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訊】習水嫖宿幼女案,審理結束了,宣判也就這幾日了,所謂的嫖宿幼女應該是板上釘釘了。儘管人們一致聲討這種為了給罪犯開脫,不惜再次傷害受害幼女的無恥行徑,以至於怒火延燒到了不公正的法律本身。但是,也就這樣了,人們除了發出幾聲怒吼又能做什麼呢?據小道流言透漏的內幕顯示,其中隱藏的貓膩不言自明。
習水嫖宿幼女案,其中的蹊蹺真的令人憤怒,這個被遵義市政法委書記楊舟稱為「喪盡天良」的案件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長達一年時間裏,竟然一直沒被發現。此間,罪惡被惡意掩蓋,罪犯逍遙法外,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冤屈無處申。
等案子捅到了上面,貴州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崔亞冬多次批示才得以偵查,遵義8名民警僅僅通過10天秘密調查取證就得出真相,不是上級有多英明,遵義的民警有多能幹,而是案子實在太明白了,因其影響惡劣,在當地幾乎無人不知,天怒人怨。此情此景耳濡目染,更加熟悉地情的習水警方為何卻一直無能為力?
這其中是誰在違法亂紀,甚至不惜觸犯刑律包庇罪犯?又是誰在阻撓調查,阻滯法律程序?又是什麼力量在阻止人們通過司法,尋求正義呢?他們是什麼人?為什麼這麼幹?當地的公檢法是值得信任的嗎?當地公檢法人士是清白的、與案子沒有利害關係的嗎?在當地審理此案是沒有問題的嗎,是能夠追究罪犯、捍衛法律權威和實現自然正義的嗎?在一個曾經褻瀆法律,失信於民的污穢之地,在沒有清理乾淨污穢前,從這個淤泥池中,如何正大光明的生出潔白無暇的正義、法律、真相?
騙鬼也需要製作的像樣的紙活,這樣一個引起巨大民憤、上級批示,全國人民的極大不滿的惡性案件,就這樣不明不白的要一審結束了,要出所謂的「嚴厲打擊罪犯」 的判決結果了。完全無視庭審現場的場面失控,更對全國人民的討伐之聲完全置若罔聞。如此行徑,簡直使人無法容忍,讓人感覺屈辱,使人深深的絕望!
在他們討論如何對付宣判所謂的「嫖宿幼女罪」之前,讓我們再一次表明我們的態度:罪犯強姦了幼女,他們強暴了法律。雖然有人要把「嫖宿幼女罪」強加在罪犯頭上,但是目前依然沒有足夠的理由說服我們,使我們不再稱呼那些無恥的罪犯為「強姦犯」,在大眾中間他們現在是,將一直是「強姦犯」,民眾之間自有看不見的法庭,這法庭基於人類的基本理智和底線良知。所有人,包括司法者都將在這個法庭接受公眾的審判,他們強暴了法律,他們可以判決「強姦犯」為所謂的「嫖宿幼女犯」,但大眾也判決他們強暴法律犯!
那些險些被庇護,逃過懲罰的罪犯,雖然現在身陷囹圄,但是他們在難以自圓其說,充滿惡毒污蔑的「嫖宿幼女罪」之下,逃過了法律的嚴懲,獲得了有損法律尊嚴,而最有利於他們,最不利於受害幼女和無數其他幼女的懲罰。這不是我們所需要的,這不是我們期待中的法律,這不是我們熱切追尋的正義,我們和大眾的無形法庭有自己的判決。讓我們以良知的自覺,向有關部門和正義檢舉:有關部門,有的人合謀強暴了法律。如果正義、良知和自然法被人無端強暴,人們有權審判,有權檢舉,有權指正,因為只有民眾的良知和理智才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和依據。我們既是陪審團,也是法官,律師,而罪人將一直是人民的敵人!
那個回答記者「為何不以強姦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問題時,巧舌如簧的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強暴了法律。他所稱「這是為了更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姦罪的3年更高」,他侮辱了大眾的智商,公開強暴了法律,他故意隱瞞了,更為關鍵的兩罪上限的區別。因為以「嫖宿幼女罪」起訴嫌犯,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是嚴懲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陳檢察官是一個人在辦案嗎?這個罪名是他所在的檢察院一致認可的嗎?這個濫用法律,混淆是非,有悖常識,挑戰大眾認知底線,且具有明顯的偏袒嫌疑的無恥罪名,簡直是一個為罪犯開脫的陰謀!我們即使是法律白癡,但是僅憑基本的理智直覺,也能知道他們合謀強暴了法律。法院和各種監督機關應該審查這個罪名適用是否合法、合理,應該審查其中的各種貓膩,應該解釋:為什麼擔當追究罪犯職責的公訴人,如此積極的為罪犯開脫,簡直承擔了辯護人的角色?如果其中的疑問沒有合理的解釋,隱藏的貓膩沒有揭開,沒有消除人們一切合理的質疑,那麼就怪不得人們把其中的所有參與者列入強暴法律的疑犯名單了。
案子一定要有個結果,但一定要程序合法,公開透明,決不能滿身疑團,在人們質疑的眼光中隨便搪塞大眾,草草給出一個使人疑竇叢生的「判決」。人們能夠接受那些與情感相悖的結果,但前提是這樣的結果有合理、充分、透明的解釋,能夠說服大眾的理智。
罪犯強姦了幼女,有公正的法律保護,但是如果法律被執法、司法者合謀強暴了,誰來保護法律,被強暴的法律又如何保護被侵害的弱者呢?
20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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