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5日讯】药品商店里单价0•45元的药,经过当地医药医疗部门的招标采购机制,到了县医院,病人必须付款28•92元。经过招标采购,药价涨了63倍。患者生病已属不幸,又被如此“痛宰”,痛何以堪!狠不很?牛不牛?2005年11月14的《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媒体广场》节目和15日的《新京报》,先后报道了这种在福建省寿宁县新近发生的故事。
寿宁县,位于闽东北山区,与浙江省毗连,是福建省比较欠发达的县。虽山清水秀,但交通不便,又处偏远,对于民众来说,生存发展已属不易。然而,在某些掌握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的地方上层人士看来,此地有“山高皇帝远”之便利——从民众头上捞取利益可以更狠一点。“肉食者”贪婪至此,不只是食肉了,等于在食人。就社会危害性来看,这比诈骗厉害,甚至比抢劫厉害。因为患者为了救命、康复,在精神上处于对医院的依赖、信赖甚至盲从的状态。面对强盗,还可以反抗;而面对这种医院,必须是羔羊。
贪婪如此之狠,令人扼腕;借招标采购的合法途径实现如此贪婪,令人震惊。这种招标采购,已经是成为腐败的合法化外衣,沦落为腐败黑洞。
由此,我们可以追问:有多少招投标活动不守法、不合法,发生腐败的?制度或机制本身有没有问题,对于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腐败,我们治理得如何?
笔者在法律实践经历中,对于以虚假招投标为手段、严重坑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问题,有所了解。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国企改制、公共采购等领域,虚假招投标行为泛滥到形成了行规,甚至形成了“概念”术语的程度。“陪标”概念就是典型。什么是陪标?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源或专案,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同时,故意在招标资讯发送、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成了行规。建议在编写辞书时,收录“陪标”之类的概念。
这些现象的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造成它泛滥到“成行规、有概念”程度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公有产权及其监控的缺陷、法律制度不够严密、法律责任过轻而与其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实施机制不够合理有力,等,是重要原因。制度上的缺陷,与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共同造就了招投标的腐败黑洞。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专案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看《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是法律风险极低、大有可图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盗窃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盗窃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况且,即使干了,也很难发现,如贿赂和通奸一样。从程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轻微的法律责任也很难实现。查查公布出来的此类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断。
不需要用什么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归责原则,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关事实,仅从规范本身即可判断,现行的制度有严重缺陷。
寿宁县的医药招标采购出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与这些制度缺陷是不可能无关的。在同一个县,垄断性的医药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招出了这样的结果,与招标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是有必然联系的。
但愿福建省发生的这个标本性的案例,能够促使我们审视相关制度、关注并解决现实中已经较为普遍而严重的招标黑洞问题。
──转自《世纪中国》(//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