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3日訊】申請人:沈佩蘭 女 1952年1月7日 漢
聯繫地址:閔行區馬橋鎮東新街2弄5號101室
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分局長
住所地:
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馬橋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傳喚,以所謂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名,從當晚18時許,將本人送至閔行區看守所進行十天的行政拘留,於11月8日早上9點多釋放。但被申請人至今不出具《行政拘留決定書》、《拘留釋放證》、《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被申請人行為違法。剝奪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申請的權利。
被申請人行為在上海各大公安機關是普遍現象,行政拘留不出示《行政拘留書》、《拘留釋放證》、《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請受理機關公正裁決。
致:上海市公安局
附件:1、行政復議申請書三份
2、傳喚證一份
3、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申請人:沈佩蘭
2009年11月12日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