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精明債券」的合約法律問題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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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訊】首先不要期望筆者在本文可以為大家介紹一眾什麼:「違約信貸掉期」、「債務抵押證券」、「結構性票據」以及accumulator等等投資工具的法律問題,因為其結構本身複雜,非一般人包括一般的律師所能理解,合約出了問題之時,永遠對合約不理解的一方不利。

於是引申出來的問題是,投資者不能依賴這些衍生工具合約的條文本身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設法在合約訂定的過程之中尋找漏洞,希望法庭接納,從而宣告合約無效,這樣一來,法律就假設合約從來沒有存在,大家要退回到合約履行之前的狀況,即銀行退還款項給投資者,投資者退回產品。這與現時一般雷曼迷債苦主的情況不同,現時的所謂回購或其他協議,苦主多數也要分擔責任。

摩根士丹利發行的「精明債券」,據知亦是爆煲在即,不單因為用作債券內容的抵押債項價值已經大幅貶值到九成五以上,更是由於合約的調款寫明:當有更多的信貸相關聯公司倒閉之時,例如美國大通汽車(GM),過了一定程度投資者要強制以市值贖回債券,亦即是馬上血本無歸。這一條款保障了作為發行商的大摩沒有進一步的風險,但買了「精明債券」的人就要承擔所有損失,翻身無望,合理嗎?公平嗎?

別小看筆者兩個簡單的問題,如果以常人的常識看,一份合約的條款若是不合情理,不公平,法庭有權宣告其無效,亦即是合約會無效。於是,能否成功爭辯一合約條款本身是不合理就變得重要了。我們亦須明白,合理與否,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情,並不是一方指控不合理就是不合理。法庭要審視全面的情況,只在個別案件上考慮。

另一說得最多,也是筆者認為最有力的論據,就是合約一方被誤導。Misrepresentation能夠證明被誤導的情況存在,合約就會無效。由於這類投資的性質複雜,風險亦高,出售產品的銀行代表(一般是前線職員召客,再由一個有牌的代理人解說)是否有全面透徹解說合約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小投資者是否明白理解有關的風險,並且同意?

以常理而論,「精明債券」的回報只是7厘年息,這比全無風險放在保險公司作長期存款的5厘息回報只屬略高。「精債」與百多間歐美的公司的信貸情況掛鉤,一般的投資者不可能對這些境外的公司有認識,就只信其中多間主要公司,如匯控、中銀的信譽,結果出事。在解說過程中,誤導的情況幾乎一定存在,只在乎多少,因為常理已經告訴我們,負責售賣的銀行小職員對這些境外公司也沒有太認識,小職員又怎樣可以解釋得清?

據知小投資者會收到一本三百頁的說明書。這些說明書的用詞技術性很高,而風險警告的字句有非常細少,這其實是一般典型不合情理合約的情況,免責條款細小到你幾乎看不到之類,也是經常被判無效的原因。筆者認為,有心協助「精債」的立法會議員不應等待事件「曝煲」再行動,應先發制人,找出明顯的案情,主動現在就入稟法庭要求宣告其無效。◇(//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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