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嚴懲截訪 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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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訊】《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於2008年7月頒布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本意是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懲違法的官員。但是,《解釋》和《規定》頒布後,各地政府、部門非法截訪、打壓信訪人的行為更加變本加厲,動用警力、不惜一切手段阻止信訪人上北京申訴,防範地方上的徇私枉法、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以及背後的腐敗問題被揭露,其後果導致《解釋》和《規定》又一次成為空頭支票,加重了信訪群眾的苦難。

一、上海政府工作人員在北京暴毆上海市民的罪惡

2008年12月26日是中共領袖毛澤東的誕辰日。上海市民當日早上去北京天安門廣場瞻仰毛的遺容,剛進入天安門廣場,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盤問,在表示並非上訪純粹只為悼念毛而來、且隨身未帶任何上訪材料後,聽從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車送往天安門廣場分局。但是,77名上海市民因曾經有過上訪的經歷,被上海當局已列入上訪人員的黑名單,因此遭到北京警察的無辜扣留,並移送到全國各地訪民集中地馬家樓,通知上海政府前來領人。

但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違背了為上海市民服務的宗旨,為鎮壓上海市民依法走訪北京的截訪人員提供便利與支持。上海市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員在北京大打出手,非法拘禁77名上海市民,強行搜身、勒索錢財、沒收手機、扣留身份證,並暴毆、侮辱部份上海市民。上海市民曹寶義被毆打致頭部多發性骨折。丁菊英、范桂娟等多名上海市民回滬後又遭上海警方濫用法律繼續拘留處罰。12月26日的截訪暴行已公之於眾、震驚中外,上海市政府駐京辦截訪負責人—-市政府信訪接待員204號(綽號「小山東」)是這起違法犯罪事件的直接指揮者。

2008月12月26日的暴行並非偶然,是上海截訪人員的必然行徑,他們有上海大亨的撐腰,在上海的領地上已習慣於為所欲為、無法無天,抓誰、打誰、攔截誰、堵住誰家的門、搶奪誰的財產、剝奪誰的訴權,他們想得到就能做到,受害人卻狀告無門、欲哭無淚,學楊佳也是死路一條。現在,上海截訪人員的威風耍到天子腳下,公然在北京打壓上海市民,就像處罰自己的家奴一般,北京政府也只好開一個眼閉一個眼。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在北京持續不斷、肆無忌憚的截訪暴行傷害各地人民,同時也在侮辱中央政府。全國、全世界的人都會發問:中央政府在哪裏?中國的法律有權威嗎?

二、鎮壓信訪人的違法觀念及其潛規則

地方政府及其截訪人員已經製造並強化了一個荒唐的潛規則:上訪人員+非上訪地點=擾亂社會秩序。而且,這個潛規則已被地方政府的截訪人員,包括警察、法官默認,並取代法律。依據這個違法的潛規則,參與截訪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隨意傳喚、拘留、關押、審判維權上訪人員。12月26日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77名上海市民是上訪人員,他們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這個非上訪地點出現,就是擾亂社會秩序。按照這個荒唐邏輯,上訪人員24小時吃喝睡在信訪辦裡最安全,否則他在任何地方,甚至在自己家裏,都會被認為涉嫌擾亂社會秩序,都有可能被傳喚或拘留。

其實,這個潛規則是違法的,而且很荒唐。現在,必須正本清源。上訪人員與其他中國公民一樣,可以去任何非上訪的地點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只要不違法犯罪,他們的權利都受國家法律保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範疇,法律上已有嚴格確定,不可濫用。

(一)上訪人不是罪犯,而是守法的公民。

上訪人員俗稱「上訪人」,但是在中國官方的法律用詞中的正規稱呼為「信訪人」,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第二條已有信訪人的明確定義。但是,上訪人員長期以來被地方官府及截訪人員妖魔化了,當作罪犯看待,在官方的記錄中上訪人與有前科的犯罪份子等同,一直受到截訪人員的追逐與打壓,在司法審判中也可以荒唐地把上訪的經歷作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上訪人相信黨和政府,才依法信訪或走訪,他們是最守法的公民,他們理應同其他公民一樣可以行使公民權利,並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上訪人的合法權益在《信訪條例》及其他法律的相關條款中進一步得到保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認真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還要「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而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二)「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不可濫用

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只有「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其罪名或違法行為的各項內容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沒有證據或事實表明當事人已經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名義傳喚或拘留處罰,甚至錯判當事人都是違法的。

