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25年02月04日讯】史蒂格勒是当代全球杰出经济学家,不但长于理论,更擅长以实证得出证据作为论证的有力基础。他不但开创了经济学的新领域,对学术界做了重大贡献,也因为具有幽默、机智,以及优美的文笔,将枯燥的学理通俗化的传达给大众,对社会各阶层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胡佛研究所主任坎贝尔就曾开玩笑的说,如果每位经济学家都具有史蒂格勒的表达方式,经济学也就不至于被冠上“忧郁科学”的称号了。据说史蒂格勒将其小船命名为“论文”(treatise),如此一来,有人问他空闲时所为何事时,他即答曰:“从事论文的工作。”
在当时的芝加哥学派者中,弗利曼、史蒂格勒和瓦列斯三人,被称为“三剑客”,这三人中,以弗利曼的名气最为响亮。其实,不论文采、演说口才,以及学术理论,或通俗作品等方面,史蒂格勒都不逊于弗利曼,而在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这个重要课题上,史蒂格勒的贡献也许还更有过之呢!
史蒂格勒的研究领域主要有三:一般经济理论、思想史,以及产业经济学。其学术著作也集中在这三方面,他自己在《经济学名人录》中列举十本书和七篇论文当代表作。十本书分别是《生产和分配理论》(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Theories,1941)、《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1942)、《五大经济问题讲词》(Five Lectures on Economic Problems,1949)、《科技人员的供给与需求》(Supply and Demand for Scientific Personal,1957)、《经济学布道家》(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 and other Essays,1963)、《制造业的资本和报酬率》(Capital and Rates of Return in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1963)、《经济史文集》(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s,1965)、产业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1968)、《产业的价格行为》(The Behavior of Industrial Prices,1970),以及《人民与国家》(The Citizen and the State:Essays on Regulation,1975)。
七篇论文分别是〈短期的生产与分配〉(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Short Run,发表于1939年6月份的《政治经济期刊》(JPE))、〈生存的成本〉(The Cost of Subsistence,发表于1945年5月份的JPE)、〈拗折寡占需求曲线和僵固价格〉(The Kinky Oligopoly Demand Curve and Rigid Prices,刊于1947年10月份的 JPE)、〈分工受限于市场的扩张〉(The Division of Labor is Limited by the Extent of the Market,刊于1951年6月份的JPE)、〈资讯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刊于1961年6月份的JPE)、〈寡占理论〉(A Theory of Oligopoly,刊于1964年6月份的JPE)、〈法律的实施、执法者的不法行为和补偿〉(Law Enforcement,Malfeasance and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刊于1974年1月份的《法律和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史蒂格勒在学术上的主要贡献几乎都呈现在这些篇章里,依史蒂格勒自己的归纳,分成七大贡献领域:
一是资讯经济学。那篇1961年同名的文章是开创性的著作,文中指出,资讯的蒐寻是有成本的,而且当蒐寻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时,才会停止蒐寻。此时所获的资讯,就是最佳资讯数量,而且资讯价格也同时决定了。此种资讯经济学的发展,不论在学术研究或实际问题的应用都有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是管制经济理论。这部分的精彩论文大都搜罗在《人民与国家》这本书中。史蒂格勒将管制当成一种“特殊商品”,也经由供需双方互动来决定管制数量,同时也经由供需来推论管制的“获益”对象。这个领域的影响既深且远,例如后继者佩尔斯曼(S.Peltzman)更是做了许多的“实证研究”,将管制的起源和性质都作充分研究。他的脍炙人口的著作当属对“医药”和“安全帽”管制的实证,统计实证的结果,发现管制的弊大于利。自1940年代以来,经济管制逐渐蔚为主流,连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在2020年代予以肯定。为了兴利防弊,史蒂格勒的经济管制之著作更特别值得各界阅读和省思。
