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8日訊】前言:台灣籍李善楨先生,高齡91歲,於2006年搬回上海和女兒李耀華團聚,落葉歸根,原準備由其女兒照顧他安度餘生。但6月4日,其女李耀華和外甥女張軼博因煉法輪功之故,被半夜突然闖入的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分局六一零國保及田林新村派出所數名警員,非法抄家並強行拘捕。至今,其女及外甥女二人已被非法拘留超過71天,目前仍被非法關押在徐匯區看守所。
自事發以來,李先生於2009年7月1日,按照中國正常法律程序,為其女李耀華申請取保候審,理由是她患有脊椎S型畸形,醫生叮囑提重物不得超過3-5公斤,不能久坐、久立等,此病後果會導致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上海徐匯公安分局國保人員無視一位91歲高齡的台灣老人的疾苦,為營救女兒和外甥女四處奔走尋求協助,對李善楨先生提出的合理申請在法定時間內不給答覆,並且也沒有依法進行醫學鑑定,以證實其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於7月15日無理拒絕一個公民的正當要求,使李先生本人和其女李耀華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7月20日,李耀華的律師依法申請會見,但其會見的合法要求卻遭到徐匯公安分局的拒絕。李先生為營救女兒於日前遞書上海市公安局,向當局申訴其管轄的徐匯公安分局未依法處理其為女兒李耀華所提出的合法取保候審申請,並表示他們的公民權利已被侵害,要求當局督察部門進行審查,以下為其申訴書內文:
申訴書
申訴人:李善楨 男 91歲 台灣同胞
被申訴人: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滬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號不予取保候審決定」
2.變更對李耀華的強制措施,依法淮予取保候審。
事實及理由:
1.我女兒李耀華已是63歲瘦弱多病的老人,設籍香港。因涉法輪功案,於6月4日被徐匯區公安分局拘捕,關押至今。她除長年患有胃腸疾病外,更患有嚴重的脊椎S型畸形病。遠在1969年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插隊落戶一片紅的高潮中,就因為身患脊椎S型畸形屬歸殘障人而被例外分發到上海號碼機廠門市部人道照顧就業。數十年來,恪遵醫囑力避跌撞勞累、不久坐久立、提物不超過3公斤,並隨時就醫。盡人皆知,年屆更年期婦女,其生理和病理規律,骨質日益疏鬆。李耀華被關押期間,自難有適當的醫療和自我護理的條件,因而很可能導致椎骨壓迫和損傷中樞神經而造成下半身完全癱瘓、大小便失禁等嚴重後果。
2.申訴人李善楨是李耀華之父;長年患有冠心病、頑固性高血壓、腎臟衰竭等疾病,兩眼都已開刀、耳聾、聽力視力極差,行動不便。2006年,在李耀華的安排下,我回到上海,決心在祖國溫馨的大家庭裡,安逸地度完殘生。三年來,舉凡生活、外出、就醫等一切事,都要依靠李耀華扶持、照顧。李耀華被捕後,我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很大壓力。諸如這三年間,我兩次發高燒(39ºc以上)而昏厥;一次跌斷(裂)4根肋骨;多次血壓飆高而無法站立和行走;心絞痛等突發情況(有病歷可查),若非李耀華及時送醫施救,我可能早已枉死了。
3.基於上述情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60條規定,我於7月1日向徐匯區公安分局遞送了取保候審申請書。7月16日我女婿張建功收到了徐匯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寄發的「滬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號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通知書是7月7日簽署、7月15日付郵寄發的。不予取保候審的理由是「不存在嚴重疾病」七個字。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鑑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情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李耀華於7月10日被宣告逮捕,我於7月14日第2次向徐匯公安分局遞呈了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中我請求對李耀華進行醫學診斷和鑑定,迄今,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鑑定的程序]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對疾病的醫療、診斷和鑑定、都屬於合格醫師職責的範疇,任何無醫師資格的人從事這些行為應是違法的。滬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號不予取保候審的「理由」,既非出自醫師,又無檢驗數值影像為依據,更無任何醫院蓋章認可,所以依法無效,因此請求撤銷。並請求為李耀華立即進行醫學診斷和鑑定,同時也期盼調查1969年李耀華因患脊椎S型畸形例外免予上山下鄉、插隊落戶的事實,重新申查我為她取保候審的請求,以示人道照顧。
6.為什麼「滬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號通知書是7月15日付郵寄出的,但簽署日期卻是7月7日?為什麼李耀準被宣佈逮捕後,律師要求會見居然被「不准」?這是公然剝奪律師的權利,並實質阻斷當事人聘請律師的一切功能和作用。
為什麼律師依法為李耀華申請取保候審遞件後的八、九天,律師被電話告知「應去檢察院申請」而檢察院卻說「案子已回公安局,應去公安局申請」,使我們無法適從,究竟應向哪裏申請?
為什麼我7月14日向徐匯公安分局呈遞的取保候審申請,並請求為李耀華進行醫學診斷和鑑定,迄今沒有任何回應?
許多事實,我認為我們當事人的公民權利已被侵害,故請求鈞局督察部門進行審查。
敬呈
上海市公安局
李善楨
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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