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4日訊】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先要向張安芬女士和「陳艷」女士道歉。因為在6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檢察院的聯合通報說只拘留了劉仕華,對張安芬是取保候審,而張安芬自己承認「陳艷」曾在家裏賣淫等警方的指控(見《10律師質疑「女生賣淫案」》,新京報 6月13日),所以我在6月15-18日連載於新快報的質疑昆明警方的文章中假定「陳艷 」賣淫為事實,並指責張安芬不配當母親。現在看來,現實再一次超出了我的想像和推理。
據新京報7月6日《「昆明小學生『賣淫』案」追蹤》一文報導,劉仕華、張安芬、「 陳艷」全都翻供了,除了曾讓張安芬二女兒替代大女兒檢查處女膜以掩蓋3月19日只有一個處女膜完整的尷尬外,所有6月9日後說出的對自己一方不利的言論全部被推翻,稱是在警方脅迫、引誘或誤當記者是警方的人的情況下說的。
張安芬仍承認第二次帶女兒檢查處女膜造假,也許不能證明她是誠實的,但至少可以證明她是畏懼證據的:處女膜檢查造假有無利害關係的醫師作證。
這可以從反面推斷:警方讓張安芬承認而現在張安芬又翻供的那些內容,即使是真的(基本不可能),警方也沒有出示證據。賣淫不是有嫖客可以證明嗎?不管他是「徐某」也好、「王某」也好,為什麼不向張安芬出示一下從而阻止她翻供呢?如果不惜以最大的惡意來猜度警方,可能就不是懷疑「徐某」或「王某」肯不肯承認自己是嫖客,而是要懷疑他3月16日是不是在派出所被「躲貓貓」了!
對於劉仕華一家的翻供,鳳凰衛視7月2日「社會能見度」節目《小學生「賣淫」案調查》有更詳細的報導,至今未見昆明警方反駁。
從鳳凰衛視的節目中,我們得知:劉仕華、張安芬還有兩個共同的孩子:三歲的兒子和兩歲的女兒;警方這次雖然沒有刑訊,但拘留劉仕華的時候竟然把張安芬和所有的孩子都關押了,而且劉仕華和「陳艷」不在一起,張安芬和她親生的四個孩子不在一起,這樣在「釋放你的親人」的誘惑下,親人就成了獲取口供的人質。抓人全家有各人的說法可以相互印證,也有記者上劉仕華、張安芬家看到大門緊鎖可以佐證,如果警察肯出示的話應該還有三個少女分別簽字的訊問筆錄可以確證,不像「幾天幾夜不給吃喝、不讓睡覺」那樣只有張安芬自己的陳述這一孤證,應該是可信的。
警方可以抓人全家,連三歲的兒子和兩歲的女兒都不放過,還有什麼口供不能獲得?警方可以對於這麼一個眾目睽睽的案子公然撒謊,把抓全家說成抓一人,今後還有誰敢相信警察?無法無天到了這個程度,也未見檢察院監督、制止;對未成年人「陳艷 」的訊問沒有監護人在場這樣的瑕疵,在檢察官鼻子底下發生,自然也就不不足為奇了。檢方如果想辯解,可以出示「陳艷」的口供原件,看看上面有沒有劉仕華的簽名。
如果張安芬、「陳艷」所說屬實,昆明市公安局、檢察院還存在先宣佈所謂「事實」 再抓人「取證」的問題,因為他們在宣佈所謂「事實」幾天之後才通過「逼」和「誘 」取得「證明」這些「事實」的口供。希望昆明市公安局能向律師出示訊問筆錄,通過沒有塗改的簽字日期證明自己不是先宣佈「事實」後獲得唯一的證據——口供。
最恐怖但也讓人欣慰的事情不是來自報紙、電視的公開報導,而是來自「南方人物週刊」記者吳虹飛的採訪日記《他們走了,忘了關燈》。吳虹飛說,她看到了警察帶著劉仕華回家搜查物證,那時張安芬和她的大女兒在押,只有張安芬13歲的二女兒帶著弟弟、妹妹「呆在一個廁所的收費房子裡」——那是他們全家現在唯一的生活來源, 「兩歲的小女孩光著身子,在姐姐懷裡扭來扭去」。真是「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呀,我不禁要對劉仕華、張安芬的家教肅然起敬了。如果這位少女不堪重壓一走了之,她 3歲的弟弟和2歲的妹妹說不定就變成李思怡第二、李思怡第三了。
