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榮妹致市委書記俞正聲的公開信

詹榮妹:上海閘北區政府勾結「聯富」非法暴利百億

——註:此與周小弟違法犯罪同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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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本人叫詹榮妹,女,現年54歲,身份證號(310105195608170466).合法擁有上海市閘北區七浦路天潼路646弄20號,使用與佔地的擴占面積為(3間)37、5平方米(不包括輔助面積)。

2004年7月9日上午9時,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在沒有法律文書,不具備強拆資質與強制執行的主體,卻在官商勾結與權錢交易下,出動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特警、警察等幾百號人,由特警、警察設警戒線。讓剝皮的管段戶籍警林雲峰(原警號:033618,職務犯罪600萬元,重罪輕判12年3個月)帶領下,讓上海市聯富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富」)組織的犯罪集團,砸毀我加鎖的住宅大門,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的注視下,公開實施侵犯與傷害行為,現場將我打擊昏死約30分鐘,公然搶劫我合法擁有的所的私有財產,生活用品被搶掠不留一針一線,伺機毀滅我賴以生存的三間房屋。

據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記錄,我在當天的「9、33分入院,昏迷」!即此證實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不具備強拆執法主體,並對我實施侵害的違法行為,造成該嚴重後果是:我在重症監護室昏迷11天,搶救40天,轉上海市閘北區長征醫院繼續搶救治療224天,在死亡邊緣起死回生終身殘廢。合法擁有的生存住房被搶掠卻成為非法暴利的資源,2005年2月18,並未痊癒下又對我強製出院,現在拖著內殘的身軀流浪街頭,至今已有6年之久。

地方政府無權篡改法定拆遷許可的要件,而上海閘北區利益集團打著舊區改造「為民造福」口號,卻非法暴利百億。

一、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1、建設項目批准文;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也就是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權限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的要件必須符合規定。

(一)2002年8月6日,上海市閘北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局,發放【編號:滬閘書(2002)0014號 「上海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遵守事項: 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六個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准又未申請延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即行失效」。

(二)2002年11月11日,上海市閘北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局,發放【滬閘地(2002)0030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遵守事項:第二條規定,凡未取得本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

(三)2003年5月26日,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土地管理局發放,【拆許字(2003)第1號 房屋拆遷許可證】。行政程序違法!

(四)2003年7月4日,發放【滬計城(2003)297號 「關於閘北區7號街坊舊區改造部份地快建設商品住宅和商辦綜合用房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書)。

(五)2003年7月,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放【(2001)閘字地022號,建設用地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有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很明確,必須先有《建設用地批准書》,然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003年3月31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才核發【閘府土(2003)地012號】,該審批項目是《建設用地批准書》必須的相關審批要件。《建設用地批准書》卻滯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8個月的時間,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違法的。

以上舉證的5項材料,第1與4項相差11月,是在已經失效的批文下繼續使用,違法!第2項與第5項,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滯後8個月再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違法!越權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因此: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土地管理局越權發放的【拆許字(2003)第1號 房屋拆遷許可證】,明顯是屬於依法查處與取締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法發(2004)第154號文】:「建設部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專項文件,但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拒查違法拆遷行為。
二、上海「聯富」違反「審批」規定,超建商舖39360平方米,少建提供原地居民住宅房源1000——2000左右平方米,並截留回搬居民房源166套,必須徹查其去向。

上海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滬計城(2003)297號】「關於閘北區7號街坊舊區改造部份地塊建設商品住宅和商辦綜合用房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規定「商品用房及配套公建用房,總建築面積為101,779平方米(含地下建築面積30,14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面積37,358平方米,商業用房建築面積18,000平方米,配套辦公和綜合用房建築面積16,280平方米」。上海「聯富」非法獲得19,931平方米「零土地除讓金」特大的政府優惠政策,建成《上海聯富精品服飾城》僅一幢樓商舖50,000平方米(20萬—25萬/平方米),就暴利百億。

(一)批文商舖18000平方米,事實上海聯富建成精品服飾城商舖50000平方米,超建32000米20萬/平方米的精品商舖。

(二)上海「聯富」2幢公寓大樓,8層/商舖×920平方米=7360平方米/商舖,

(三)一梯15戶×40層=600套,【房屋結構53平方米(6)間、62平方米(6)間、70平方米(2)間、90平方米(1)間,合計為920平方米】。600套的鼓勵回搬的房源,僅提供給原地居民434套房源。政府信息不公開,將鼓勵原地居民回搬的政策,「聯富」實施成回購,一字之差,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協助「聯富」從434戶回搬的居民中,賺黑心錢這一筆,就是一筆5,415萬。

