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論:勞資糾紛中對公權力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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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的勞資糾紛持續了近五個月,勞資雙方在整個解決糾紛過程中的互動和處理問題的方法,充份體現了法治和民主社會中民眾所擁有的對公權力的制約力量。

在糾紛過程中,作為資方的捷運系統屬公營事業系統,勞工方面則是藍領的僱員工會,介入調停的地方官員如舊金山市長紐森、該選區的國會議員芭芭拉‧李,則是民選官員。金山灣區的捷運系統是地區性的主要交通系統之一,直接或間接影響數十萬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一旦處理不好,資方和地區的各級官員都會受到強大的社會壓力。工會方面在談判過程中,雖數次因在員工福利方面與資方存在的分歧而準備罷工,但整個過程都沒有出現任何的暴力衝突,沒有警方干預,這與當今在中國國內的情況形成強烈的對比。反映出在公權力受到充份制約的前提下,民眾的經濟、法律和基本人權所得到的充份保護。

從經濟權利上講,合法而獨立的勞工工會,是勞工爭取自己經濟權益的強有力手段。在美國,工會是獨立的非官方組織,工會領袖由其成員民主選舉而產生,工會的獨立性受到法律的充份保障。而在中國國內,唯一被官方承認的中華總工會是執政黨領導下的官方組織,工會因此而淪為黨的工具。當勞工權益受官商勾結的官權侵犯時,工會要麼無所事事,要麼成為官權欺壓勞工的幫兇。

從司法權利上講,民主制度之下官員、資方和勞工三方均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疇之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民選官員雖可介入調節,但權力十分有限。而在中國,官商結合的環境下往往官員能法外施法,許多情況是官員明明犯了法,民眾上訪所揭露的問題,反而還要由犯案官員本人來解決。如此解決問題的方式,法院無異於官員所開的私家衙門。

從基本人權上看,民主制度下勞工的最低工資、勞保、和工作環境的安全等,均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機制保障。公權力在媒體、選票、和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監督之下,很難對勞工的基本權利形成大面積的侵犯。而在中國,這樣的侵犯就比比皆是,數不勝數。最近河南省新密市28歲工人張海超的「開胸驗肺」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勞工基本人權受到官權力侵犯的例證:張海超懷疑自己因在低劣的工作環境下長期工作而得了「塵肺」病,但在官方指定的職業病醫院中連續三年既得不到確診,又得不到治癒。在兩個夥伴因相同的症狀相繼去世後,張不得已找到鄭州醫科大學「開胸驗肺」,結果被證明是「塵肺」病第三期。

如果說本來依靠儀器檢查即可確診的疾病,要不得不通過外科手術才能獲得定論,就已經是人間悲劇了,那麼比這人間悲劇更為悽慘和更不可置信的是,河南省衛生部門居然在張的病獲得確診之後,通報批評鄭州醫科大學,指該醫科大學無權檢查張的職業病。官權如此濫用,中國勞工權利的現狀可想而知。

總而言之,舊金山捷運系統勞資糾紛帶給我們的啟示是,停止一個超越於法律之上的公權力,是勞工權益得到保障的基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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