在《刑法》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罪的28條,《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的7條, 共計35條法律條款中,沒有一條規定認為中國公民去北京天安門廣場觀光旅遊、瞻仰毛主席遺容,或路過並仰望中南海大門,或在信訪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停留辦事或反映問題的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可以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中國也沒頒布歧視上訪人的法律規定。
因此,上訪人員去信訪機構之外的所有地方,包括北京天安門廣場都是合法的,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外地居民(包括截訪人員)在北京違法犯罪,北京警方肯定會將他們繩之以法,不需要在北京遊蕩的這些外地截訪人員代勞。

三、截訪人員如同文革 「三種人」臭名昭著

中國人不會忘記文化大革命。文革是中國建國後的一場空前大災難,它對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發展所造成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文革結束後,文革中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三種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出沉重的代價,遭受嚴厲清算,下場極其悲慘。 文革「三種人」都是一些「和尚打傘,無發無天」的人,他們漠視法律,服從領導,以政治需要至上,侵害劉少奇、鄧小平等幹部及一般人民群眾的基本人權。

現在的截訪人員比文革「三種人」更邪惡。文革「三種人」是順從毛澤東的潮流,在一個沒有法制的社會環境中作惡,他們的是非標準只能靠政治領導人的評判標準。而截訪人員是逆向胡錦濤的潮流,在一個有法制的社會環境中作惡,他們明知違法還敢為非作歹,公然漠視憲法法律,侵犯人權,挑戰「以人為本」「以民為先」的主流政治路線。截訪人員大致由五種人組成:便衣警察、便衣法官、政府部門街道的工作人員、保安人員及臨時僱傭的地痞流氓。截訪人員是維護地方權貴利益及其沒落政治路線的執行者與犧牲品,他們所有的截訪行為都得不到中國法律的支持,與中央政府的主張及國家機關多數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行為格格不入。

中國朝野上下都已共識的政治法律意識:對於公民,法無禁令即自由;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無授權即違法。但是,一小撮權貴及截訪人員倒行逆施,把上訪人員作為雞來殺,在全中國人面前張揚他們的權力與恐懼,企圖破壞正在建設中的法治社會。上訪人員與截訪人員的對抗是官民矛盾衝突的集中表現,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與「以官為本,執政為權貴」的兩條不同政治路線在社會上的反映。截訪人員的行為已涉嫌徇私枉法、瀆職、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多項罪名。《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審判截訪人員的法律依據。

四、中央政府應當樹立法律權威,嚴懲截訪人員

中國是一個地方官員敬畏憲法法律的統一國家,還是一個趨於諸侯稱霸的分裂國家?毛澤東時代的中國,國家領導人可以依靠個人的絕對權威治理並統一中國;現在的中國,國家領導人只有依靠憲法法律治理並統一中國,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就是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地方諸侯在自己的領地上漠視法律、徇私枉法、公器私用,居然還敢派出截訪人員在天子腳下大打出手,目無王法。如果中央政府一味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就是姑息養奸,貽害自己。共產黨的地方幹部、地方行政官員、法官不敬畏法律,中共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還會有權威嗎?

申訴上訪的民眾比當官的人更相信中國共產黨和政府,他們遭受地方貪官污吏、奸商惡徒的欺壓與掠奪,繼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訪人員的毆打綁架,但是他們始終沒有「以暴抗暴」,仍然堅持不懈地走一條堅守法律的、和平的、公開的申訴上訪之路,不斷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傾訴,期望用他們的苦心與血汗來打動官僚的鐵石心腸。他們嚮往北京,因為中國的憲法法律是在北京頒布的,出台好法規、好政策的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都在北京,制約上海地方司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北京,北京到處有壓住地方官僚的大官,北京有講道理的希望。中央政府有責任保護這些守法的公民,兌現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

12月26日上海政府工作人員在北京暴毆上海市民的事件在互聯網上曝光後,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及時派出國家信訪局的官員赴上海調查,並向受害人曹義寶、孫建敏核實事件真相,關心曹義寶的傷勢。民眾都在關注中央政府的處理結果,期盼中央政府有權威,頒布的《解釋》和《規定》能行之有效,嚴厲查處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對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以及背後的腐敗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懲截訪人員,糾正冤假錯案,平息民怨,爭取民心,穩定天下。