難以想像,6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檢察院的聯合通報裡描述的那樣一個成年人和大姐都是「爛人」的家,能有這樣一個單純、友愛、堅強的13歲少女!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弟弟、妹妹,這對正常家庭的已成年孩子來說也幾乎不可能。這樣的孩子才是中國真正的希望。願上帝保佑她不要被困難所壓倒。
備註:
1、本文2009年7月7日發表於新快報時有刪節,題目改為《昆明警方敢反駁鳳凰衛視的報導嗎》。我6月15-18日連載於新快報的質疑昆明警方的四篇短文後合併、增補成《就「小學生處女賣淫案」四問昆明市公安局、檢察院》一文發表在我自己的博客上(//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
idWriter=0&Key=0&BlogID=43913&PostID=17901852)。 此外,關於本案我在6月9日的新快報上還發表過一篇文章《處女賣淫案:豈能以真相為名侵犯隱私》。
2、躲貓貓:一種看守所「遊戲」,由多名在押人員將另外一名將在押人人員的眼睛蒙住後群毆致死,是雲南晉寧縣警方的一大發明。2009年1月28日,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雲南晉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於晉寧縣看守所,被同室牢頭率眾嫌疑犯蒙上眼睛群毆致死,警方最初的公報說,李蕎明在「躲貓貓」遊戲中不小心撞牆死了。
3、吳虹飛《他們走了,忘了關燈》一文所描述的13歲少女在廁所收費間帶弟弟、妹妹的場景與前文所述抓人全家似乎有矛盾,但其實並不矛盾,因為各人被釋放的事件並不一致。類似的假矛盾還有張安芬說訊問期間幾天不讓吃飯、不讓睡覺,而她大女兒說餓了警察給買吃的;因為劉仕華、張安芬、「陳艷」是單獨關押的,跟兩位小學女生和她們的弟弟、妹妹並不在一起。
4、李思怡:因成都市金堂縣公安局民警玩忽職守而被餓死在家的3歲幼童。2003年6 月4日,成都市金堂縣公安局兩名民警將涉嫌盜竊的婦女李桂芳帶回派出所調查,發現李桂芳涉嫌吸毒。在派出所裡和被送往戒毒所的途中,李桂芳多次告訴民警王新,自己的女兒李思怡被關在家中無人照顧。但由於民警王新、黃小兵以及團結村派出所的玩忽職守,導致李思怡無人照顧達17天。6月21日,李思怡高度腐敗的屍體(因打麻將的鄰居舉報李桂芳家臭味難聞而)被民警從李桂芳反鎖的家中發現。(見「維基百科」詞條:李思怡)
5、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7月8日以「求真的力量」為網名發表的在「貓眼看人 」論壇的文章《「賣淫案」中警方之過錯》中說:「後來才瞭解到,劉家還有兩個尚在哺乳期的嬰兒,一個3歲,一個2歲,結果把全家大人都帶走了,當時發現有這兩個嬰兒沒有?把大人全部帶走究竟誰的主意,怎麼想的?誰來照顧這兩個孩子?還有沒有一點人情味!(說到此處,蘇鐵書記氣憤得把桌子拍得震天響,全場為之動容) 」這說明3月16日抓捕劉仕華一家時違法更嚴重,兩個幼童被置於完全無人看管的境地。
6、有人說,「把小孩帶走你說非法抓人全家連兩歲孩子都不放過,不帶走你又說警方冷血到讓小孩無人看管自生自滅,警察怎麼做都不對,你這不是存心跟警方過不去嗎?你說說警察到底應該怎麼辦?有小孩的婦女犯法就不能抓了?」我想這並不是什麼難事,申請法院在孩子的近親屬中為孩子指定臨時監護人,在將幼兒交給臨時監護人接管以前只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只能在家中,指定另一地點的監視居住,如去年年底以來對劉曉波的「監視居住」,那是變相羈押,不是真正的監視居住),不能拘留、逮捕。事實上昆明警方已經意識到這一點,所以拘留劉仕華的時候對張安芬採取的是取保候審措施。只是沒想到警方名義上說取保候審,實際上不但把張安芬拘留了,還把她所有的孩子都拘留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