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tvsmo.com

金屋藏嬌三年花掉一億八?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同居三年,代價一億八千萬元?

國內某知名化妝品公司創辦人L君,八十三年起,分三次將總值兩億餘元的現金、股票交給林姓同居人,國稅局遂要求李某繳納九千六百餘萬元贈與稅及同額的罰鍰;但L君辯稱這是他和林女的借貸,以及同居三年的代價,並非贈與,不應課稅,遂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課稅處分。

其中兩件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於今年一月及二月間判決L君敗訴確定,致L君應繳納稅款及罰鍰共一億六千餘萬;另一案經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贈與金額額度,國稅局應再詳查,故判決L君勝訴,此部分仍可上訴。

L君已逾八十歲,自八十三年起,先後三次將價值兩億二千五百餘萬元的現金及化妝品公司股票,交給四十餘歲的林姓同居人,國稅局認定三次贈與金額分別為:一、六千九百餘萬元(應繳贈與稅兩千八百餘萬元);二、一億一千餘萬元(應繳贈與稅五千一百餘萬元);三、四千九百餘萬元(應繳贈與稅一千六百餘萬元)。另應課處和稅金同額的罰鍰。

但L君認為交付林女的金錢及股票,前兩次共一億八千餘萬元是「同居的代價」,第三筆款項則為「借貸」,均非贈與。

L君主張,他雖為有婦之夫,但性喜美女陪侍,以保持愉快身心,他用鉅額金錢換取女人同居,雖有違善良風俗,但元配並未阻止,所以他與林女約定同居三年,代價一億八千萬,期滿各自分飛。

L君指出,自己當時已七十歲,且與林女年齡相差近四十歲,若要林女在無婚姻保障下無條件和他同居,無非是痴人說夢,所以將股票、金錢交給林女,確屬條件交換。

對L君指同居三年代價一億八千萬的辯解,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林女與李某於六十二年即同居,兩人並育有兩子,豈有同居廿年後,至八十三年再支付同居代價的道理?故判決李某敗訴確定。

至於第三筆四千九百餘萬的款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確有借貸關係,並非全數是贈與,故這部分判決李某勝訴,國稅局須再詳查實際金額後再予課徵贈與稅。 (//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