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5日訊】2009年4月7日,原居住於上海市中山西路宜山路艾家宅私有房業主徐潔琴女士,為了紀念自己居住的祖宅於5年前即2004年4月7日被上海政府官吏和奸商霸佔5週年,經與家人商量,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提出書面申請示威抗議活動。
一、逾期不受理遊行申請,視為許可。
2009年4月1日,申請人徐潔琴手持申請書,由6位訪民朋友陪同,一起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號)的行政許可受理接待窗口,親自遞交一份遊行示威申請書。接待人警察號002411告知申請人坐等一會。約近半個多小時,從外面進來二位警警察號 002185、002423,將申請人一行七人帶離行政許可接待窗口,來到信訪處的另一間小屋,並將六名陪同者關在門外。接待人員沒有依照行政許可程序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書,而是詢問申請人一些與申請事項無關的問題,約一小時,結束了談話,並告知申請人: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書。警察也沒有依程序規定,告知申請人如不服,可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申請人不服,退出上海市公安局,又進入郵政局,選擇以郵寄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郵寄遊行示威申請書。同時由六位陪同的目擊證人見證了整個過程,並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門口和郵政局門口分別拍照作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和遊行示威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以下簡稱示威法)第九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秩序。申請是公民的權利,審批許可是公安機關的義務,但法律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並登記公民的遊行申請。因此,申請人於4月1日已正式向公安機關遞交了申請書,受理機關應當於收到申請書後,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與否的答覆。依據《示威法》的規定,申請人於4月7日舉行的活動應視為合法。
二、合法遊行受阻,陳啟勇遭警察群毆致傷
2009年4月7日,申請人如期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依法履行公民的遊行示威權。但是,當日上午約十點,申請人突遭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的警員強制打壓,並搶奪了申請人的橫幅。更惡劣的是,警察將申請人強制綁架到警車上,押送到徐匯區公安局田林派出所關押。
申請人的公婆二人與申請人同是私有房屋遭強遷的受害者,兩位年近八十高齡的老人都曾因中風,留有後遺症,腿腳不便。當日,二位老人經受不起兩位兒媳被公安警員綁架的事實,受到驚嚇,哭哭啼啼在路邊,引起路人的圍觀。路人對公安警員,將二名年輕女士押走,卻將需要照顧的老年人故意遺棄在現場,都義憤填膺。有好心人提議將兩位老人送至田林派出所。
在田林派出所門口,有許多群眾對警察遺棄並搶奪老人私有財產的行為鳴不平!其中一位過路人陳啟勇僅說了一句公道話,在事先未得到警告的情況下,七八個警察從派出所裡面瘋狂地撲出來,他們不顧自己是人民警察身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數十人的眾目睽睽之下大打出手,居然對受害人的下身群毆,拳打腳踢,邊打邊往派出所裡拖拉。
陳啟勇是中國冤民大同盟的發起人之一。他於2009年再次去香港參加冤民大會受阻,遭到廣東海關非法扣留,並收繳了護照。為了討公道,討說法,他已將此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了行政復議。
上海公安人員的圍毆行徑,使我們不得不聯想到:2007年7月1日發生在上海的楊佳襲警案。一位青年喜歡旅遊,於2006年到上海遊玩,為了節省開支,租了一輛自行車,晚上途徑西藏路上,遭交警阻攔,並被誣陷毆打,最後引發了單刀赴會討說法。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只有無法無天的人。警察們仗勢欺人,仗著強大的共黨豢養著他們,無法無天,視人民如草芥,利用職權肆意妄為。「4.7」事件絕非偶然,「7.1」案件也必將再現,惡警不除國將不國,民將不民,共黨將亡在這些無法無天警察之手。
2009年4月14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