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原:為何允許網民會見鄧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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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網民「屠夫」到達巴東縣見到了鄧玉嬌的親屬。

「屠夫」在博文中稱,5月17日下午,「屠夫」陪同鄧玉嬌父母帶著網友們的支持和鮮花到了優撫醫院去探望鄧玉嬌,由於是週末主治醫生沒上班,後經過向副院長的同意,鄧玉嬌母親如願以償的看到了多日不見的女兒,鄧玉嬌情緒不穩定,容易暴躁。

隨後,「屠夫」也進入了病房,見到了鄧玉嬌並與之合影。

「屠夫」不遠千里赴巴東縣,還會見到了鄧玉嬌,及時把消息向外界發佈,讓大家知道了鄧玉嬌的一點近況,「屠夫」的行動令人欽佩。

對「屠夫」行為,我是很支持的。但我對他會見鄧玉嬌之事,卻要從律上來質疑公安機關。允許網民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有何法律依據?

早在5月11日,公安機關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她予以刑事拘留。由於因她精神上出了問題,將她送入優撫醫院觀察和治療,但不允許親屬去會見。

案發後(或案發前),鄧玉嬌精神上出問題了。公安機關還是先將她予以刑事拘留,接著將她送入醫院觀察治療。從法律上看,鄧玉嬌已經是一個被公安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從醫學上看,她是一個身患抑鬱症的病人。公安機關送她去醫院接受治療了,但她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沒有因此而改變。

一個犯罪嫌疑人在醫院接受治療,公安機關對此仍然負有監管之職,仍然要對她的人身安全負責。

從「屠夫」訴說來看,他們去會見鄧玉嬌,取得了醫院領導的同意。他沒有提到是否經過公安機關批准。如果鄧玉嬌只是一個患者,有醫院領導的同意就行了。但鄧玉嬌還是一個「故意殺人」嫌疑犯,其他人員去探視看望他,應該要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

難道公安機關不派警察在病房外站崗嗎?只要醫院同意了,除了鄧玉嬌的親屬,其他人可以隨便進入病房。萬一有人想「滅口」,或鄧玉嬌迫於壓力自殺了,該由誰來負責?

假使「屠夫」去醫院會見鄧玉嬌,事前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批准。我還是要質問,讓網民去會見鄧玉嬌,公安機關有何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等規定,除了辦案的司法機關人員和委託的律師,其他人是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之下,可以批准犯罪嫌疑人親屬會見。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沒有作出生效判決,就是親屬也不讓會見,更不要說同意網民去會見了。

由於鄧玉嬌有病要治療,是不能羈押在看守所。她進入醫院治療後,病房成了臨時羈押場所。在治病的同時,人身自由還是要受到限制,其他人員也不能隨便會見。

「屠夫」與鄧玉嬌父母去醫院會見,公安機關難道會不知道嗎?我想肯定是知道的,那麼公安機關允許網民參與會見,是不是為了回應網上的質疑之聲呢?

恩施電視台在鄧玉嬌一案的報導中,提到了鄧玉嬌是綁在醫院床上,鄧玉嬌還痛哭「爸爸,他們還打我—–」。

新聞節目的視頻在網上傳開後,引起了廣大網民的關注,譴責這種不人道的行為。對這件事,執法機關是不便於出面作出解釋,讓鄧玉嬌父母和網民去探視,允許他們拍攝照片公開,也許是最佳的選擇了。

由網民順利會見到了鄧玉嬌,使我想到了律師會見問題。

有媒體報導說,兩個律師已經接受了委託,他們說公安機關應當在48個小時內安排會見。

48小時內安排會見,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法》修訂後,依照該法第33條規定,在律師提出會見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安排(除節假日外)。《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在會見安排上存在時間衝突,針對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作出過明確解釋,在《刑事訴訟法》沒有修訂之前,按《律師法》中「會見」的規定執行。所以,兩位律師不應等48個小時,就可依法要求會見鄧玉嬌。如果律師去會見遇到阻力的話,那麼允許網民去見鄧玉嬌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

不論出於什麼目的,允許網民會見已刑拘的犯罪嫌疑犯,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這又使我想起了「躲貓貓」調查團之事,借網民之口其實還是為了「躲貓貓」。

從5月10日刑事拘留鄧玉嬌,至今已是十天了,超過了提請逮捕期限規定。 這起「故意殺人」案,案情並不複雜。遲遲不報請逮捕決定,其中是不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呢?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依照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有特殊情況且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檢察院逮捕的最長期限可延至三十七天,可是鄧玉嬌顯然不是這類嫌疑分子。

鄧玉嬌刺死淫官案,民眾不只關心鄧玉嬌精神狀況,更加關注案件真相和辦案程序。希望巴東縣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案。(//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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