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4日訊】想到鄧玉嬌案子中兩個被大家忽略的地方,提出來。希望腦子只適合看《地道戰》那樣黑白分明的電影的人,不要出來現眼了。
第一,鄧玉嬌用刀刺殺鄧貴大,是近距離的,又是在掙扎之中,應該衣服上濺有血跡。這件「血衣」居然警方沒有提取作為物證,而是讓鄧媽媽拿了回去,居然還洗了。如果說警方沒有提取鄧玉嬌的內衣褲還可以理解的話,在殺人案中不提取「血衣」實在難以理解!
第二,據報導(本人未加核實),死者鄧貴大高160公分,重45公斤;鄧玉嬌高165公分,體重45公斤。也就是說死者是個瘦小,甚至是一個瘦弱的男子,而鄧玉嬌的身型則較為高大。那麼一般人的「弱女子抗暴兇悍官吏」的想像,就會被顛覆。而這種身型對比,大大降低了鄧男的污辱(或者所謂「強姦」)行為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程度,即從法律上分析,鄧玉嬌的殺人行為更接近於超越必要的防衛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本人此前發表了兩篇評論:《不能讓鄧玉嬌一直被「鑑定」下去》(新京報),《「俠女」鄧玉嬌的文學合法性》(《東方早報》、新快報)——前者質疑了警方的辦案程序違法之處,並質疑「鑑定」的目的;後者則是指出鄧貴大的「強姦」從法律上說,證據尚不充分——遭遇「冰火兩重天」,前一篇被盛讚,後一篇被痛責為「伍茅」,險被「人肉」。
其實鄧玉嬌只是一個普通女孩,因不堪幾個男子的凌辱,憤而自衛,甚至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對方「官方」身份,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她也承擔不了別人想像中的「使命」,我們不能拿別人的悲劇,澆自己胸中的塊磊;個別律師竟然稱鄧玉嬌為「我們的聖女」,是不負責任的,她也許根本不想做什麼烈女、俠女。消費一個女孩的悲劇,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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