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5日訊】2007年12月16日,北京法輪功學員李津鵬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非法綁架,理由是前一天,也就是12月15日清晨,在李津鵬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區車道溝南裡20號樓8層公 共陽台上,出現了一個寫有「天要滅中共 退黨平安」字樣的懸掛條幅,引發當地震動。隨後14個月的時間裏,李津鵬做為這個 「重大案件」的唯一嫌疑人遭到非法羈押。羈押嚴重超期,無辜被迫害導致李津鵬的 健康狀況極度惡化,但他依然表現了一個大法弟子大善大忍的胸懷,在任何場合,面 對任何人,他都堅持法輪功無罪,信仰無罪,而且一直堅決否定對他的無理指控,案 卷也幾次因證據不足被檢察院退卷。
但是,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仍然採信了公安機關耗時14個月網羅的漏 洞百出、邏輯混亂的所謂證據,在不通知家屬、不當庭出示證據的情況下開庭,對大 法弟子李津鵬非法判刑5年。
接到判決書後,李津鵬提出上訴,家人也為他請了辯護律師,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追蹤之一: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相信所有看過編號為(2009)海刑初字第240號——本案一審判決書的人都會知道甚 麼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真是一份判決書,滿紙荒唐言!即便是非專業人士也 能看出證據的牽強,邏輯的可笑。現摘錄判決書的證據部份,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一 個守法公民五年的人身自由可以就這樣隨意剝奪,試問荒謬、殘暴的中共司法,公正 何在?!道義何在?!天理何在?!(橫線和評注為編者所加)
證據1:被告人李津鵬的口供,證實其曾供認自1996年起開始練習法輪功,並拒不承 認實施了懸掛法輪功內容條幅的行為。涉案的監控錄像中的嫌疑人不是其,僅僅是和 其相像,但亦表示其沒有雙胞胎兄弟。(評注1:只有雙胞胎兄弟才談得上相像,沒有雙胞胎兄弟,那麼那個和他相像的人就一定是他本人,這應該是最典型的流氓邏輯 !)公安人員在其家中起獲的上衣不是其所有,並以該衣物是冬裝,其被羈押後瘦了 近20斤為由拒絕試穿。
證據2:證人付孟蓮的證言,證實其家住海淀區車道溝南裡小區20號樓,2007年12月 15日早上發現其樓上的公共陽台上懸掛著一個大條幅,就撥打了報警電話,並通知了 小區保安。(評注2:該證人只能證明在某地看到有一個條幅,不能作為本案的直接 目擊證人。)保安員和市場管理員上去把條幅摘了。條幅的內容其只看見寫著「天滅 中共」。(評注3:請注意:條幅的內容在判決書中一共出現了四次,但是每次內容 都不一樣,也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大奇觀。可以載入吉尼斯的最潦草馬虎的撒謊與捏 造,為什麼不注意這麼簡單的細節呢?!)
證據3:證人王振海的證言,證實其於2007年12月15日在海淀區車道溝小區早市聽見 有人喊:「看樓上。」(評注4:同上,該證人只能證明在某地看到有一個條幅,不 能作為本案的直接目擊證人)其抬頭看見一棟樓上掛著內容為「天滅中共,退黨平安 」的條幅,其即打電話報警。條幅長約7米,寬1米。
證據4:證人李普旭的證言,證實案發當日8時20分左右,其在車道溝早市上班,有很 多人向車道溝南裡20號樓上看,其抬頭看見樓上懸掛著「天要滅中共,退黨平安」內 容的條幅,就和小區保安員一起到20號樓8層的公共陽台上將條幅摘下來,當時條幅 上有木棍,用鐵絲綁著木棍固定在8層公用陽台的鐵欄杆上。其當天早上7時上班,樓 上並沒有懸掛這個條幅,應該是在7時至8時20分之間懸掛上去的。
(評注5:同上, 該證人只能證明在某地看到一個條幅,同時推算條幅懸掛的時間段,不能作為本案的 直接目擊證人。而且,該證人表示看到的條幅內容和以上兩個證人看到的內容明顯不 一致。)
證據5:報警記錄,證實2007年12月15日8時19分,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稱車道溝 南裡小區20號樓上懸掛有反動條幅。(評注6:可以休矣!酷似失瘋以後的祥林嫂, 一遍一遍只能證明某地出現過一個條幅,這樣耗費筆墨,大有湊數之嫌!)