五、公民依法反抗截訪,誓死捍衛憲法權利

最近讀了劉亞洲將軍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基地營以上幹部的講話《中國是一部改善從惡的歷史》,他對中國人的習性特徵作了極其精闢的分析,論述也是很精彩的。他認為:封閉的、內斂的、內向的中國文化致使中國人養成對外懷柔、對內殘忍的習性,而且「這也是解釋我們為什麼在外國侵略者面前是羊,在自己同胞面前是狼的原因。近百個日本兵,就能夠押著五萬名國民黨軍俘虜到燕子磯去槍殺。不要說反抗,他們連逃跑的勇氣都沒有。」筆者深受啟發,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幾隻截訪狼就可以鎮住一大群上訪羊的原因。羊對狼有一種習慣性的心理上恐懼,而且上訪人員的俯首聽命、苟且偷生、貪圖小利助長了一小撮權貴及截訪人員的霸道與兇殘。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權利,並承諾國家保障人權,而且所有的法律也有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具體條款。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範性文件也傾向於「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政治路線,支持民眾的維權。相比於過去的年代,現在中國民眾的法制意識與維權主張已經普遍提高,除了法官還可以無法無天不受制約,所有的行政官員在法律上都已受到制約。但是,為什麼侵犯人權的案例還會大批產生?為什麼一小撮狼可以輕易地綁架欺壓數百倍的羊群?因為一小撮權貴控制當地最強勢的司法機關,而且他們以黨和政府的化身出現在人民群眾面前,誰反對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誰就是反對黨、反對政府。但是,如果上訪人員以及其他老百姓沒有臣民的心態,解脫了心理上的自我恐懼,就會理直氣壯地揭露一小撮權貴及其截訪人員的欺世盜名,反抗他們的壓迫,就不會使他們侵犯人權的罪惡輕易得逞。

我們上訪人員受到欺負,罪惡在截訪人員一方,但上訪人員也有責任,是上訪人員過去一直僅看重財產權利,而沒有重視做人的尊嚴,輕視了人身自由權,還有我們只關心自己的遭遇,沒有去關心別人的遭遇,一再默認或縱容截訪人員的罪惡。沒有人身自由,其他所有的自由不復存在。上訪人員具有法律上、中央政府政策上、民眾包括絕大多數守法公務員的同情以及國內外網絡輿論支持的優勢,但是如果上訪人員不能克服心理上羊對狼的恐懼,不從臣民的意識轉變成公民的意識,沒有想到自己奮起反抗的責任,只是在盼好皇帝、大清官、替天行道的英雄,甚至還要寄托楊佳洩憤,那麼這些優勢對上訪人員等於零,他們照樣被奴役,遭受欺壓。誰先站起來,誰就率先解放自己。公民權利要靠自己爭取,靠自己維護,不靠誰的恩賜。

2008年12月26日事件的受害人已站起來,依法捍衛自己的公民權利,維護做人的尊嚴,追究上海市政府及其截訪人員的違法責任,要求嚴懲兇手。2009年1月15日李惠芳、曹義寶、孫建敏、王海鳳、范桂娟向國務院提出行政復議,嗣後其他72位受害人也紛紛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們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國的法律是軟弱的,誰也不會尊重她,尤其是這些權傾一時的權貴,但是每個公民堅持不懈地用生命捍衛她,她就變成強硬,再也不會被人忽視,全體公民(包括權貴)最終都會對憲法法律敬畏,公民權利也會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2009年2月3日上海仁和苑

狀告韓正,反對迫害

2008年12月26日上海政府工作人員在北京暴毆上海市民的違法事件發生後,77名受害人依靠法律奮起反抗,2009年1月15日李惠芳、曹義寶、孫建敏、王海鳳、范桂娟等五人向國務院提出行政復議,其他受害人也紛紛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上海市市長韓正,要求嚴懲肇事兇手、反對迫害訪民。本行政復議書已於2009年1月15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568977929CN),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已受理本行政復議。

2009年2月5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李惠芳 女,1962年12月2號出生,漢族
身份證:310105196212023245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北漁路98號貝多茶室轉
郵編:200335
電話:13052088636

申請人:曹義寶 女,1951年2月19日出生,漢族
身份證:310102510219082
地址:上海市製造局路363弄1號503室
郵編:200011
電話:13661556116

申請人:孫建敏 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漢族
身份證:310104196202274415
地 址:上海市莘朱路779號434室
郵 編:201100
電 話:021-54377745

申請人:王海鳳 女 1958年3月16日出生 漢族
身份證:310110195803164644
地址:上海市雙陽二村63號105室
郵編:200093
電話:021-65395066

