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日訊】通過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取得臨時綠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 )的外國人必須在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根據美國移民法要求,臨時綠卡持有者和贊助其綠卡申請的配偶應當共同提出綠卡轉正申請,除非臨時綠卡的配偶已經去世。然而,移民法還規定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能夠證明下列情況就可以單獨提出申請,請求豁免共同提出綠卡轉正申請的要求(waiver of the joint filing requirement):
1.臨時綠卡持有者被遞解出境將造給其配偶或公民子女成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
2.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婚姻是真實的婚姻,但是婚姻後來破裂(不包括臨時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去世的情況);或
3.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婚姻是真實的婚姻,但是臨時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在婚姻後對臨時綠卡持有者或其子女進行虐待(batter)。
移民局於2009年4月3日發出一份備忘錄,對臨時綠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在提出臨時綠卡轉正申請後分居或開始申請離婚但還未正式離婚的情況下如何審理臨時綠卡轉正申請提出指導性意見。下面是這份備忘錄的主要內容。
目前僅僅基於下列事實無法豁免共同提出綠卡轉正申請的要求:
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婚姻為真實的婚姻,但後來臨時綠卡持有者與其配偶分居或開始申請離婚,但離婚手續正在辦理中,雙方還未正式離婚。如果移民官收到豁免的請求,但臨時綠卡持有者還未正式離婚而正在與其配偶分居或辦理離婚,移民官將發出一份基於離婚的豁免補件請求,給臨時綠卡持有者87天的時間補交最終離婚或婚姻無效(annulment of marriage)的有關證明。在很多情況下臨時綠卡持有者都可以在此期間提供離婚判決或婚姻無效證明來證明其符合豁免共同提出綠卡轉正申請的條件,移民局再根據現有的豁免規定對轉正申請進行審理。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在此期間未能回復移民局的補件請求,或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回復未能滿足豁免的要求,那麼移民局將拒絕綠卡轉正申請,發出終止臨時綠卡的通知併發出出庭通知(NTA)。這時臨時綠卡持有者無法通過移民局獲得豁免,但如果在遞解出境的過程中綠卡持有者取得了離婚判決書,仍有可能通過移民法官取得豁免。
除非臨時綠卡持有者能夠證明其符合豁免條件,臨時綠卡持有者必須與其配偶共同提出綠卡轉正申請。移民法規定移民局在下列條件得到滿足時可以批准綠卡轉正申請:
1.臨時綠卡持有者和其配偶(除非配偶去世)在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共同提出轉正申請;
2.臨時綠卡持有者和其配偶(除非配偶去世)共同參加面談;及
3.移民局認定下列四項事實屬實:
1)在結婚時婚姻合法;
2)婚姻尚未終止;
3)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綠卡;及
4)除律師費用外沒有為了I-130或I-129F申請而支付了其他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綠卡轉正申請如符合上述條件則應當獲准,移民局不應僅僅因為出現分居或啟動了離婚程序而拒絕此申請。然而,分居或啟動了離婚程序可能表示婚姻的動機是取得綠卡。
如果移民官遇到此類綠卡轉正申請,即轉正申請為共同遞交但臨時綠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已經分居或正在等待離婚或婚姻無效的判決,移民官即發出87天期限的補件通知,要求提供最終離婚或婚姻無效的判決並要求臨時綠卡持有者提出將共同遞交的轉正申請視為豁免申請的請求。這樣就給綠卡持有者一個機會請求共同申請的豁免而不必重新申請。
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提供了婚姻終止的證據,移民官將修改轉正申請顯示申請人符合婚姻終止的豁免要求並對該申請進行審理,決定婚姻的真偽以及是否需要面談。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未能回復補件請求或補件回復未能證明婚姻已經終止,移民官將根據已提供的證據來審核婚姻的真實性並決定該申請是否應當批准,拒絕或要求面談。
如果移民局服務中心將轉正申請轉至移民局地方辦公室進行面談,移民局服務中心的官員將在該申請中向地方辦公室官員註明改該申請人已與其配偶分居或已啟動離婚程序並且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地方辦公室的官員將通過面談來確認四項事實是否屬實。如果臨時綠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共同參加面談並且移民官員確認所有四項事實都屬實,移民官員將批准轉正申請。如果四項事實有任何一項或數項不屬實,移民官員將拒絕轉正申請,終止申請人的臨時綠卡身份並準備併發出出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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