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聯絡一家公司替我做些工作。那家公司告訴我,我欠他們一筆賬,已經有十年了。他們說,如果我不把舊的賬單付清,即使我這次給他們現金,他們也不接受我的工作。舊的債務不是過期就不能討了嗎?
答:通常你欠債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直到你付了賬或經由破產而解除,否則你的債一直存在,而你在道義上就應該付清它。然而,在法律上討還它有時間上的限制。例如通常他們必須在你欠債的四年之內提出訴訟。如果超過四年才提出訴訟,可以用過期來反駁。同時在你的信用報告上,不良的記錄只能留下七年,過期就不再出現了。
但是由於沒有付款,公司拒絕和一個舊客戶打交道,這在法律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每一個公司都有權利決定它要和什麼人做生意。如果公司不肯和欠債不還的人做生意,那是它的權利。你的選擇是付清賬單或到別的公司去。@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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