核據行政證據(區政府作出處理後的書面答覆);擱置審核事實證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事經濟活動),取證上海閘北區北站街道違法承擔上海聯富必須依法承擔我的租房金事項,有意規避由於暴力侵權的應果關係,屈從於權大於法,違背職業操守在濫用自由栽量權,為北站街道政法委繼續侵犯在製造冤假錯案,背離了最高院為保民生下達的新規定,顯然是為了袒護違法的始作俑者——上海「聯富」(開發商)。
(二)重審案的一、二審法官故意篡改本案的基本事實,違反法官的職業操守。
1、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9)閘民三(民)重字第2號判決書,第3頁的6——9行:「租房亦均由聯富公司從北站街道領取後支付給原告。聯富公司並非租賃合同當事人,僅是受街道委託將租房交給原告,現街道停止租房……」,該記錄的內容是上海「聯富」在6次庭審中陳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195號判決書,第3頁第7—8行:「詹榮妹(本人)出院併入住係爭房屋。後聯富公司每季度均有工作人員代表詹榮妹與張柏春或張小妹就係爭房屋續簽租賃協議,並向北站街道借款用於向張小妹(房東)支付租房」。對於北站街道委託上海聯富交給原告租房金,還是本案的法官擅自篡改成上海聯富向北站街道借款用於支付原告租房的說法,事實上已充分的證明了,本案的法官違反法官的職業操守,充當官商勾結的保護傘。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政府行為不得介入民事經濟活動,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是民事經濟法律的關係。2009年5月11日,我在有效期內向該庭提交:「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書」,取證的節點所在正是需要查清「北站街道」是否違法濫用公共財政開支,這恰好能證實行政方在違規操作。
可是本案法官剝奪我「反訴權」與「申請調取證據權」(以重字上訴的庭審詞為證據,註:附件三),顯然是不予追究原告惡意訴訟的違法責任,作為法官不僅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責職,反而使用違法手段讓司法為「清洗」偽證服務,顯然構成審判實體對我的侵權與違法判決。
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195號判決書,第4頁的倒數第4行:「張小妹(房東)亦於2008年5月20日要求詹榮妹(被告)遷出係爭房屋,未果」,第5頁的第7行:「張小妹(原告)不再要求詹榮妹(被告)支付合同期滿後的房屋使用費,系其對自身權利處分,法院不予干涉」。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已滿的房屋使用費,這就已充分的說明原告已認識到自已的訴訟主體錯誤的法律關係。原告既然不要求被告(自2008年4月18日—2009年12月17日判決日止)20個月/1100元,2萬2千租房費,上海「二中院」受理本案的法官,為什麼不審核被告的我,在行政方的證據證明下,合法手續入住該房屋事實。權錢交易下的北站街道與上海聯富之間存在瓜葛不親的經濟關係,與被告無關。本案法官不依法認定侵權的責任人,不考慮被告基本的托底生存問題,而判決:「詹榮妹(本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遷出上海市中興路800號302室房屋」,法官的基本職業道德與基本道德的底線到哪裏去了?
二、本案的始作傭者為官商勾結,重審有悖於當前社會的政治形勢
「世博」在即。而本案在基本事實清楚與行政證據過硬的條件下,判例中的自由裁量權不應該被權利所濫用!而況市委重視世博年間為「保民生、保社會穩定」的工作口號不斷地在響著。不協調是:基層執政者不間斷地在製造社會矛盾,憑藉個人官氣就能拆市委領導人的台腳,許多行政幹部的基本政治素養太經不起權錢交易的考驗了!
據講此地塊是黃菊女婿作為開發商,該七浦路7號地塊不具備拆遷資質,對被拆遷戶一概低價收購高價賣出,據不完整計算他至少非法暴利100個億人民幣。那麼,我們就應該遭遇非法強拆嗎?拱手讓出理當屬於我的財產與生存住房?那麼,保障共和國公民的基本物權究竟在哪裏?
現任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先生原任國家建設部部長,在他行政任期內應該清楚建設部通過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305號文件,關於強拆的規定,現在該文件的規定,被地方基層行政所濫用已經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當他再繼續擔任上海最高領導人職務時,才發現自己原有的施政措施不斷經受體制及體制內因政治因素的考驗,特別是他提出的具體措施時,又受到或不斷地遭遇基層領導們拆抬腳,尤其是提出的具體措施還來不及跟上,由下面街道政法委書記的瞎折騰。況現在所謂的「司法公正」,在事實清楚的行政證據、事實證據、法律證據齊全下,竟然還不及這位搞「法輪功」而陞遷的書記的惡搞有效。
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的記俞正聲,他在1月9日,第九屆上海市委十次全會上談到群眾問題時指出:「……必須對群眾講真話,特別是要勇於承認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接著還說:「……不承認自己的缺點和錯誤,其結果是喪失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動搖執政基礎」。俞的說法顯然是輕描淡寫了,而本案的前因實屬刑事犯罪的性質!後者則系審判實體違法侵權!兩者的惡劣性質要大大超過俞書記所瞭解到底層百姓被嚴重侵權的實情!然後,中共的習慣性弊端是:上面說的好,下面做得差,甚至於更加惡劣!這些社會實情,我們高高在上的俞書記可能知曉否?否則怎能會發生上下抵牾以及我被輕易侵權的事實?
自2004年7月9日至今,本人被非法、暴力嚴重侵權拆遷已跨越了7個年頭,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市委書記俞正聲已經委託律師介入本案後,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書記陳平長期對此唱反調的立場應該收斂了!但是合法賠償與歸還私人財產卻遙遙無期,甚至變本加厲繼續進行侵權,為此,我不得不公開大聲地向中共疾呼:還我家園!還我人權!
至此,本次案例說明了因權大於法而司法不獨立的醜陋現實。我們從中共行政條線上看:這是該街道政法委在製造與擴大社會矛盾,他憑空給社會增添了不穩定因素,這是給現行政府設置行政障礙。再從中共黨委條線上看:此屬該北站街道政法委公然抗拒中共中央確保民生,及破壞創導法治社會的政策與方針,毫無畏懼地在拆市委俞正聲執掌上海的台腳。這好比「掌舵」的俞正聲忙於補船洞,而小小的「水手長」陳平太有恃無恐,卻可以任憑其在鑿船洞,最終害苦了全體船員與乘客們,這就是中共行政與司法腐敗的節點所在之一。
由於上述類此內耗事件及其普遍,故而造成中共現行體制上的千瘡百孔,那麼中共執政是否已經到了不可藥救的地步?這問題又遠非想像中的簡單!就眼下僅限於個案的理解:這還得要看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以及有待於導致本案前因問題的具體解決與能力所在!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