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同居三年,代价一亿八千万元?
国内某知名化妆品公司创办人L君,八十三年起,分三次将总值两亿余元的现金、股票交给林姓同居人,国税局遂要求李某缴纳九千六百余万元赠与税及同额的罚锾;但L君辩称这是他和林女的借贷,以及同居三年的代价,并非赠与,不应课税,遂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课税处分。
其中两件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已经于今年一月及二月间判决L君败诉确定,致L君应缴纳税款及罚锾共一亿六千余万;另一案经台北高等法院审理后,法官认为赠与金额额度,国税局应再详查,故判决L君胜诉,此部分仍可上诉。
L君已逾八十岁,自八十三年起,先后三次将价值两亿二千五百余万元的现金及化妆品公司股票,交给四十余岁的林姓同居人,国税局认定三次赠与金额分别为:一、六千九百余万元(应缴赠与税两千八百余万元);二、一亿一千余万元(应缴赠与税五千一百余万元);三、四千九百余万元(应缴赠与税一千六百余万元)。另应课处和税金同额的罚锾。
但L君认为交付林女的金钱及股票,前两次共一亿八千余万元是“同居的代价”,第三笔款项则为“借贷”,均非赠与。
L君主张,他虽为有妇之夫,但性喜美女陪侍,以保持愉快身心,他用钜额金钱换取女人同居,虽有违善良风俗,但元配并未阻止,所以他与林女约定同居三年,代价一亿八千万,期满各自分飞。
L君指出,自己当时已七十岁,且与林女年龄相差近四十岁,若要林女在无婚姻保障下无条件和他同居,无非是痴人说梦,所以将股票、金钱交给林女,确属条件交换。
对L君指同居三年代价一亿八千万的辩解,行政法院审理认为,林女与李某于六十二年即同居,两人并育有两子,岂有同居廿年后,至八十三年再支付同居代价的道理?故判决李某败诉确定。
至于第三笔四千九百余万的款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确有借贷关系,并非全数是赠与,故这部分判决李某胜诉,国税局须再详查实际金额后再予课征赠与税。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