證據6:現場勘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於案發當日9時40分到達案發現場 進行勘查,並在20號樓8層的公共陽台現場提取了黃色塑料繩等物,在6層陽台圍牆上 提取到一段未燒完的香頭殘段。後在萬壽寺派出所內對現場懸掛的條幅進行勘查,經 勘查,該條幅長7.74米,寬0.78米,紅底白字,條幅上寫有「天要滅中共退黨平安」 的字樣,(評注7:公安機關從現場取回的條幅,內容和以上三個證人看到的也不一 樣,咄咄怪事!敢問老大,真的出現過這樣一個條幅吧?!)其中在書寫滅字的材料 中,發現並提取了一段長0.044米的纖維,並提取了相關檢材。
證據7:監控錄像截圖,證實案發當日,一名與被告人李津鵬體貌特徵相似的犯罪嫌 疑人,於當日7時43分攜帶白色棍狀物由海淀區北窪西裡16號樓乘電梯離開,7時45分 許攜帶上述棍狀物從該小區騎自行車離開,途經恩濟莊派出所、八里莊氣象局一路騎 行至海淀區車道溝南裡小區20號樓,於8時許攜帶白色棍狀物進入20號樓內,約4分鐘 後離開,但並未攜帶此前的白色棍狀物,8時28分許,該嫌疑人騎車回到海淀區北窪 西裡,並乘電梯至八層。(評注8:該小區的高檔程度超乎想像!不僅樓道有監控錄 像,自行車棚、院子裡、沿途大街上,監控錄像無所不在啊!這樣流暢的路線與情節 ,哪裏是監控錄像截圖,簡直就是一路跟拍的紀實片!)
證據8:證人王殿宏(北京德華物業公司主管)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公司負責 海淀區北窪西裡小區物業工作,公安人員給其觀看的2007年12月15日7時40分至8時4 0分這一時間段內拍攝北窪西裡小區大門的監控錄像中,進出大門的一個上穿白色上 衣、頭戴棒球帽的人叫李津鵬,住在小區16號樓。公安人員給其觀看的2007年12月1 5日8時8分至8時14分,海淀區車道溝南裡小區20號樓下的監控錄像中的上穿白色上衣 、頭戴棒球帽的人就是剛才說過的李津鵬。辨認筆錄,證實證人王殿宏通過對案發當 日拍攝於海淀區北窪西裡小區大門及車道溝南裡小區20號樓下的監控錄像進行辨認, 辨認出進出20號樓的上穿白色上衣、頭戴棒球帽的男子就是住在北窪西裡16號樓803 號的被告人李津鵬。(評注9:李津鵬的家人也曾被警方要求對這兩段錄像做過比對 和辨認,但是錄像上只是一白衣男子的模糊背影,辨認難度很高。該證人為小區物業 的主管,對李津鵬的熟悉程度超過其家人,僅憑背影就可以準確無誤的辨認出該男子 就是本小區的某位業主,其敬業精神真是到了無法理解的程度!)
證據9:證人薛美林(北京德華物業公司保安員)的證言,證實其經過觀看案發當天 在北窪西裡小區和車道溝南裡小區拍攝的監控錄像,其辨認出錄像中一名叫李津鵬的 男子在案發當日7時40分許騎車從小區東門出去時,車後面夾著一六十七公分長的白 色紙筒,錄像中李津鵬於同日8時8分騎車進入車道溝南裡小區時,白色紙筒還在,離 開小區時就沒有了。辨認筆錄,證實其觀看的監控錄像中上穿白色上衣、頭戴棒球帽 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津鵬。(評注10:又是這個物業公司的!當然,這次這個保安員 更加厲害,不僅明確辨認出錄像上的白衣男子是李津鵬,而且,他還知道李津鵬離開 小區時車後面夾著白色紙筒,而且而且,他肉眼目測可以知道那個白色紙筒是六十七 公分!真是太有才了!)
證據10:證人孟慶傑(北京德華物業公司職員)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薛美林證實 的內容一致。
證據11:證人劉丙雷(北京德華物業公司職員)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薛美林證實 的內容一致。
證據12:證人王寶伶(北京德華物業公司職員)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薛美林證實 的內容一致。
(評注11:原來都是這個德華物業公司!不知道這個公司什麼背景,何以招募來的職 員個個都是眼力非凡,當然,這麼好的眼力可能只是用來盯著李津鵬的自行車後座!)
