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支聯會主席司徒華等人被控參與民間電台非法廣播一案,昨日法官裁定港府引用的電訊條例第23條並未違憲,司徒華等人對此表示失望,表明會繼續上訴,公民抗命到底。
包括支聯會、學聯和社民連等二十多名成員昨日到東區裁判法院聲援司徒華等人。法院總裁判官唐文宣判時指,港府引用的電訊條例第23條並未違憲,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及6名立法會議員需要就參與非法廣播控罪繼續應訊,案件定於下月正式聆訊,預計為期3日。
港府控告完全不合邏輯
司徒華指出,民間電台是否非法廣播的案件仍在上訴階段,未有定論,港府控告出席電台節目的嘉賓參與非法廣播,根本不合乎邏輯,「我們一定會公民抗命到底,一直上訴到終審庭為止。」
司徒華並表明不認同法官所言,指民間電台擁有廣播設備是一種武器,就好像擁有小刀的人是犯法,而以小刀切水果也同樣被入罪的道理是一樣的。
利用過時惡法作政治檢控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對裁決表示非常失望,「法官沒有解釋為什麼連接收廣播或是在非法廣播中擔任嘉賓都要受到檢控?為什麼在一個民主社會都會被限制?答案是什麼呢?就是這條條例是抄襲1936年馬來西亞的電訊條例,1962年在立法局(立法會前身)沒有經過討論就抄過來了。」
他強調電訊條例第23條是首次被引用,批評港府是別有用心,「而事實上經過47年沒有人因為這樣而受到檢控的,很明顯這條已經存在四十多年的條例已經是過時了,現在政府拿一條從來沒用過、過時的條例來檢控司徒華和6位立法會議員,我覺得是利用一條過時的惡法對他們進行政治檢控。」
檢控條例違國際人權公約
梁國雄認為有關條例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但是法律涉及到一件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如果政府要限制公民權利的時候,根據聯合國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公約中講明,(公民權利)在民主社會是必不可少,同時那個危害是即時性的,所以控方是提不出證據的。」
2008年4月20日,支聯會主席司徒華聯同多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包括劉慧卿、李卓人、李永達、梁國雄、陳偉業及黃毓民,出席民間電台在旺角行人專用區的「開放大氣電波」論壇,要求香港政府修訂過時的《電訊條例》及向民間電台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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