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5日訊】新近任命的美國國土安全局局長Janet Napolitano於2009年6月9日宣佈如果美國公民在與外國配偶結婚兩年內去世,移民局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內將不對那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公民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採取遞解出境行動。移民局採取這一措施是努力在明智移民政策(smart immigration policy)和強硬執法實踐(strong enforcement practices)中取得平衡。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內不對那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公民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採取行動將給這些人一個機會在設法解決其身份問題的同時能夠合法逗留在美國,而在此之前這些人則沒有這個機會。
在移民局公佈上述臨時救濟規定之前,美國公民的配偶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在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內申請移民,這些條件包括外國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時與公民結婚已滿兩年,在公民去世時沒有與公民合法分居,並且沒有再婚。現行的法律對美國公民去世時結婚不滿兩年的情況下外國配偶的移民申請被視為不符合條件。所以移民局新近宣佈的臨時救濟規定對那些美國公民在結婚兩年內去世的外國配偶來講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美國國土安全局局長還指令美國移民局暫停對那些受公民去世影響的移民簽證和轉換身份的移民申請的審理,如果重新審理這些申請的唯一原因是因為美國公民在結婚不到兩年去世。此外,如果外國配偶或子女符合上述臨時救濟規定的條件,移民和海關執法部門將推遲啟動或繼續執行遞解出境令(final orders of removal)。同時,移民局還將考慮批准那些由於現行法律規定而被撤銷的已獲批准的移民申請的恢復身份的請求,移民局不久將公佈如何申請此類救濟的有關指導。
移民局上述臨時救濟規定適用於所有那些受美國公民去世影響的外國配偶和子女,無論美國公民在去世前為其外國配偶遞交了移民申請與否。移民局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內不對那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公民配偶極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採取行動只是執法部門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不對某些個人或群體不進行遞解出境,它並不解決這些人的身份問題。享受上述兩年不採取行動的個人可以在此期間申請工作許可,但必須說明有經濟需求。
美國國土安全局局長宣佈的上述臨時救濟規定只是對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提供了短期救濟,只有通過立法程序對移民法中對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的定義進行修改才能使外國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後能夠以綠卡的身份在美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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