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縣男子林忠勇將偷來的貨車停放在太平市特3號道路旁,卻因路燈不亮等因素,讓紀姓機車騎士在夜間撞上大貨車而死亡。
法官認為,雖林某將車輛停放在機車道為車禍主因,但太平市公所在路燈不亮時只通知台電修護,未曾設置警告標誌,也是車禍發生之次因,必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判決書指出,林忠勇是在去年6月間,於台中縣烏日鄉偷了一輛貨車,並停放在太平市特3號道路旁,由於其停車位置佔用機車道,再加上當時路燈不亮等因素,一位紀姓女機車騎士在夜間騎車行經當地時,不慎撞上大貨車而死亡。
紀女的父母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訴請林某賠償494萬多元,但林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將車輛停放在路旁並佔用機車道確實不對,但發生車禍地點路燈不亮,且路樹未經修剪,因此負責維護的太平市公所也要分擔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時發現,車禍發生當時特3號道路的路燈確實不亮,太平市公所僅僅通知台電公司修護,沒想到修好了一個小時之後,車禍發生處的路燈又不亮了,而太平市公所未曾在前方設置警告牌,或是懸掛警告標誌,顯然在管理上有過失。
法官認為,考量整體車禍發生的原因,林某將車輛停放在機車道為車禍主因,必須負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因此判處林某必須賠償死者父母297萬多元,但太平市公所在路燈不亮時只通知台電修護,未曾設置警告標誌,也是車禍發生之次因,必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紀女的父母可另行向太平市公所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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