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2日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今天公佈的最新規定,官員若犯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等7種情形之一者,將被問責。
中通社報導,這份名為「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文件說,這項規定的頒布實施,是要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措施,對於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這項規定明確指出,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要對官員實行問責:
——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因工作失職,致使所屬地區、部門、系統或者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規定指出,官員被問責後,上級將派專人與被問責官員談話,並督促被問責者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被問責的官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據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責令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