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0日訊】移民局最近在2009年8月6日發佈了一份備忘錄,對如何決定被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中由收購兼併前的舊公司遞交的I-140申請是否依然有效的現行規定進行了修改,放寬了審核標準。瞭解移民申請程序的讀者知道移民申請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以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為例,根據國務院剛剛公佈的2009年12月生效的移民排期,移民局從12月起將開始審理優先日期為2005年4月1日或之前的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從遞交勞工紙申請取得優先日期到綠卡名額排期到達並可以遞交綠卡轉換身份的申請需要等待數年。在此數年的等待期間如果為申請人提交綠卡申請的公司出現被其他公司收購兼併的現象,那麼收購兼併後存續下來的公司需要向移民局提出修改申請(amendment),請求移民局認可收購兼併後存續下來的公司為前被收購公司的利益繼承方(Successor-in-Interest)。如果收購兼併後存續下來的公司通過移民局的利益繼承方的審核,那麼被收購公司在此之前遞交的勞工紙和I-140移民申請的批准仍然有效,收購兼併後存續下來的公司將不必為被收購公司的僱員重新遞交新的勞工紙和I-140申請。以下是移民局2009年8月6日備忘錄的主要內容。
在1992年3月,勞工部授權移民局在I-140申請的僱主與已獲准的勞工紙申請中僱主不同的情況下決定I-140申請的新僱主是否構成已獲准的勞工紙申請中的原僱主的利益繼承方。如果移民局認定構成利益繼承方,那麼已獲准的勞工紙和I-140申請將繼續有效。此後移民局於1993年12月發佈了一份備忘錄,對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是否構成利益繼承方從而認定前公司為僱員遞交並獲准的I-140是否仍然有效提供具體指導。根據移民局1992發佈的備忘錄,只有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繼承了被收購公司的所有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財產並繼續從事原公司所從事的業務的情況下才構成利益繼承方。
根據移民局在2009年8月6日發佈的關於利益繼承方的最新備忘錄,移民局承認公司在收購兼併可能有完全正當的理由不完全繼承被收購公司的所有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因此,新公佈的關於利益繼承方的最新備忘錄允許在收購兼併中不完全繼承被收購公司的所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靈活決定利益繼承方是否成立從而決定前公司遞交的I-140是否仍然有效。同時,移民局關於利益繼承方的最新備忘錄還規定了移民局在進行利益繼承方審核時將要考慮的3個要素。如果一個公司能夠成功地證明這3個要素,即使該公司在收購兼併中沒有完全繼承被收購公司的所有的權利、責任、義務等仍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利益繼承方的條件。
移民局關於利益繼承方的最新備忘錄規定的利益繼承方審核包括以下3個要素:1)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必須與前公司遞交的勞工紙申請中的工作機會一致,例如工資水平、工作職責和要求等。2)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在各方面符合該移民申請的要求,包括提供從前公司取得有關證據表明其從勞工紙申請時開始至公司被收購時的支付工資的能力,新公司從收購時至綠卡的取得期間支付工資的能力,以及綠卡受益人符合勞工紙要求的教育和經驗水平。3)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必須提供充足的有關所有權轉移給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的文件以確立前公司和新公司利益繼承關係的存在,其中包括公司買賣合同及其他有關公司所有權、財產等轉讓的文件和證明。
移民局在2009年8月6日發佈的關於利益繼承方的最新備忘錄中所涉及的利益繼承方審核不適用那些不需要勞工紙的I-140申請,例如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移民申請(跨國公司管理人員、特殊才能、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和國家利益豁免(NIW)移民申請等。這些類別的移民申請在上述的收購兼併情況下新的僱主需要重新遞交I-140申請。另外,如果在收購兼併後存續的公司不符合利益繼承方的3條要求,原勞工紙申請受益人的工作地區有所改變,或原勞工紙申請的工作內容有重大改變,那麼就需要新的勞工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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