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5日訊】唐福珍自焚,不過是近年愈演愈烈的暴力拆遷導致的悲劇之一。但主導暴力拆遷的一方,這次更無恥。無法院裁決書、執行令,一大群城管、治保半夜持械偷襲民宅,這些情節已屢見不鮮。但這次,當唐福珍喊話無果,對方仍然暴力進犯私宅;抱定與家園共存亡決心的唐福珍將自己全身澆上汽油,人命關天,來者繼續進犯,最終釀出慘劇。事後,地方政府把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唐福珍家人多人被拘,瀕危的她在醫院遭嚴密看管程度,猶如對恐怖分子,而在她生命尚存續的16天中,「根本不允許親友探望」。29日臨終前,親屬強烈要求政府把羈押在看守所的唐福珍的其他親屬帶來見唐最後一面,被拒絕,只有唐的丈夫胡昌明和兒子在政府官員和警察監視下得見她最後一面。
晚11時許醫院宣佈唐福珍死亡,親屬要求交還遺體,金牛區劉副區長說要請示領導,第二天凌晨1時許,才同意親戚把她的屍體運往新都區東林殯儀館安放。「當時,有包括警車在內的六七輛車和警察、治保人員、城管人員共40人左右護送,屍體安放後政府留下10多名治保人員監守。」
逼人致死後,地方政府堅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據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說,「家裡有5個人被拘留,4個人被監視居住,還有3個人不知道在哪裡,」他揣測那3個人很可能被打傷住院,不允許家屬探望。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對唐福珍的死,則作如是回應:「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唐福珍點火自傷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還是地方政府暴力進攻《物權法》乃至憲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對方執法。但拆遷方是執法嗎?所執又是何法?對此,官方不置一詞。事實上,這次拆遷跟發生在全國許多地方的拆遷一樣,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經法院裁決,沒有法院的裁定書、執行令。如果受政府或某官員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執法,豈不成了政府、官員口銜天憲,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時分率眾持械進攻,說進攻,沒有絲毫誇張:頭戴鋼盔、身著迷彩服、手持盾牌、鐵棍的大隊拆遷隊伍用鏟車開道,鋸開了唐家鐵門,見人就打。
無論土地使用權上有什麼樣的爭論,唐家樓房及樓房內一切,是唐家合法私產,受《物權法》保護;唐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憲法保護。地方政府率眾凌晨持械進攻私宅,是對物權法和憲法的暴力攻擊。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驚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長所說,使用了「磚頭、石塊、汽油瓶及點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強大外力進攻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自衛地點是自家樓上平台,並沒有衝出樓外出擊,始終是及其被動的一方。
這一事件,拆遷方暴力進攻憲法和物權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並釀成房毀人亡的後果,需要司法盡快介入調查,只是,這個調查,必須由不受當地政府控制的司法力量進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質,這樣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兩個深層原因。一是實行分稅制之後,中央政府拿大頭,地方政府拿小頭,卻事權下放,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大。忽視這一點,對地方政府是不公正的。分稅制背景下,不斷釀出事端的土地財政登台了。第二個深層原因是權力變異的最危險傾向:本應作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變異成利益主體。近年來,不斷有人論證政府作為利益主體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講政治學道理,僅一個事實就足以使此說的荒謬顯現無遺:各級政府靠納稅人的稅金供養,納稅人有理由花大錢養一個利益主體來跟公民爭奪利益?
如果在社會各種利益衝突中政府成為其中之一,將是一個什麼樣的利益主體?政府掌握著包括暴力機構在內的國家權力,如果作為利益主體參與跟公民個體或團體的利益博弈,必定權力通吃,沒有任何公民個體或團體能與之爭鋒。再加上無約束、無底線,向公民權利和國家法律進攻的暴力拆遷之類事件必屢屢發生,警察參與拆遷的奇觀也會到處發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賓市筠連縣一家公司拆遷公司那樣調動100多名武警配合強制拆遷——這家拆遷公司7高管全是政府官員——這些身兼拆遷公司高管的財政局、審計局……正副局長們自稱是政府任命擔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級政府,幾個地方部門的局長恐怕沒有調動武警的能量!
在政府成為利益主體的情況下,沒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證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經商成功,後來響應家鄉招商引資的號召回鄉投資辦廠。這樣的人尚且難逃厄運,遑論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驚駭。痛定思痛,需要回到問題的根本,推動政府職能歸位和對權力的制約。但最迫切的是,推動廢除或修改《拆遷管理條例》,這個行政條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權法相牴觸,跟憲法精神相悖,地方政府卻可以拿它當令箭,實施暴力拆遷。
只有向這個方向著力並取得進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犧牲。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