申請人:范桂娟 女 1962年6月11日出生 漢族
身份證:310102620611528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三村28號302室
郵編:200126
電話:13472819335
被申請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韓正 市長
住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
郵編:200002

請求事項
1.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於2008年12月26日日強行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2.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強行扣留申請人於河北省保定區人民政府駐京辦、北京南站救助接濟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3.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強制對申請人搜身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4.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非法扣留申請人身份證的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5.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強制沒收申請人手機、錢財以及強迫申請人寫欠條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6.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暴毆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事實與理由

2008年12月26日是中共領袖毛澤東的誕辰日。申請人當日早上去北京天安門廣場瞻仰他的遺容,剛進入天安門廣場,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盤問,在表示並非上訪純粹只為悼念他而來、且隨身未帶任何上訪材料後,聽從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車送往天安門廣場分局,並由北京警察分別登記並詢問情況。下午陸續將申請人送到全國各地訪民集中地馬家樓,再詳細詢問、拍照、登記各自情況後,通知地方政府前來領人。

申請人未在北京違法犯罪,僅依法配合北京警察調查,因此北京警方也沒有作出任何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驅逐出北京的處罰決定。但是,被申請人卻作出了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強行驅逐申請人離開北京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上海市駐京截訪負責人)—-市政府信訪接待員204號(綽號”小山東”)等人具體執行。

當日晚上11時左右,上海市駐京截訪辦將申請人及其他77個上海市民分三批送到位於北京市豐台區豐北路三路居167號的”河北省保定市駐京辦”(郵編:100073,電話:63407894/92),在穿過一幢十幾層高樓的底層通道後,這些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上海市民被安排在一排有長走廊的平房最裡間。隨後2人一組被上海市政府的截訪人員分批叫到另一房間搜身,包括內衣褲裡外全都查遍,隨身攜帶的手機、身份證、鈔票都無一例外的被抄走,沒有任何手續。身邊無錢或不多的人,全都被勒令寫欠條。第二天凌晨1:30左右,部份上海市民又被押送到北京南站救助接濟中心。

申請人曹義寶、孫建敏及其他上海市市民孫秋生、顧全根等還遭到上海市政府信訪接待員204號(綽號”小山東”)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毒打。12月27日申請人等77名上海市民被強行押送上海,非法關押於上海市普陀區府村路500號(原上海市救助站)的訪民集中地,攝像後由各街道派所「接」走。而且,被申請人的所屬警察還偽造和濫用「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本案的詳細事實已在《上海冤民曹義寶等人悼念毛澤東主席被上海駐京辦截卒暴歐致眼眶、面頜骨折紀實》一文中記載,所有出場的人物均是本案的證人。

被告所屬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多項公民權利。而且,無論在執法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是違法的。每一個公職人員,包括警察在職務時間內的行為已不是個人行為,他(她)必定會為自己的違法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同時,他(她)所屬的行政機關也應當為他(她)的職務時間內的行為要承擔法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1.執法程序上的違法

中國公安部關於警察執行公務以及辦理刑事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執法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警察的執法也有嚴格的程序規定。而且,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搜身、扣留他人身份證、沒收錢財的執法權。2008年12月26日至28日,被申請人所屬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穿著警服、佩戴警號標誌,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執法證件,也沒有向申請人出具被申請人作出限制申請人人身自由、搜身、沒收的決定書等任何執法憑證與法律依據。

2. 執法實體上的違法

申請人既沒有犯罪,也沒有違法,2008年12月26日中國政府也沒有宣佈北京天安門廣場地區實行緊急戒嚴,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有什麼權力可以強行剝奪或限制申請人的人身自由呢?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驅逐上海市民離開北京呢?沒有法律規定:上訪的公民不可以去天安門廣場。上訪的公民與不上訪的公民的權利是同等的,而且公民的上訪權利是受到中國法律法規保護的。即使警察面對犯罪違法的嫌疑人,也必須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搜身,而且嚴禁毆打。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沒收77名上海市民的身份證、錢財、強行搜身、逼迫當事人寫欠條、暴歐部份當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是上海市政府領導人的指示?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在中國也是一項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被申請人偽造濫用「擾亂社會秩序」罪名打壓信訪人

