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1日訊】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大眾村顧家宅135號的王華梅下達了《浦府強通字(2009)第77號強制執行通知》,規定「本通知送達之日起的15日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王華梅不服該《強制執行通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強通字(2009)第77號強制執行通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6月9日給王華梅寫了一封信,內容如下:
*** ***
王華梅:
你的來信已經收到,現回復如下:
該案不屬本院管轄,現將來信退回。
(蓋有該院信訪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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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函錯誤明顯。首先,王華梅寄的是起訴狀,而不是普通信函;其次,王華梅是寄給該院立案庭的,而不是該院信訪辦;最後,依據法律規定,如不受理,應當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信訪辦退信,敷衍了事。
應當指出的是,該法院簡介上明明白白地寫著:「行政一審案件:1、……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並特別指出,其下轄的法院中包括浦東新區等9個基層法院。而該院信訪辦出爾反爾,矢口否定屬於該院管轄的行政訴訟。
法律工作者認為,該院的這封來信,無非是告訴我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告不得!我們不難看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敢於違法發佈強遷通知,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不立案,導致拆遷戶告狀無門。地方政府肆意剝奪公民財產權;法院非法剝奪公民的訴權。官官相護在行政訴訟中尤為特出,暴力拆遷在上海愈演愈烈也就不奇怪了。
附:行政起訴狀
原告:王華梅,女,57歲,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 大眾村顧家宅135號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訴訟請求
依法撤銷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強通字(2009)第77號強制執行通知。
事實和理由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向原告送達《浦府強通字(2009)第77號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本通知送達之日起的15日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又規定「希望你戶能執行裁決書的內容」。
原告認為:
首先,被告作出強制執行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越權。建設部《建法(2004)154號文件》第5條明確指出「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違反《條例》的規定,將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由此可見,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屬於違反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其通知應當撤銷。
其次,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自相矛盾。一方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具有強制性;另一方面又規定「希望你戶能執行裁決書的內容」就不具有強制性。既然是「強制」,何必提「希望」呢?如果提出「希望」,就不應當「強制」。
綜上所述,被告未經法律授權,無權對原告作出強制執行的通知,且內容自相矛盾。請你院依法撤銷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強通字(2009)第77號強制執行通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王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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