三是食物问题的直线规划。这就是上文所引的〈生存的成本〉那篇文章内容。
四是寡占勾结理论及其限制。上提的第六篇文章就是探讨此课题,这是继二百多年前亚当‧史密斯的一番说词:“同业者即便为了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而他们的交谈,往往以一项不利于公民的阴谋,或某项涨价的计策为目的。”史蒂格勒针对这种现象,研究得出在企业组织中,一个垄断的卡特尔(Cartel),受到参加企业互相监视,同时惩罚违背协议者,而此种成本通常很高。在联合勾结时,每一家厂商都希望其他人遵守协定,但他自己却可以偷偷减价以扩大销售。若每家厂商都如此想法,也都这样去做,那么联合勾结行为就会自己瓦解。在台湾,最显着的例子就是“百货联合小组”,当换季拍卖时,各家公司往往争先恐后地破坏协议。
五是生产力的衡量。这是史蒂格勒在1947年所从事的研究,如今广受重视并应用的“总因素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衡量”课题就是这种研究,可见史蒂格勒的先驱性。
六是“经济规模”的衡量课题。这也就是所谓的“存活”(survivor)法,在史蒂格勒那本《产业组织》书中有完整的阐述。规模经济是探索厂商的最适规模问题,如果生产过程中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现象,则厂商的规模必定会朝此集中,而离此规模愈远者,会丧失竞争力而丢失市场。因此,在一段长时间内,能生存下来的或成长较快的厂商,必是生产效率高者。如果观察这些厂商所处的规模,便可间接推知该产业的生产是否有规模经济现象。史蒂格勒的研究并不排除生产规模小时也是有效率的经济,于是规模经济的讨论,乃从最适规模的问题,转向“最小有效规模”的问题,这种存活法则的研究法,引发了一连串的研究。
七是产业组织理论的实证研究。史蒂格勒在这方面的最有名作品,是对寡占市场拗折需求曲线的反证,一方面指出该理论与事实不符,另方面又指出,尚有许多其它因素使价格具僵固性。在推翻该理论的同时,史蒂格勒还发现有价格领导的现象,这在往后的寡占理论中有其重要地位。
除了上提的学术贡献外,史蒂格勒在经济思想史的研究也有极高成就,这也是他自博士论文就开始的研究领域。他对房租管制、最低工资率方案的批判也时常被引述。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他对政府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非常着重实证。史蒂格勒之所以重视这一点,乃因他深深体认“拿出证据”之后才能大声说话,也才可以避免特权、利益团体的左右。因此,对于1960年代许多数量分析技巧的出现,史蒂格勒在〈经济学家和国家〉这篇讲词里,很兴奋地比喻说:“数量分析的新技巧之威力,就像是用先进的大炮代替了传统的弓箭手。”他更进一步的指称:“这是一场非常重要的科学革命,事实上,我认为所谓的李嘉图、杰逢斯或凯因斯的理论革命,比起数量愈来愈强大的数量化的牵联之广,只能算是小改革罢了。我认为,经济学终于要踏进它黄金时代的门槛,不!我们已一脚踏进门内了。”就是由于有此体认,史蒂格勒在该文的末了,这样写着:“我对于我们这一门学问的光明远景感到无限地欣慰。……过去半个世纪的经济学,证明了我们的数量研究,无论在影响力、在小心翼翼的程度,或在尝试的勇气上,都大大地增加了。我们日渐扩展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将无可避免地、无可抗拒地进入公共政策的领域,并且,我们将发展出一套制定明智政策所不可或缺的知识体系。尔后,我相当明确地希望,我们将会变成民主社会的中坚人物和经济政策的意见领袖。”
史蒂格勒自己举出十本代表性书籍,其中,《经济学布道家》(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 and Other Essays, 1962)和《人民与国家》(The Citizen and the Sates: Essays on Regulation, 1975) 属于通俗性著作。这两本书都是对公共政策作实证研究的成果之结集,都是史蒂格勒将艰涩的学术理论深入浅出引介,并且化约成政策建言来影响政策决策。要以实证资料揭露公共政策的真相也并非纯就资料、数据硬凑而成,最根本的原则必须有坚强的“理论”作基础,亦即必须本身拥有正确的观念,当然也必须具纯熟的逻辑推理。这又与时下流行的“务实”歪理大异其趣,而没有理论作基础的政策有如无根的树。理论也者,实际现象的简化,旨在使问题易于分析。因此,理论是用来解释现象的,我们不太可能得到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理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理论都随时准备要被某一现象所否定、推翻的,如此也才不断会有新理论的出现,这也就是科学进步的表现。所以,理论没有对错,只有“有用”或“无用”的区别,能解释现象的理论就是有用,否则就是无用的理论,但我们却不能说它是错的。没有用的理论或可加以修正变成有用,或因修正成本太高而被新理论取代。