(四)依據批文住宅建築面積37,358平方米,事實建成2幢 24層=48層,8層商舖,40層×920平方米=36,800,明顯少建了558平方米。雖對短斤缺兩的房屋,四年後拿到房子才辦理退款,但還是賺了6—7億元的回原地居民的利息。

(五)清查截留166套的房源趨向,就能查到一批腐敗的行政官員。166套×124萬(平均/間為62平方米×2萬元/平方米=124萬/套)=2億零5百84萬不是一筆小數

(六)大型地下車庫30,140萬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功能展示廳,這種延伸後的附加值,又是一筆 「聯富」永久的暴利渠道。

為什麼上海市閘北區的行政方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故意違背行政許可法呢?使國有土地嚴重的流失,並躲藏在幕後指揮打手侵害公民合法權利,二級政府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更是充當開發商的打手。在沒有立法賦予的權利下公然違法、違憲,在毫無公正與公平可言下:強搶強拆公民合法擁有的生存住房,在利益驅動下違法越權審批國有土地,挖國家的牆角成為國家利益的蛀蟲。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曾對我這麼說:「這是黃菊女婿開發的地塊,誰敢不聽話……」。現從調取證據中證實「聯富」僅投資1,000萬的註冊資金,憑什麼就得到國家特大優惠政策——即19,931平方米的「零土地出讓金」?依據「聯富」資料而闡述其非法暴利百億的數據。

利用地區權勢極力遮蓋殘暴成性的、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蓋子,而上述違法行為與周小弟違法實屬同一類型!可是在轄區公安勾結下不予立案查處的違法做法,已經成為上海市地區性違法亂紀的顯著「特色」之一。

尊敬的上海市委書記,您曾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的部長,對於動拆遷問題的合法性,您曾具備最權威性的發言權。如今,您現在又擔任我市市委書記的要職,理當對違反法令法規的拆遷行為作出準確判斷,現在您已經委託律師評估拆遷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性,我的遭遇已經屬於本次被聘律師的評估範疇。2009年11月16日,您在上海電視台公開宣稱已經有了初步的結論。那麼,再懇請您就上海閘北區人民政府違法侵權問題的繼續清查,此已構成該區掌權者的整體利益壁壘,特別是:現在「聯富」數易其主,故衡量本屆市委工作認真負責的與否,主要還看:被清洗的非法暴利百億資金的流向與追討,必須由紀檢部門加入再接再厲地徹查到底,這樣正真的結論才能水落石出。

根據中央精神,特別要查處:「嚴重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本人卻一直是處於流浪生涯,嚴重違背中央為「保民生」的政策性規定。況且故意傷害我兇手至今毫髮無損地逍遙法外,在地區惡勢力的迫害下,使我一直過著動盪不安的流浪生涯。在6年的期間,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委從無間斷地對我繼續迫害行為,致使我的家庭一次強遷牽涉到三條人命、一次動遷擬似二次強遷【對閘北區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竟然出爾反爾,該委在背地指揮提供臨時住房者,唆使出租方(拿了錢)起訴我「強行霸佔」,2年來6次開庭、2次判決、1次裁定發回重審「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但該案實屬訴訟主體錯誤,笑話的是:現在即將成為司法執行的強遷房】。

上海閘北區行政方勾結奸商作惡多端,以地區權貴利益為重公然與民爭利,直接違法搶掠公民私有財產與故意傷害公民的人身權利,無視法定的物權人應予受到法律的保障,藐視共和國刑法懲處刑事犯罪的法條存在,眼下正值全國人民矚目的上海世博召開的100多天之際,我只得大聲地疾呼;上海應該配合中央繼續出台可操作的、有實質意義的懲治腐敗方案,嚴查官商勾結與錢權交易下的侵權、違法事件,為徹底揭露上海地區性集體貪污腐敗的總根子,這樣才能安撫民心與大快人心的所在!此致
敬禮!

當事人:詹榮妹手上
2009-11-23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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