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訊】民事訴狀
原告:張君令 男 1951年3月4日生,漢族,職業:病退,住址:本市梧州路295弄40號,聯繫地址廣中一村13號11室,郵編:200083。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人民大廈,郵編:200001。
法人代表:韓正,市長職務。
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2,被告賠償原告財產物質損失3888元+10440元計14328元;
3,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和繼續醫療費(待算);
4,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五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住上海市梧州路295弄40號近50年(見附件一),1998年11月原告外出經商之際,突然所住房屋被夷為平地,未作任何安置補償,從此四處流浪。在原告的不斷上訪控訴下,終於2007年3月7日收到市政府的來信,稱已轉請有關部門解決(見附件二)。但事隔一天,即3月9日,原告及家庭成員母親李菊蘭和女兒張亞惠遭到貳拾幾個打手的綁架,然後遭到關黑監獄(見附件三),每天被三個閒雜人員和一個警察看守,其間不斷有虹口區政府和嘉興街道逼原告按他們的條件簽協議。由於不給飯吃,只睡地板或椅子,原告剛做完腎移植手術不久,經不起折騰發燒了,後轉肺炎,至3月22日被迫在他們規定的協議(原告女兒住的梧州路295弄44號房)上簽字(見附件四),然後被家屬送市一人民醫院搶救(見附件五)。醫生說再晚一步移植腎就保不住了。
稍微好轉後原告繼續為梧州路295弄40號的住房補償安置上訪維權。並在2007年11月25日寫信給市政府韓正(見附件六),要求他對3月9日的綁架事件負責。但3個月後即遭到打擊報復。2008年3月1日早上原告在虹口足球場外馬路上無人的狀況下被被告指使的打手騎摩托車撞斷左腿(見附件七),兇手逃逸。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14328元,精神損害5萬元,醫療費待算。
被告韓正自1994年涉足上海動拆遷的圈地改造,十五年來在這個領域黑社會氾濫橫行,國家憲法、法律遭肆意踐踏,被告擔任市長以來,這種狀況達到頂峰,政府行為日益非正當化。為遏制公權力的惡性膨脹,捍衛國家憲法、法律的尊嚴特提起此民事訴訟,請法院秉公審理判決。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張君令
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附1訴狀三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證據附件一至七各一份,4致中央政治局常委複印件一份。5致市府信複印件一份。
(注):其餘大量證據在庭審審理時出示。
另附﹕
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天災 ? 還是人禍?!
我住上海市梧州路295弄40號和44號2處住房, 當時經營有九台編織機, 二十多名工人的私營企業嘉寶羊毛衫廠, 家裏八個兄弟姐妹也都在我廠工作.
1997年該地段因被官商看中, 非法拆遷, 造虹口第一高樓, 我被強制拆遷. 羊毛衫廠倒閉, 妻離子散, 四處流浪, 走上漫漫上訪路.
從2005年5月開始, 政府以非正當手段指使多人對我居住了五年的控江路住地進行了長達22個月的打, 砸, 搶, 逼我按他們的解決方案就範, 並不斷升級.2007年3月在市政府指使的一批打手斷我水, 電, 煤後, 將我強行綁架到虹口嘉興街道政府辦事處, 以關黑監獄, 不給吃飯喝水, 晚上睡椅子, 致使我腎移植後爆發肺炎, 強行逼我在他們規定的形式下簽訂了不合理的強盜協議: 我44號一處房屋的補償款, 買了1953年造的老工房暫且安頓後, 繼續上訪維權.
上個月3月1日, 兩會召開前夕, 我在虹口足球場附近被撞傷, 左腿骨粉碎性骨折, 兇手逃逸. 在我住院期間, 稅務局以年檢為名收繳了我私營企業的公章, 稅卡, 發票.3月17日又從我妹妹家電腦上拆走了開發票軟件, 使我苦苦支撐的合法經營行為斷路.
在我出院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3月31日, 虹口公安分局盧松山(音) 和我的戶籍警賀榛(警號037082) 來我家, 叫我不要對外給撞傷事故定性, 他們會幫我去調查的. 至今十多天已過, 杳無音信.
上訪十年, 如今我撐著刀痕纍纍的身軀,( 脾, 胃, 腎, 手術各一刀, 血透手臂造瘺二次二刀, 胯一刀, 腿二刀, 共八刀, 還欠兩年後取鋼板二刀,如能活到那時, 共十刀. 其中脾切除是上山下鄉遺留, 其餘手術全是最近五年內上訪期間遺留.) 帶著87歲年邁體弱的母親和不畏打壓頑強讀書求學的女兒, 艱難度日.
我1951年出生,已虛度58歲, 我思索自己慘淡艱辛的一生, 仰問上蒼; 到底是天災? 還是人禍?!
電話:13817657280
上海市虹口區廣中一村13號11室 張君令 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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