虽然理论很重要,但要将某一理论通俗化的引介,若不是功力够,以及具有热诚,否则根本不可能。史蒂格勒两者皆备。《经济学布道家》就是这项工作的一些成果之结集。传布经济学理的工作是否类似布道家的行为?史蒂格勒对此有严格的定义,而且强调该行为涉及“道德”层面,或者是与“价值判断”关系密切。就这一点来说,与基本“实是性”(Positive)经济学似乎扞格,但却是公共政策所必须的。不过,史蒂格勒认为,经济学家并不抱持某一套具有说服力的道德体系,但却也能广泛地、容易地扮演政策批评家角色。原因在于批评错误时并不需要道德体系,只要是受过良好训练的政治算术家就可以了,毕竟我们是活在一个老是犯社会性错误的世界里。问题是,决策者真的是那么愚蠢,竟然一而再地犯错?当然不是!因为对那些制定和支持“错误”政策者而言,那些错误政策并没有错。这也就是以“自利”原则所可以良好解释的现象。
《人民与国家》则是史蒂格勒将十五年中对“政府管制”这个问题思路历程的文章之结集。他认为,传统上,经济学家是利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政策中的特定问题。如果经济学家发现竞争市场未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他就建议由政府来担负解决的责任,但他却从未将市场和政府的相对效率做一认真的比较。若竞争市场能适当地解决问题(史蒂格勒在1946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的〈最低工资法的经济分析〉一文,是个相当典型的例子,此文并未收录在本书中),则经济学家又会表现出对于政府干预的痛恨。经济学家并未真切地体认到,最低工资法的订定其实并非基于一种罔顾是非的善念,而是基于特定区域和某些工人阶级实际上的欲望和需索。
这本书有几个研究是史蒂格勒想要跨越正统经济理论的疆界,而更确切地评估若干已被实施的政策之效果。此一系列研究中的第一项是史蒂格勒和克莱尔·佛里德兰(Claire Friedland)研究了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管制电费的成效;第二项研究则在探讨证券交易员会(SEC)评估新证券的做法之效益,主要是想要知道购买这些新证券的,是否因SEC的评估而受益。史蒂格勒认为,对一项管制政策所“标榜”的目的进行研究是相当有用的,迄当时,美国许多人都对公共政策所造成的实际效果进行探讨,而且已蔚成风气,他对他的这些论文对这种发展有所帮助,其感欣慰。
根据史蒂格勒的研究发现,政府对电费或对公用事业股票投资报酬率之管制,效果都不大;购买新证券的人,也未能从SEC的评估中获得多少好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问:政府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政策?为什么要坚持这样的政策呢?
在研究过许多公共政策的实际效果后,史蒂格勒深深以为,光说那些政策不彰或导致反效果的公共政策(如最低工资法)是错误的,并未能深入问题的核心。一项政策不但被采用,而且行之有年,甚且广被各州采用,这样的政策不可能有效地被描述成一项错误,毕竟最后得到好处的团体是知道此种政策的真正效果的。而我们说这些政策是错误的,只不过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它,史蒂格勒就认为,政府管制电费的主要受益者是工业和商业用电的大户,这在他们的文章中确实有客观证据的支持。
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就很容易想到一个管制性政策的立法市场,它当然是一个充满政治意味的市场。某些产业、职业团体能从政府优惠(如补贴、限制新工厂加入,以及价格管制等)中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好处,这如同某些产业能自卡特尔(cartel)组织中获得较其他产业更多的好处一样。此外,有些团体无论借着票源或金钱方式,都比其他团体更能运作其政治力量。一旦高收益加上低成本,我们自然可预期很快地就会有强力的政府管制。
针对政府的管制政策进行研究,使得经济学家从“改革者”的角色变为政治经济学钻研者,史蒂格勒认为这种改变是有利的。毕竟除非我们能了解我们的社会“为何”要采用某些政策,否则很难对如何改变这些政策提出有效的议。事实上,有些改变(如自由贸易的推行)很难不牵涉到全盘政治体系的重组,而我们又不知如何描述此一理想的政治体系。经济学家务实的责任感,以及政治界本身保守的心态,两者皆构成我们在做政策建言,必须知道有所节制的理由。
