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訊】〔自由時報編譯鄭曉蘭/綜合報導〕北韓上月試射飛彈飛越日本上空後,25日再次進行地下核子試爆,並發射短程飛彈,一連串的挑釁舉措嚴重考驗日本「和平憲法」中不主動攻擊以及不發展戰力等既定立場。因此,日本政府及執政自民黨日前原則決定,將針對日本禁止出口武器以及相關技術的「武器出口三原則」,深入檢討限制放寬的可能性。
自民黨「防衛政策檢討小委員會」也提案,日本應擁有敵方基地攻擊能力。若上述限制確定放寬,相關結論都將一併記載於即將在年底更新的二○一○至一四年度「防衛計畫大綱」。
北韓每次試射飛彈,都會引發國內對於憲法規定日本僅擁有「專守防衛權」的爭議。自民黨的提案便強調,日本必須在專守防衛的範圍內,擬定避免坐以待斃的防衛政策,日本有必要擁有敵方基地的攻擊能力。提案主張,一旦偵察到敵方發射飛彈的跡象,日本就有權先發動攻擊。此外,日本目前對於飛彈發射的追蹤探查,尚仰賴美國的飛彈預警衛星,該提案也要求日後必須儘早投入飛彈預警衛星的研發工作。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原則決定重新檢視現行的「武器出口三原則」,計畫在年底的防衛計畫大綱中放寬相關限制,允許日本與他國共同研發、生產武器,解除對共同研發國出口武器的限制。此舉是為了讓日本得以參與歐美各國目前正在進行的新世代戰鬥機等,主要裝備的共同研發以及生產工作,藉此降低軍購成本,同時促進國內防衛產業的活化。
在和平憲法限制下,日本既定的防衛政策是除非遭受攻擊,否則不能主動發動攻擊。主張解禁人士認為,若敵國發動飛彈攻擊,日本在飛彈發射後才採取行動,為時已晚。此外,若同盟國美國遭受敵方飛彈攻擊,日本依法不能幫美國攔截飛彈,這樣的情況已嚴重影響美日同盟的合作關係。
小辭典︰日本和平憲法
日本戰後於一九四七年正式實施的現行憲法。由於前文主張「和平主義」,憲法第九條以「放棄戰爭」、「不保持戰力」、「否認交戰權」等三大要素構成,因此又被稱為「和平憲法」。
專守防衛:日本戰後根據憲法精神衍生的(自衛隊 )防衛原則,意即僅止於自衛的最低限度防衛,除非遭受敵方攻擊,否則不能主動出擊。
武器出口三原則: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於一九六七年國會答詢時訂立的三項原則,亦即不對共產國家、聯合國決議禁止出口國,以及具有國際紛爭的當事國出口武器。三原則後經前首相三木武夫於一九七六年擴充後,實際上等同全面禁止出口武器。日本目前除了與美國共同研發飛彈防禦系統之外,也持續禁止出口武器以及相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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