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0日訊】我們已經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預提高某些商品的價格所帶來的破壞作用。通過法律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來提高工資,也會造成類似的破壞。這不足為奇,因為工資其實就是勞工提供服務的價格。很不幸,這種價格竟然取了個與其他的價格迥然不同的名稱,這會讓人思維不清楚。大多數人因此不瞭解商品價格和勞動力價格是由同樣的原則在支配。
一說起工資,眾人的思維就變得情緒化和政治化,這使得大多數討論都忽略了上述這個最簡明的原則。在價格問題上,有不少人會站出來駁斥「以人為力量抬高商品價格,可以帶來繁榮」的說法;會站出來指出最低價格法可能適得其反,給它們想要幫助的行業造成最大的傷害。可是這些明白人仍會力挺最低工資法,並會毫不猶豫地指責持反對意見的人。
最低工資法的出發點是要消滅低工資,但事實表明,這樣的法律不但在保護勞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於利的程度和其目標成正比。最低工資法越激進,試圖照顧的勞工數量越大,試圖拉動的工資漲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於利。
舉例來說,要是法律規定,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資不得低於106美元,那麼,首當其衝的是那些勞動價值夠不上這106美元的勞工,他們將統統被僱主開掉。法律雖然規定僱主給僱員開的工資達不到這106美元就算違法,但法律並不能保證雇來的人的勞動價值一定夠得上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只不過剝奪那些能力、條件較差,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人的工作權利;使得這些人沒辦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條件,掙到相應的工資。法律同時剝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價服務。簡單地說,這不過是用失業取代低工資,由此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
一大群勞工所領的工資全都低於市場價值的狀況是個例外。這種狀況要麼極其少見,要麼情況非常特殊,要麼是發生在自由競爭受到限制的地區。但是這些特殊的情況大多可以通過組織工會的方式予以解決,這種方式比法律條例更靈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某行業支付更高的工資,那個行業可採用提高產品價格的方式,將工資負擔轉嫁給消費者。然而,以人為的力量調高工資的後果,不是轉嫁就能消化掉的,況且,也不是那麼輕易就能轉嫁出去的。硬性提價往往行不通,因為消費者會轉而去買同類進口產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費者還在購買該行業的產品,但較高的價格將迫使他們買得比從前更少。結果會是,該行業的某些勞工能從高工資中受益,其他的勞工將被迫失業。另一方面,如果工資漲而價格不漲,這個行業的邊際製造商將破產倒閉;所以這另一條路也會造成產量減少和失業。
講到這裡,有人會說:「講得好!如果X行業全靠低工資吊命,那用最低工資法把這個行業淘汰掉豈不更好。」話說的夠激進,卻忽視了現實。首先,它忽視了如果某些產品停產,消費者將蒙受損失。其次,它忘了X行業的所有從業人員會就此失業。它還忽略了一點,即便X行業的工資很低,卻是業界勞工的最佳選擇;否則,那些勞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業因為最低工資法而糟淘汰,先前的業界勞工會被迫轉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業。求職競爭會更激烈,其他行業的工資也會被壓低。總之,最低工資法必定造成失業增加,在這點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結論。
此外,若為了扶助因最低工資法造成的失業人群而制定救濟政策,還會引發出令人費解的問題。比如,法律把每小時最低工資定為2.65美元,表明勞工一周工作 40小時而工資低於106美元的,統統為法律所禁止。再假設現在的失業救濟金標準是一周70美元。這意味著,我們寧可每週花70美元去養活一個閒人,也不肯讓人盡其所能去掙得周薪為90美元的工資。最低工資法剝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的服務所創造的價值,也剝奪了這些人憑自力更生而擁有的獨立與自尊,同時使他們的收入比不上其勞動所得。
只要救濟金標準還低於一周106美元,就會帶來上述後果。而且,救濟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狀況就會越糟。如果救濟標準調到一周106美元,那麼對於許多人而言,工作與不工作的收入一個樣。其實,無論救濟金標準高還是低,都會造成了這種局面,即:每個人努力工作,掙得的只是工資與救濟金之間的差額。舉例來說,假設每週的救濟金是106美元,某勞工每小時工資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麼該勞工實際上只是在為每週4美元的工資而工作,因為他不工作也能領到106美元。
為避免上述結果,有人在考慮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濟」;但這只是換湯不換藥。工作救助意味著我們付給受惠勞工的工資比市場上付給他的工資高。因此,他們領取的救助性工資,只有一部分是勞動報酬,其餘則是變相支付的救濟金。
這裡還必須提及政府「製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問題。政府總在搞一些再就業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勞工往往得不到專業培訓,因為政府擔心這些人和已經擁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競爭,甚至引發工會之間的對立。雖然我不建議補貼,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補貼那些拿低工資勞工,也許害處會更少。可是政府這樣做又會自找政治麻煩。
這個問題就此打住,再談就跑題了。請記住,在我們考慮實施最低工資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資時,我們一定要認識到實施救濟的困難和後果。
最後要提一下主張立法規範最低工資的另一種論調。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壟斷某一行業,它不用擔心競爭,可以用低於市價的工資去僱用員工。其實,這種情況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壟斷」公司在形成過程中必須以高工資從其他行業吸引員工。形成壟斷之後,理論上它的工資率漲幅可以不如其他行業,並以「低於標準 」的工資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該公司,以及它所處的那個行業處於衰退階段,這種情況才可能發生;如果它所處的那個行業處於興盛或擴張階段,該公司仍必須繼續用比較高的工資才可能擴增其員工人數。
經驗告訴我們,那些被指責為壟斷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資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環境最吸引人。而績效較差的小公司迫於競爭壓力,支付的工資往往最低。但是無論公司大小,所有的僱主都必須支付夠高的工資,才能留住員工,才能吸引人才。
以上所說並非表明我們找不到提高工資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規來提高工資這種方式,表面上看來簡便易行,其實是錯誤的,並且是最糟的方式。
這裡順便提一下:對於最低工資法提案,倡導者與反對者之間的差異不在於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們更缺乏耐心。問題不在於我們是否願人富不願人窮,任何有良心的人當然希望大家都過得好。真正的問題在於用什麼手段去實現這個良好願望。在回答這個問題時,請不要無視一些最基本的常識。我們沒辦法讓大家分得的東西比大家創造的東西還多。我們沒辦法讓全體勞工工資長期高出他們創造的價值。
因此,提高工資的最佳手段,是提高邊際勞工的生產力。這可以通過許多方法來實現:通過增加資本累積,例如添置機器以協助勞工;通過引進新的發明和改進;通過提高管理效率;通過激勵更加勤奮和更有效勞作;通過更好的教育培訓等。個別勞動者產出越多,全社會的財富增加越多。僱員產出得越多,對消費者的價值越大,因此對僱主的價值也越大,僱主越有可能給他漲工資。實質工資來源於生產,而不是來源於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應該給僱主增加更多負擔,而應該鼓勵他們創造利潤;鼓勵他們擴張經營,通過添置更新更好的機器來提高勞工的生產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資本積累,而要鼓勵資本累積,並以此來增加就業、提高工資率。
--原載:《中國經濟學人》,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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