史蒂格勒表示,这不是说我们应该、或必须在解开所有政府管制过程之谜底前,放弃一切的政策建言。毕竟对一项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本身就有它影响舆论和政策的能力。而认为经济学家能以快速、优雅且日益正确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各种复杂的资讯,即可对社会有所交待,史蒂格勒觉得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他认为应该更进一步,因而他也在这本书的第十章中,提出如何强制施行法律的问题。他的基本假设并不是说传统经济理论对研究管制毫无帮助,相反地,若理论能直接应用到对管制过程的了解,必能使我们获益良多。
对于史蒂格勒在《人民与国家》书中的“管制经济理论”,我在1989年6月、1992年8月和12月,分别在香港《信报财经月刊》和台湾《工商时报》,以及台湾的《中国时报》,发表三篇回应文章,题目分别是“经济自由的迷惘”、“从护士荒谈证照制度”,以及“本末倒置谈技术证照制”。
经济自由的迷惘——经济管制的迷思
一九八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蒂格勒教授,于一九七五年出版的论文集《人民与国家》中的〈论自由〉一文里,感慨的说:“……如果我们要强迫一个二十二岁的典型美国青年表态,他会告诉我们,某些对于自由的侵犯是不可容忍的,但是,这些侵犯通常是来自政治和社会的范畴,而非来自经济方面的。言论自由不应受威胁,少数民族也不应受到歧视。但对消费者的经济管制没有引起任何严重的抗议,而这位年轻人甚至准备接受更多的消费者管制。”这些话意指,一般人民不能忍受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不自由,但却独独对经济方面的不自由甘之如饴。想想自己、看看周遭人民的反应,史蒂格勒的确说对了。
职业证照普遍存在
环顾四周,最显而易见的侵犯经济自由例子是“职业的进入障碍”,这可表现于“职业证照”的普遍存在上。
我们知道,要到学校教书,必须符合教育主管机关订定的某些条件,要成为医生、律师、工程师,以至于想当计程车司机,都必须通过政府所举办的考试,而这些考试也都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通过。对于这些举措,绝大多数的人会举双手赞成,因为这些职业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须具有某些必要的“能力”才可以担当。没错,我们是一贯接受了这样的一种信念:没有人可以不需经过相当的训练,就有权从事理发或行医。为了保护他们的服务对象,亦即保护劳务的使用者(消费者)得到某种水准的服务,对这些职业从业者的资格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基于此种神圣的动机,对于职业的资格限制当然是必要的。这样一来,很少有人会去想:对职业的限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毕竟,择业的自由是关系到“意愿”和“具有能力”去得到某种职业必备知识的自由,试想:一个在心智上和身体上都不适合的人,当然不具有驾驶商用客机,或其他任何飞机的天赋权利。这实在不应该要有事前的门槛限制,这些人往往不会去选择从事此种职业,因为事实上很难胜任,除非他(她)花下许多成本,费了许多苦功终能成事,但即使如此,也得视消费者是否敢信任!
不过,史蒂格勒告诉我们:“我们当然不能说,生来腿力不好或双脚有毛病的人,无法选择运动为职业是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只能说:一个人若能达到社团所订立的技术水准,才有权利去试试该种行业。”问题是:技术标准怎么订?由谁来订?而由个人自由的立场来讲,为什么个人有必要去迁就这些标准呢?答案是:一般说来,或至少在一些大家所认可的情况下,个人被认为没有能力来设定一个适当的标准,社会上多数的个人,往往被认定无法辨别好的外科医生和屠夫之间的差别、无法分辨好的律师与冒牌货、甚至于不能区分一个能干的水电工人和笨拙者之间的差异等等。因此,个人择业自由的受到侵犯,毋宁是值得忍受的。
消费者不愿冒风险
我们知道,赋予某个团体订定进入标准的权利,实际上会形成“特权”,撇开容易出现受贿、舞弊这些由特权生成的“贪污权利”所带来的坏处不谈,就只限于某些够资格者才能做某种职业而言,供给量就受到了限制。于是,经由简单的经济学供需原理,劳务的价格就被抬高了,最明显的例子是“医药的特许”;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没有医生的处方不能买药,事实上就是昂贵的同义词。对于医药特许缺失的剖析,弗利曼早于一九六二年就在《资本主义与自由》这本书里特就这项最被认定应受管制,必须有医生、医药职照的事项,痛快淋漓的批评了一番。
尽管有这些批评在,但因有“品质”这个因素当守护神,而且社会上不认为一个消费者拥有犯大错的权利,因而一般人对于个人在这些方面的选择自由受到限制,也是认为值得的。其实,人们不能雇用受训较少、但收费比较便宜的医生,也并不觉得自由已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呢!
