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小遠:3.15的另一種解釋

姚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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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1983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成了「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非政府組織國際消費者聯盟的功勞,當然,始作俑者是美國總統肯尼迪。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總統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中國消費者協會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就成了中國的節日。不過,和肯尼迪總統提出的「四項權利」所不同的是,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這又是一種打著如奴隸烙印的中國特色。

在商業社會,消費者的維權活動其實質應該是一種追尋並維護人權的活動,這一點對於中國和中國人來說尤其重要;意識不到這一點,所謂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就跟必然要臭名昭著的學雷鋒活動一樣,落入一種三月來四月走的形式主義泥淖。

可以想像,當每個中國人都像消費者維護權益一樣保護自己的人權的時候,任何黨派和利益集團對於中國人的忽悠、詐騙和肆意盤剝都將成為不可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3月15日對於中國人來說,更應該成為人的權益日。這是我對3.15的另一種解釋,希望得到更多人的認可並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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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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