申請人去北京天安門廣場瞻仰前國家領導人,而且沒有帶任何上訪材料,就是因為申請人有上訪的經歷,在上海官方的記錄裡已被認定為上訪人,所以北京警方會把申請人交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也由此案由扣押並迫害申請人,還要扣上一頂「擾亂社會秩序」的帽子,永不翻身,可以隨意傳喚或拘留。

被申請人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都在製造並強化一個荒唐的潛規則:上訪人員+非上訪地點=擾亂社會秩序。而且,這個潛規則已被地方政府的截訪人員,包括警察、法官默認,並取代法律。依據這個違法的潛規則,參與截訪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隨意傳喚、拘留、關押、審判維權上訪人員。這次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申請人是上訪人員,他們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這個非上訪地點出現,就是擾亂社會秩序。按照這個荒唐邏輯,上訪人員24小時吃喝睡在信訪辦裡最安全,否則他在任何地方,甚至在自己家裏,都會被認為涉嫌擾亂社會秩序,都有可能被傳喚或拘留。

其實,這個已被上海官方用習慣的潛規則是違法的,而且很荒唐。現在,必須正本清源。上訪人員與其他中國公民一樣,可以去任何非上訪的地點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只要不違法犯罪,他們的權利都受國家法律保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範疇,法律上已有嚴格確定,不可濫用。

(一)上訪人不是罪犯,而是守法的公民。

上訪人員俗稱「上訪人」,但是在中國官方的法律用詞中的正規稱呼為「信訪人」。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第二條已有信訪人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上訪人員長期以來被地方官府及截訪人員妖魔化了,當作罪犯看待,在官方的記錄中上訪人與有前科的犯罪份子等同,一直受到截訪人員的追逐與打壓,在司法審判中也可以荒唐地把上訪的經歷作為違法犯罪的證據。這個非正常的環境中,截訪人員與上訪人員的心理都扭曲了,違法的截訪人員理直氣壯,守法的上訪人員忍聲吞氣,上訪人的權利可以隨意被踐踏。但是,這些地方官府及截訪人員的所作所為沒有被中國的法律所支持。

上訪人相信黨和政府,才依法信訪或走訪,他們是最守法的公民,他們理應同其他公民一樣可以行使公民權利,並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上訪人的合法權益在《信訪條例》及其他法律的相關條款中進一步得到保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認真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還要「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而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二)「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不可濫用

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只有「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其罪名或違法行為的各項內容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用「擾亂社會秩序」的詞檢索,在本法僅有兩處相關,即:「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上述法條表明「擾亂社會秩序」是後果,不是行為或罪名,是在實施法律上確定的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警察、法官不可以隨意用「擾亂社會秩序」的棍子來整人。沒有證據或事實表明當事人圖謀或已經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名義傳喚或拘留處罰,甚至錯判當事人都是違法的。

在《刑法》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罪的28條,《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的7條, 共計35條法律條款中,沒有一條規定認為中國公民去北京天安門廣場觀光旅遊、瞻仰前國家領導人的遺容,或路過並仰望中南海大門的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可以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申請人也沒找到歧視上訪人的法律規定。因此,申請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行為是合法的,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還有犯罪的行為。

三、判斷被申請人所屬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依據

1.《憲法》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 《立法法》的依據
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3. 《刑法》的依據

第二百三十四條(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擾亂公共秩序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5.《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第四十條(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6.《身份證法》的依據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以上是申請人的陳訴,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明斷。中央政府理應執政為民,依法追究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支持申請人的訴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申請人:
李惠芳、曹義寶、孫建敏、王海鳳、范桂娟

2009年1月15日

附件:
一、《上海冤民曹義寶等人悼念毛澤東被駐京辦截阻暴毆致右頜面部多發性骨折紀實》
二、《走向北京》(《督察簡報》2008年12月23日總19期)

上海冤民曹義寶等人被駐京辦截阻暴毆致右頜面部多發性骨折紀實

馬亞蓮

冬日清晨的北京大街上,除趕著上班的人們頂著刺骨的寒風、縮著脖頸匆匆急走,很少行人在外閒散,連一向晨煉的人們也比以往少了許多,升國旗後的天安門廣場也因此顯得格外的空曠、冷寂。
然200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前書記毛澤東的誕辰日,天安門廣場卻驟然出現大量北京和外省市的民眾,同時北京的警車、警察和各地方省市大量的截訪人員、車輛密佈,以強力截阻呈幾何倍逐年遞增、來自全國各地民眾的自發悼念,愚蠢地將供民瞻仰、表達敬意的毛澤東紀念堂置於尷尬。