依照消费理论,个人在限制条件下,追求满足的极大,按理说,选择的范围愈大、满足也会愈大。因此,如果像择业的自由这种自由度愈大,个人的满足也就会愈大,因而个人应该乐于追求经济自由的扩大。然而,事实却不然,道理何在?原来,问题出在“资讯”上,消费者对于未知事物缺乏信心,不愿意太冒风险去尝试,他宁愿牺牲掉某些自由来换取安全,这也就是消费者保护运动之所以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的原因。当然,这也给予管制者顺理成章的施行管制之正当理由了。
对于这种保护消费者的自明之理,一九七0年代初期,曾担任过尼克森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芝加哥大学教授佩尔斯曼却提出了石破天惊的不同看法。他以经济学方法,对于美国一九六二年的“药品修正法案”作实证分析。该修正案系因应一九六一~六二年泰利窦麦镇定剂导致畸形胎儿的丑闻,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要求下,对于允许新药品上市的条件,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制药商不但需要显示产品是“安全的”,而且尚需证明药是“有效的”,甚且,该修正案也不再规定食品药物管理局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对新药品的许可作成决定。
保护过度反成障碍
新修正案的原意在杜绝不良药品的出现,也希望能免去药物太浮滥所形成的经济上浪费,立法目标不但要增进消费者的安全,也要让消费者免于购买缺乏真实医疗价值的药品。对于这种善意,佩尔斯曼以有利于新立法的假设为基础进行研究:如果药品市场没有管制,则分辨有效和无效药品,得靠医生和病人透过“试误”的过程来决定。在经过相当短暂的一段期间后,所有无效的药品便会受到排斥,以经济术语来说,就是对这些药物没有需求了。
如此说来,新的修正案是在免掉消费者试误过程的学习成本,而将该成本转至食品药物管理局去负担。为了证实修正案是否达到目标,可以比较一九六二年新修正案通过前后,新药的供给和需求变化:若立法有效,则新药的供给和需求不会在上市后逐渐递减。佩尔斯曼的实证显示,修正案通过后,无效药品的出现比例并未减,亦即,使用新药的学习成本未减,经济浪费也没少。更遗憾的是,每年上市的新药方约少了一半,新药上市时间平均延后四年,并且所有的药价都显着地上升。再据佩尔斯曼的估计,修正案非但未能改善消费者所用的医药品质,反让他们每年多花等于六%的租税。这项立法只有两种人得利,一是权力和职责都扩大了的政府官员,二是受保护而免于竞争、以至缺乏创新的制药公司。
由于医药的管制最能被大多数人认同,但却也如此被证明不但不能如人意,反有不良结果产生,遑论其他受限制的经济自由了。可是,要使一般大众接受这种说法,只怕不那么的容易,毕竟,大多数人还是偏好被保护的!此由我们社会早已通过实施“公平交易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可见一斑。
从护士荒谈证照制度
在一九九二年八月,那些台湾曾赴公立医院就诊,且不幸又需办理住院,甚至需开刀治疗者,一定尝受到吃闭门羹的滋味,原因不在医师缺乏,也不是病床不够,而是护士不足。这种现象在高普考举行的期间更是明显,公立医院异常冷清,护理人员大都赴考去了。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取得任用资格,或以术语来说,是要得到“证照”。
证照制度的出现是出于“善意”,为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生怕消费者不查,或无能力去分辨产品的好坏,一旦误买不良品,花钱事小,赔上健康、甚至连生命都丢了。于是“事前”的保护必须周到,一定得“保证”只有优良品才可面世让消费者来选购。对于这样的说词,相信反对的人很少,因为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有限,对于“无能区”,若有人或某个团体帮我们消除,怎会不好?不过,这种立意良好的做法,却有非常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谁有资格来帮大家把持“品质保证”的关卡?如果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是属于“共用财”的范围,因为几乎每个人都想当“搭便车”或“享用免费午餐”者。于是这项任务就落在为民服务的“政府”身上,纵然政府人员都极优秀,但面对无数的无能区,那有这么多人手负责?若要勉力为之,滥竽充数就出现了,如此,品质能保证吗?一旦品质不能担保,民众又过分安心的相信,不是更会受到伤害吗?其次,即使政府够格来筛选,这种优秀人力劳务的成本谁来支付?这种成本是否低于竞争市场里的成本?如果政府机构无力负责,必得委于某个团体来做,到底要托付给谁呢?又如何判定这些团体的能力呢?第三,类似“证照”的行为,最被诟病的就是形成“人为独占”。就连最无异议,最具专业,以及与人体健康最有密切关系的“医师执照”,在这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副作用,就算在先进国家也有出色的研究予以证实呢!
