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7日訊】近日公佈的中共巡視工作條例,據稱是「完善黨內監督制度的一部重要黨內法規布」。條例一公佈,就有專家稱讚,說黨內巡視制度克服了對黨的中高級幹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普遍薄弱甚至處於虛化狀態的弊端,填補了我國監督制度的一個空白。
可是,看過今日南都記者題為《中共首部巡視工作條例公佈》的報導,據文中所披露的內容,很難看出巡視制度對於克服已呈瀰漫性擴散的黨政官員貪腐問題能產生什麼實質性效果。
第一,建立巡視制度的目的是「監督」。而巡視的監督性質,用監察部部長馬馼的話來說,「巡視制度是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體現了上對下的監督。」然而,誰來監督「上」呢?
而作為專門負有對下監督任務的巡視機構,一開始運作,「怎樣防止巡視組成員跟巡視對象勾結?」「誰來監督巡視組?」等等問題將不可避免地很快產生出來。同樣負有監督職責的紀委、監察機構,它們暴露的問題還少嗎?
所以,由於權力的本性使然,無論是巡視組還是它所要對之負責的「上」,本身就是需要接受監督的對象。迴避了這一點,監督的意義和實效就成了問題。
第二,即使避開以上問題談實效,根據報導披露的運作程序,也很難樂觀。關於巡視組怎樣運作,報導中有兩點引人注意。一是作為巡視對象的「省(區市)黨委,市(地州盟)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任期內被巡視一至兩次。二是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並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
目前一屆任期四年。四年間被巡視一兩次,這種間歇性過長的監督,作用實在有限。只有公眾的監督是無時不在的。真想解決問題,應該啟動保障公眾監督、使之不至因為揭露或批評了官員而遭到諸如跨省追捕厄運的制度建設。
而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看到這一條,我有些懷疑我的眼睛。莫非對地方造假的本領還沒有領教夠?提前通知了,什麼樣的假象製造不出來?但是,如果公眾監督的權利得到切實保證,假得了一時,假不了整個任期;以假象對付巡視組容易,對付公眾難。
既然如此,何必多此一舉?
當然,報導列舉了一些據說巡視組發現的貪腐高官。可是,巡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05年已經作為局級機構單設,並擁有11個巡視組,不用說,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小。對於要耗費很多人力物力財力的一個專門機構來說,列舉出它所發現的幾個個案,說明不了什麼。要論發現線索,我看,幾率不一定高過小偷;比起貪官的情婦軍團,恐怕就更遜一籌。
第三,由於巡視對象是「省(區市)黨委,市(地州盟)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這就不能不令人思考一個問題: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班子及成員跟人大常委會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根據現在所披露的巡視內容,偏向於被巡視對象的政治忠誠度,而不是民眾最關心的那些問題,更沒有觸及人們心照不宣的根本性問題,其中,在全社會呼聲越來越高、要求改革的現有幹部選拔任命制度,就絲毫沒有觸及。而巡視制度的指向,將更加強化黨政官員中的「對上負責」而不是「對下負責」。
迴避了根本問題,無論想出怎樣的辦法,實效都很難看好。很可能是增加了機構卻並不解決問題,對公眾來說,反倒多了一些需要防範的權力。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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