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3月28日讯】 仇恨言论及煽动仇恨
从字义去理解,用言语、文字、肢体动作等的表达方式去传达对特定对象特点(例如种族、宗教、国籍等等)的仇恨或偏见,都可以算是仇恨言论。仇恨言论的处罚常伴随和言论自由产生冲突的争议,而这二种之间的调和,什么样的行为要纳入仇恨罪处罚的范畴,得端看各地对于仇恨行为的容忍程度。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仇恨言论未必构成仇恨罪。
以美国为例,仇恨罪立法只处罚人身伤害、恐吓、妨碍行使权利、毁损财产等行为,并不罚及言论。然而在德国刑法的规范之下,只要是散布、展示或提供引发对特定群体(segments of population),特定国籍(nation)、种族(race)或宗教(religion)的团体,或具有特定民族习俗(ethnic customs)之人产生仇恨的文字,就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另一个和仇恨言论类似的行为是煽动仇恨。煽动仇恨指的是行为人用言语、文字、肢体动作等的表达方式去引起其他人对特定对象特点(例如种族、宗教、国籍等等)的仇恨或偏见。这种行为乍看之下类似于仇恨言论的表达,然而与仇恨言论不同的是,行为人还借此要挑起他人的仇恨心理或者是仇恨行为。
相较于仇恨言论只是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煽动仇恨则是更进一步把仇恨思想扩大到其他群众,虽然这类的行为是否属于仇恨罪的范畴,也是各有立法,然而相较于仇恨言论而言,煽动仇恨的处罚与言论自由产生冲突的争议就没那么激烈。
台湾《防治仇恨罪条例》立法草案
“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提出的《防治仇恨罪条例》草案,其中第2条及第3条即是属于仇恨罪的立法。其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 保护的对象特点范围符合潮流
仇恨或偏见的对象特点,种族、宗教、国籍是早期仇恨罪常见的保护特点,近年来就针对性别、残疾或性倾向等特点的仇恨或偏见,有逐渐纳入仇恨罪范围的趋势。由草案第2条的规定来看,其中保护的对象特点已包括有种族、宗教、残疾、种族特点、国籍、性别、政治见解及性倾向,就保护范围而言,属先进的立法。
二、 规范基于仇恨的暴力犯行但不及仇恨言论
反仇恨罪的立法是否可能因此成为处罚言论而变相成为制裁异己的工具?应是多虑。以“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此次提出的《防治仇恨罪条例》草案来看,仇恨犯罪以行为人有例如放火、妨害性自主、杀人、伤害等等暴力犯行作为前提,前述行为在台湾社会本已是法所不许的犯罪行为,该条例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系以“基于种族、宗教等等偏见”作为“加重其刑”的要件。
刑法原本即已认定为犯罪的暴力行为,非该条例而无中生有致增列刑事处罚的行为;至于行为人因为仇恨偏见的犯罪动机而遭到加重其刑,这其中所宣示的正是社会不能容忍仇恨的决心。刑罚加重其刑的本意即在消弥仇恨和歧视偏见,并非激化冲突,反而因加重其刑之规定阻喝因仇恨他人而犯罪。
此外,须特别提及的是,由于第2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只限于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或自由的放火罪、决水罪、妨害性自主罪、杀人罪、伤害罪者、妨害自由罪、恐吓罪以及毁损罪等暴力行为,因此该草案其实只处罚因仇恨所为的暴力行为,并不罚及仇恨言论。相较于处罚散布仇恨言论或文字的英国、加拿人或德国等国家,《防治仇恨罪条例》草案并未处罚仇恨言论,就保护言论自由的立场而言,近似于美国的立场。
三、 仇恨是特定罪名的刑罚加重事由
由草案第2条的立法方式来看,该草案是属于将仇恨或偏见限定于特定罪名之中作为刑罚的加重事由,此种立法方式类似于前述的法国立法例。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犯了条文列举的(例如放火、妨害性自主、杀人等等)的犯罪行为,而这个犯罪行为又是基于条文所列的种族、宗教、残疾、种族特点、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性倾向的偏见来,行为人的这些偏见将构成犯罪行为加重其刑的因素。@
《国际人权五法》立法草案内容及线上连署:
司改会官网://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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