其实,信用、品质保证,以及品牌等等,由民间人士和团体自己努力建立应较实在。由政府所赋与的独占特权,非但品质无法保证,且因供给受限,至少价格一定高昂。
回到护士资格的取得,其技术真的高到必须严予管制吗?公立医院护士的劳动条件是否由于必须通过双重关卡,多了一层限制,因而低于一般医疗机构的护士?此种制度性的限制所导致的供需失调,使医疗资源闲置及病人受害,如何才能尽快去除?铨叙部、教育部、考试院等等有关单位是否应尽速协商出良方来?何不干脆将限制解除呢?
本末倒置谈技术证照制
一九九二年十月,台湾教育部召开了北中南三区座谈会后,做成这样的结论:应立法规定各事业单位聘雇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且持有证照者得调高薪资及获升迁资格,其目的在“落实证照制度”。而教育单位调查证照制度难以推行的原因,发现技职学校学生参加技能检定的意愿不高,这个现象又导因于社会不重视“技术士证”的持有与否,于是造成恶性循环。
技职学校学生并不热中参加技能检定,其症结被认为在于社会不重视“技术士证”。教育部于是欲以立法“强迫”各事业雇用“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并且还要命令业者调升持照者的薪水和职位。这种对事业者经营权进行“父权式”干预的做法,令我们想起不久前内政部强迫各公民营机构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身障人员,两者异曲同工,而这一次的做法更为不堪。由内政部该项政策所引发的纷争,以及窒碍难行的困境,我们难免担心教育部此举若勉力实施,又会落得灰头土脸,若是无法顺利进行而中途腰斩,只是公权力再次受到损伤,使政府政策草率决定又添一例而已;若是不幸真的立法蛮干到底,原本已经惨淡经营并处于飘摇期的事业主,更是雪上加霜,甚至于整个台湾经济都将受到莫大的戕害,实不可等闲视之。
技术的提升本是一件好事,业主能够雇到技术良好者也是美事一桩,如果“证照”真能实际反映技术的良窳,固然也能减低业者的“蒐寻成本”。问题是,果若证照真能代表技术水准,又何必烦劳政府以“法令”来强迫业者用之?业者不挤破头去抢人才怪呢!如此一来,持有证照者哪里会有薪水不调、职位不升之理?因此,必须劳动政府以法令干预业者,强迫业者对持有证照者特别照顾,其中必有文章,亦即目前的“证照”只是虚有其表的一张卡片或纸张,并不是技术水准的同义词,因而遭到社会的遗弃,也当然吸引不了莘莘学子去辛苦的参与检定取照了。
问题其实很明显,一定是目前的检定不合时宜,而通过检定而得到证照者,禁不起事实的考验,其价值遂不被事业主认定。而在残酷事实的现状下,学生不去参加检定不是很“理性”吗?因此,根本之道是,有关单位应反省为何现今的技能检定如此不堪,赶紧找出症结,对症下药,以提升品质来得到社会认同,进而吸引学子们自动自发踊跃参与检定,在取得证照后才得以飞上枝头作凤凰。哪里知道教育部竟想以“便宜行事”的鸭霸方法,希望藉“法令”强压业者就范,除了将滥用公权力外,还将拖累台湾经济,希望有关单位赶紧刹车,勿本末倒置,一意孤行!
责任编辑: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