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2日訊】有一條遲來的新聞或許多少使對於暴力拆遷感到恐懼的人感到某種安慰。去年5月14日,遼寧本溪棚戶區拆遷建高檔別墅的拆遷出了人命。本來是可以協商解決的事情,某地產公司還是祭出了黑社會樣貌的手段,找人在上午8點闖入居民張劍家中圍毆這家「釘子戶」。然後注定要載入中國拆遷歷史的一幕發生:張劍從床下掏出水果刀刺死了一人後逃跑,到當年6月16日,才在家屬與律師的陪同下於北京自首。
今年9月4日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張劍走出羈押了他400多天的看守所,重新獲得自由(《中國青年報》10月19 日報導)——按照一般的規律,這種緩刑的意思基本上說就是當事人不會再進監獄的表示,而這個判決也被視作在現行法律之下,對於輿論以及社會正義的一種妥協。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此事大致就是到此為止,張劍應該不會再去監獄服刑了。
也正是由於這樣的一個判決,多少讓人看到了某種希望。但這個希望是不是真的能夠變成某種我們能夠遵循的典型判例,則實在是不好妄言。
在我看來,之所以暴力拆遷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倒不是在於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於拆遷戶的權益沒有合理的保證,而是從根本上說,有些理念的不到位使之這些規定並未構成合法保護自己財產的基礎。我們知道,如果一件東西的產權非常明晰的屬於你,你怎麼保護都是不過分的。前段時間東莞有人飛車劫奪某位女士放在副駕駛位子上的皮包,該女士發動汽車追撞此人致其死亡。最終的結果完全沒有懸念:正當防衛、無罪釋放。皮包確認無誤是個人的私產,有人當場搶奪的話,估計誰也不會認為這位女士的做法不當。
但同樣的情況為什麼在遭遇暴力拆遷的時候就有了不同?一堆人衝到你的家中圍毆、恐嚇,為什麼你沒有權利在受到傷害而不及報警的時候弄翻幾個?或者說弄翻之後還要承受緩刑這種有罪的說法?這其中的道理很簡單,那就是房屋的產權並不清晰,並不是說你的房子是你完全能做主的,它至少是個雙重的產權。土地是為國有,房產是為私產,但房子總不能是空中樓閣吧?所以,很多時候私人產權的保護就很難到位,大家也就不把這東西當做真正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神聖領域,這也自然談不到理直氣壯的用任何手段保護自己的財產了。
而且在這種狀態下,即使某人有能力、有勇氣保護自己的財產,他所付出的代價也實在是過於高昂。比如說這個案子當中,當事人既然已經自首,還要在看守所裡羈押了400餘天。這種長時間的羈押不能保釋本身就是一種懲罰,還不說後來這個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此案當中,本來應該補充偵查一個月的期限,竟然超期到了四個月的時間。任何合理保護自己財產的人都會心中掂量一下,這種慘勝的代價是否能夠支付得起。
如果真的不想因為拆遷而導致過度暴力,「住宅防衛權」是否無限就不應該還有什麼討論的餘地。比之其他不可見的權利,自己的住宅不受侵犯應該是更根本的權利。當百姓擁有了這個權利,即使不去使用它,也等於是具有了強烈的威懾力。相對更動土地屬性來說,這種技術性的認可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能讓普通百姓與政府一起,遏制非法的財產侵奪。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