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3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原浙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書記郭人華受賄一案,21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郭人華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經查,2000年夏至2008年6月間,郭人華利用擔任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相關案件當事人所送的人民幣合計12.26萬元、美元1萬元。
據悉,郭人華最初一筆受賄是為一起經濟案件打招呼而收受的賄賂款。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經濟糾紛,將台州某摩托車有限公司起訴至台州市中級法院。台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凍結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公司賬戶解凍,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現金擔保。
為了能用其他資產進行擔保,企業老總李某通過時任台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的郭人華的關照,使事情得以解決。李某送給郭人華人民幣2萬元,郭人華予以收受。此後,郭人華一發不可收。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