證據13:抓獲經過,證實案發當日,公安人員接群眾報案後通過調取周邊監控錄像, 發現作案嫌疑人,並通過海淀區北窪西裡小區物業的工作人員辨認,確認被告人李津 鵬具有作案嫌疑。(評注12:是調取周邊監控錄像發現的嫌疑人嗎?那樣的話一天時 間肯定不夠,先鎖定了法輪功學員,再去調的錄像吧,說是誰就是誰,準沒錯兒!) 後公安人員於2007年12月16日將被告人李津鵬抓獲歸案,並從其身上起獲光盤9張。 (評注13:發現嫌疑人,抓獲嫌疑人,也能算做一條證據?!)在其家中查獲電腦主 機1台、白色油漆2桶、刷子1把、紅布1塊、長方形木條1根、塑料繩2捆(黃色、白色 各一捆)、未點燃的檀香1根,並起獲了作案時嫌疑人穿戴的上衣1件、帽子1頂。
證據14:起贓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的同時,從其身上起獲光盤9張。(評 注14:病情日甚的祥林嫂!自己心裏也該清楚這是完全沒有必然聯繫的兩件事,也是 拿來湊數用的嗎?!)
證據15:搜查筆錄,證實2007年12月16日19時,公安人員在見證人葉文澤的見證下, 在被告人李津鵬的住處本市海淀區北窪西裡16號樓803號住宅進行搜查,在牆角處發 現白色網格布1卷,在陽台的地上發現燈塔牌白色漆料1桶(評注15:在第13條證據裡 的白色油漆2桶,在這個第15條裡就變成了1桶,只能理解為:另外一桶在13至15的過 程中人間蒸發!搜查筆錄上沒有李津鵬的簽名,你能說這些一會兒1桶、一會兒2桶的 東西真的是從李津鵬家裏搜查到的嗎?!),在廚房暖氣上發現毛刷1把,在廚房內 發現紅布1塊、香1盒,在頂櫃內發現方木棍1根。
證據16:整體分離鑑定書、檢驗報告,證實經鑑定,2007年12月15日,海淀區車道溝 南裡20號樓懸掛的涉案條幅上的木棍與在被告人李津鵬住處提取的木棍為同一整體所 分離。(評注16:為什麼不做指紋鑑定?怎麼證明這根棍子一定是李津鵬拿到懸掛條 幅現場的呢?!)條幅上提取的白色塗料與李津鵬家中起獲的塗料為同種塗料;條幅 字跡內附著的不明纖維與李津鵬家中起獲的毛刷上的纖維種類為同種纖維;條幅上端 的黃色綢帶纖維與李津鵬家中起獲的纖維為同種纖維;條幅上紫紅縫紉線纖維與李津 鵬家中起獲的紫紅色的縫紉線纖維為同種纖維;條幅上黃色塑料繩與李津鵬家中起獲 的黃色塑料繩為同種塑料;案發現場提取的未燃盡的香的殘段與李津鵬家中起獲的未 使用的香的材質種類相同。(評注17:生活當中這類東西相似的機會太多了吧?!)
證據17:勘查報告,證實從被告人李津鵬身上起獲的9張光盤均含有宣揚法輪功的內 容。(評注18:無語!)
證據18: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2份,一份證實公安人員在案發地進行實地測試, 通過樓梯以正常速度從1層行至8層公共陽台後再原路返回,共耗時4分鐘,含公安人 員在案發地公共陽台模擬現場作案所需時間。(評注19:為什麼模擬現場所需的時間 就一定是監控錄像所顯示的時間?!)一份證實公安人員曾兩次要求被告人李津鵬配 合工作,試穿涉案衣物,但遭到被告人李津鵬的拒絕。
證據19: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證實2000年6月,被告人李津 鵬曾因在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公園牡丹亭與法輪功人員聚眾進行非法活動而被行政拘 留15日。
證據20: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津鵬曾因印製宣揚法輪功內容的印刷 品7000餘份被查獲,後被豐台法院判刑六年。
(評注20:這是這個非法綁架判刑案件的證據?這是中共迫害行使自己正當權利的守 法公民的證據,這是法輪功學員和廣大中國人民沒有自由、沒有基本人權的證據!)
罪名是莫須有的,證據是臆斷加假造的,這拼湊起來的二十條證據沒有一條經得起推 敲!信仰無罪!堅持真善忍的法輪大法弟子應該獲得自由,罪惡不應該再延續!請全 世界所有維護正義的人們繼續關注我們對這起非法綁架判刑案的二審追蹤,讓我們拭 目以待!(//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