而悼念者的心緒、目的雖各有不同,但理由卻都驚人的一致,那就是毛澤東時代沒有那麼多的貪官污吏、沒有大規模的失業失地、強搶民產致民無家可歸甚至致人死亡,更沒有光天化日下的截訪與暴毆。

上海被強制拆遷的維權民眾們無疑也是悼念大軍中的一列,但由於上海政府金錢勢力的強大、截訪手段的蠻橫,故訪民們的自發悼念每每都被截斷落空,今年更由於截訪人員暴戾本性的超常發揮,使毛澤東誕辰日染上血色濃重的印痕。

一、北京警方阻止上海駐京辦截搶訪民,曹義寶等人遭截訪暴徒虐、毆報復致右頜面部多發性骨折。
26日清晨,上海黃浦區訪民曹義寶與其他6人還未進入天安門廣場,即被「火眼金睛」的北京警方截住,在表示並非上訪純粹只為悼念他而來、且隨身未帶任何上訪材料後,聽從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車送往天安門廣場周邊分局。

與曹義寶等人一樣,上海其他訪民約70人左右也在上午分別被截,但訪民孫建敏(徐匯區)、孫秋生(徐匯區)、顧全根(浦東新區)未曾料到,就因為聽從北京警方安排拒上駐京截訪辦的車輛,更因為目睹了北京警察指責上海駐京截訪負責人——市政府信訪接待員204(人稱「小山東」)的囂張截搶行為,而在隨後遭遇了小山東兇狠的報復。

到達天安門廣場周邊分局後,北京警察分別登記並詢問情況,下午16時左右將他們全部送到全國各地訪民集中地馬家樓;再詳細詢問、拍照、登記各自情況後,通知地方政府前來領人。

晚上22時左右上海駐京截訪辦將77個訪民們分三批送到位於北京市豐台區豐北路三路居167號的「河北省保定市駐京辦」(郵編:100073,電話:63407894/92),在穿過一幢十幾層高樓的底層通道後,訪民被安排在一排建有長走廊的平房最裡間。隨後2人一組被截訪人員分批叫到另一房間搜身,包括內衣褲裡外全都查遍,隨身攜帶的手機、身份證、鈔票都無一例外的被抄走,沒有任何手續。身邊無錢或不多的人,全都被勒令寫欠條。

57歲的曹義寶因為右手本就有傷不能彎曲,就將裝有130多元錢的包直接交給他們,氣憤地說:「你們要抄就自己抄好了」,小山東竟以她口氣強硬為由,令人「將她拖出去」,曹義寶被拖到走廊後即遭一個便衣警察劈頭蓋臉的毆打,曹直喊救命,又被推到走道最裡面,撳在地上拳打腳踢。激憤的曹義寶無所畏懼指責他們的畜牲行為,不堪凌辱一次次奮力站起,四肢發達的暴徒揎她耳光、揍她眼部,又一次次將她撳在地上,見曹義寶臉部已全部青腫、眼睛被打得睜不開、聲音都快發不出,卻仍無絲毫懼色,小山東怕打出性命,才叫行兇者住手,令他們將她「拖出去」強塞到外面小麵包車上。小山東跑過來對曹講「你發什麼人來瘋」,「你準備怎麼樣?」曹義寶再次指責他強權違法並要求驗傷,小山東講:「你昏頭了」、「儂是草命一條,……。」小山東還講「打你不算報復,拘留你才是報復。」

幾小時後,小山東又令手下將她從車上拖下來,猛推致她摔在地上,曹被拖、押到裡面房間。當天夜裡,曹義寶與其他拒寫欠條的24個上海訪民,被關在無暖氣(故意關掉)、無被子、窗戶透風的平房裡,哆哆嗦嗦、飢寒交迫地捱到27日下午16時左右,押往北京火車站。期間曾有北京警察進入察看,但面對曹義寶等上海訪民的求助,卻置之不理很快離去。

而訪民孫建敏、孫秋生、顧全根則被叫到走廊抄身時,分別遭到小山東為首的截訪人員的毆打。孫秋生被叫出去後,先被小山東猛踢二腳,隨後被一個便衣警察狠摑了一個耳光;孫建敏剛到走道,便衣警察說「找的就是你」即掌擊他的後腦杓,隨後小山東將他叫到抄身間門口時抽他一記耳光,小山東邊打邊說「你老上訪了,還不懂規矩。」6個截訪的便衣警察、市府信訪辦「保安」圍住他,3人動手擊打他的頭、臉部,接著令他脫下短褲搜錢,小山東還親自動手檢查,抄到孫建敏另外藏匿的400餘元後,與另一個便衣警察共同連續抽打他的頭部數次。孫建敏今頭痛、暈、耳鳴;顧全根的後腦部被擊打。

