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就是人權原則

寫在聯邦德國建國60週年

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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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今年5月23日是德國議會表決通過聯邦德國憲法暨法律上聯邦德國建國60週年。今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0週年。60年前的今天,二戰後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基本法正式實施。經過這60年的變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民主制度下越來越走向民主,以人權為主線、以社會公正與社會保障為依托來和平解決社會紛爭,使社會達到德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和諧。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卻越來越走向專制,用暴力手段克制民意、鎮壓異己,社會矛盾越來越激化,呈現出中國歷史上朝代更換時期的亂世景象。前者在60週年時,政界與社會在反思這60年的道路,意欲繼往與開來,使人民享受到更多憲法賦予人民的人權;而後者在重演歌舞昇平的慶典,在這世界經濟危機的時期又不知要耗去多少民脂民膏。比較這兩種制度下的歷史與現實,可以給我們帶來許多思考與啟迪。

德國歷史上是馬克思筆下典型的封建國家,直到19世紀的普魯士時代,經過政治改革才建立了皇帝當政的法制國,例如法院獨立,職業自由,地方自治等。到1919年成立的魏瑪共和國時才進入民主國家。皇帝是沒有了,但人們心目中的皇帝依舊存在,魏瑪憲法中所設立的總統有如此大的權力(任命總理,解散議會,頒布法律等),總統成了實際上的「替代皇帝」。魏瑪共和國民主制度的種種弊端,使這個年輕的共和國無法承受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的衝擊。兩個反對民主、主張暴力的政黨–極右的納粹黨與極左的共產黨–在短短幾年內,就把德國從民主制轉向總統專權,最後納粹當政而走向極權專制,釀成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在1948/1949年設立的聯邦德國制憲委員會中,人們吸取了魏瑪共和國的慘痛教訓,從憲法上就永遠告別了「替代皇帝」。這段歷史與中國的民主歷程,尤其是中國的第一共和(中華民國)的建立在時間上、形式上尤其相似。1911年建立的中國的民主共和國之後不僅沒有給人民帶來和平,而是北洋軍閥的連年混戰,生靈塗碳。「五?四」運動前夕人們就已經看到,中國儘管形式上實現了民主,但人們心目中的共和國總統只是換了名稱的「新時代皇帝」,人們還是寄希望於出現一個好皇帝。如果在中國社會沒有實現每個公民個體的公民意識,整個社會就不可能進入真正的民主社會。所以在「五?四」運動中人們會提出「民主與科學」。

可惜「五?四」只是給我們留下了一種精神,我們直到90年後的今天都還沒有實現這樣的夢。而且相反,當今中國政府比北洋政府時期更為專制。當年,在「三?一八」血案發生後,政府馬上追究開槍者的刑事責任,臨時持政段祺瑞隨即趕到現場,向死者長跪不起,並從此終身素食;而如今,有二、三千學生與市民罹難的「六?四」大屠殺過去了整整20年,中共政權不僅沒有追究殺人者的刑事責任,更沒有公佈大屠殺真象。1926年罹難者的母校還能舉行悼念活動,魯迅、朱自清、林語堂等還能公開發表紀念劉和珍等的文章,而2009年的今日中共卻竟敢逮捕、迫害所有組織和參與悼念「六?四」死難者活動的人士。

有些人將中國沒有實現人權保障歸咎於中國沒有人權傳統,其實,實現人權保障的德國也沒有人權傳統。恰恰相反,正因為人們在納粹時期經歷了極端的人權踐踏,所以納粹之後人們痛定思痛,所頒布的憲法成為一部最典型的人權憲法。最初起草憲法時,人們將憲法的開篇第一款就寫上:「國家是為了實現人的意願而建立,而不是人為了實現國家的意願而存在」。聯想到中國憲法,則不是將維護中國人的人權看作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目的,而是將中國與中國人民綁架在一起,都法定成是為了實現一個意識形態(社會主義)、維護一個專制政權(堅持共產黨領導)而存在。後來,德國制憲委員會將開篇第一款定為:「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無論是建國還是不建國,無論取用什麼樣的國家制度,唯有一點必須堅守:人的尊嚴不得被侵犯,人的基本權利不得被剝奪。

德國憲法的前19款,確立了各個領域的人權保障。而此後的所有具體法律,都成為這19款人權內容的延伸和具體化。例如設立社會救濟,就是為了社會中最貧困的人也能保持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尊嚴;設立助學金,就是為了保障貧困家庭的孩子不受家庭經濟限制而在學業上獲得自由發展的權利。此後德國議會以民主形式通過的所有法律,只要與這19款中的人權內容有牴觸,就會被獨立於政府與議會的憲法法院取締。這就是「人權高於民主」的憲法原則與「人權高於主權」的現代國際法精神。從這點來說,正是因為中國人民歷史上和現實中經歷了這麼嚴重的人權踐踏,因此,如果中國實現民主,中國人民必將對踐踏人權(如自古以來的文字獄)比任何其它國家的人民都深惡痛絕,在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也會比任何國家都強調對人權的保障。

儘管在德國憲法中對人權保障作了如此嚴格的定義,但只要有議會2/3多數通過,還是可以修改憲法的(通常法律是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在起草魏瑪憲法的時候,誰也沒想到十幾年後會出現納粹。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樣憲法變質的危險,憲法中設立了「永久條款」,即使此後德國議會中全票通過,也不准修改以下兩個條款: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第一款),主權在民、全民選舉、憲政等(第二十款)。尤其是在第二十款中明確提到:如果誰膽敢取締這些民主內容,則德國人民有權予以反抗,舉行起義。

其實,人民為反抗暴政而舉行起義,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基本人權之一,例如中國的秦末農民反抗秦始皇暴政而舉行的起義,《水滸》中武松、林沖被逼上樑山的故事,在民間所謂的「道德法庭」中都被作為英雄稱頌,這就是中國歷史與文化中對「人民有起義權」的肯定,而且中國人民在這一人權領域的意識要超越許多歐美國家。只是將「人民有起義權」直接寫入憲法的,可能在全世界的憲法中也首屈一指–這只可能出現在經歷過極其嚴重的人權踐踏的國度。所以可以想像,在民主中國的憲法中–作為有這樣「起義」傳統、又經歷過空前絕後的共產專制的中國–也一定會以憲法形式賦予全體中國人民有維護人權、反抗暴政而舉行公民起義的權利。

人權,不僅僅是一種理想,人權內容分佈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沒有人權,就不可能實現社會公正與社會保障,更不可能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沒有人權保障的國度,儘管異議的聲音被一時壓制了,老百姓的抗暴行為被血腥鎮壓了,但社會矛盾並沒有因此緩解,「鶯歌燕舞」的背後潛伏著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矛盾與社會危機。一旦危機爆發,就將成為一場全社會、甚至波及全世界的人類災難,一場比二次大戰還殘酷的動亂。這是我們大家都必須清楚認識到的中國現況。推動這個大國走向民主,保障中國人民的自由,這不僅僅是中國人民的衷心期望,也將是對世界和平的基本保證。

— 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

2009年5月23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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