他們3個與其他近50位訪民一起,於凌晨2時被送到位於北京南站的接濟站休息。27日下午與曹義寶等訪民一起乘坐103列車返回上海,但曹義寶等25人被看管、限止在餐車坐位。

28日上午9:30時左右回到上海,全部被押送到普陀區府村路(原上海市救助站)的訪民集中地,攝像後由各街道派出所「接」走。

曹義寶堅不離開,向市府信訪辦留駐該處的216接待員提出驗傷要求,216答無驗傷單,哄騙曹義寶隨「接她」的半淞園派出所民警和街道人員上車去區府處理。民警和街道人員見曹義寶傷情嚴重,不想惹麻煩,將曹送到區府附近。區府值班人員推給街道處理,街道來人還是不管;心力交瘁、走投無路的曹義寶強忍劇痛、強睜傷眼(腫得只剩一條縫),到康平路市府領導辦公地喊冤抗議,被半淞園警察接到派出所後仍拒絕受理,疲累、傷痛交加的曹義寶回到家中已是深夜。29日上午,痛苦中煎熬的曹義寶再到康平路找領導,還是由半淞園派出所警察接出,半途放她回家。接她的警察和街道人員都講:市裡做的事,下面的人誰敢處理。(經市九醫院CT檢查:曹義寶右面頜部多發性骨折,傷勢嚴重伴吐血,需住院治療。傷勢報告見附件)

孫建敏等人也全都被押到所屬地派出所,警察拒絕開具傳喚單,卻違法給他們做筆錄(都拒簽)。其中李慧芳被長寧區新涇鎮民警押到派出所後,副所長賀鈞(警號024496),警察張慶友(警號025749)給她拍照後,竟還給她打十指手印,揚言她「擾亂社會秩序」要行政警告處罰,被拒簽後卻不交給李慧芳,聲稱放入檔案。李從中午11時被非法留置到晚上19時才放出。

二、對訪民非法截訪、暴虐、抄身等構成刑事違法,體制內維權道路的封堵最終是將現政權逼入險境。

按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上海政府派出人員截訪、暴毆、查抄訪民等行為均已構成刑事違法,有些事件已屬於重大刑事案件,理應由檢察院立案、公訴。然現實中,我國人大、檢察院、法院的傀儡所為,足以讓民眾們氣出內傷。

小山東侍權違法侵害他人還怪受害者孫建敏「不懂規矩」;「打人不算報復,拘留才是報復」道破了上海政法系統因其「政績」受損而以關押手段整治、報復民眾的事實;行兇此嚴重的惡性刑事違法故意在上海官員的眼中竟被如此的輕描淡寫、不當回事,杜榮林、段惠民、陳小明被活活打死、關死、諸多訪民被打得大吐血、骨折也就不足為怪了。

令人質疑的是,無論是首都警方、還是國家信訪局等國務院其它部門對地方濫政違法的束手無「策」?倘若真是如此,這個政權還有何希望呢?恐怕只有等其或盼其早日壽終正寢了。

更令人悲憤的是,公安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甚至最高法院實際扮演的角色竟是違法的老大。按常理論,最高領導層、中央相關部門、最高法院應該是想讓地方政府解決民生和受侵害民眾問題、清除地方腐敗的,此次首都警方在處理阻止上海駐京辦截搶悼念毛澤東主席訪民的過程和處理中也是有此傾向的。但官本位、家長制的思維定式,致使實踐中採用的手段和方法,也損害了民眾的權利,並起到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的上行下效作用。從將上訪民眾收容遣送;不按信訪、法律規定辦案,將民眾往地方一推了之;到對地方政府在北京暴毆訪民視若無睹甚至提供場所(如:接濟站、火車站);拒絕受理訪民在京被截訪人員暴毆致傷、死案;再到對上海政府借河北省保定市駐京辦收拾訪民的佯裝不知;……等等,莫不是如此。

處於社會中低層的弱民們不懂政治,其中的大多數人更沒有政治慾念與訴求,真如曹義寶所說:我要的只是安居樂業、吃飽穿暖、良好教育、病老保障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而現在,聲稱要建立「和諧社會」,卻讓權勢集團瘋狂掠奪民財、鎮壓民意,造成民眾前所未有的恐慌和怨忿。投告無門的民眾們,當然愈發懷念毛澤東,懷念那時相比現在而言的簡單、平等和清明,儘管毛時代生活並不富足甚至貧乏、艱辛。但比起私產被搶掠一空的今天,又顯然安定、太平許多。

面對逐年遞增的上訪洪流、悼念毛澤東人潮,首都權利機構和地方政府非但無絲毫反思與長進,竟動用公檢法等力量予以整治和報復,並強力阻斷人民對前中央書記的悼念。比如本文提到的訪民曹義寶、孫健敏、李惠芳,就因為反抗違法強制拆遷、狀告地方政府,而都被刑拘、治拘、取保候審或勞教過。官商利益集團聯手對無辜百姓的一次次重擊,無疑將摧毀民眾們對現政權的信賴,並引發他們對現有體制的強烈不滿。

時值胡錦濤總書記改革開放三十週年大會上提出「不折騰」、年終歲末迎新年之際,曹義寶、孫健敏、……,卻帶著劇烈的傷痛跨入新年,同時帶去的必然還有對滋長惡官作孽體制的強烈憤慨。而像他們這樣的憤慨,正同樣在深受侵害卻維權無望的民眾中漫延……

而草木皆兵、坐立不安的背後,則顯露出腐敗官兒們外呈強勢、內則膽虛慌張的本質。欺壓民意的結果,早晚會讓他們懂得:終有一腳踢到鐵板上、呲牙咧嘴也縮不回去的時候。

再次強烈抗議上海政府暴虐、鎮壓訪民!再次強烈抗議中央政府、各部門對地方政府的不法行為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強烈請求公安部徹查、追究河北省保定市駐京辦成為非法拘押、虐毆訪民黑監牢的真相與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寫於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一、曹義寶受傷照片2張。
二、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CT報告、住院單、病歷記錄和瑞金醫院病史記錄、X光片報告共5張。

本文所涉當事人因維權上告被報復而多次關押情況如下:
1、曹義寶,女,57歲,聯繫地址:黃浦區製造局路363弄1號503室,手機:13661556116
2006年9月13日,欲到中紀委調查組在上海辦公處遞交舉報材料被公安截阻,行政拘留10天;2007年8月16日,到上海二會會場遞交控告材料被公安截阻,刑事拘留後轉行政拘留7天;2008年9月29日,在天安門廣場附近散步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被駐京辦截回上海後,行政拘留5天。
2、孫建敏,男,47歲,聯繫地址:閔行區莘朱路779號434室,手機:13671947476
2004年8月18日,到建設部舉憲法要求其履行職責,被上海駐京辦截回上海後,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刑事拘留31天轉取保候審;2006年9月22日,欲到中紀委調查組在上海辦公處遞交舉報材料被公安截阻,行政拘留17天。
3、李慧芳,女,47歲,聯繫地址:長寧區北漁路98號裴多茶室轉李慧芳,手機:13052088636
2005年8月7日,因抵制非法強遷被以”妨礙公務罪”刑事拘留一個月轉取保候審;2006年5月19日,以自殺抗爭街道聯手醫院作假,被以「尋釁滋事罪」刑拘轉勞動教養一年。
4、孫秋生:男,53歲,聯繫地址:暫無,電話:021-54290848
2004年8月24日,到建設部舉憲法要求其履行職責,被上海駐京辦截回上海後,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刑事拘留一個月後,轉行政拘留15天。

馬亞蓮記錄的2008年類似事件鏈接文章:
1.上海警察又施惡行 市府門前暴毆訪民
//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china/200812/20081207102129.html
2.上海駐京辦侍令暴虐 訪民被打眼底骨折
//www.crd-net.org/Article/dzlx/200812/20081207011532_12228.html
3.怎有如此比「黑社會」還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
//www.crd-net.org/Article/Class18/shanghaiqiangpochai/200807/20080731205651_9744.html
4.上海訪民要撒尿?先挨揍!
//www.crd-net.org/Article/Class7/200806/20080616094348_9022.html
5.誰在蔑視、玷污聯合國機構的權威和形象?
//crd-net.org/Article/dzlx/200710/20071017094027_6027.html

督察簡報(上海版)
2009年2月5日(第2期)總21期
護憲維權網•馮正虎編
護憲維權網 //fzh999.net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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