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0日訊】問:何謂「非法逗留」及什麼是「三年與十年回美禁制」?
答:「非法逗留」是指逗留美國的時間未經移民當局批准。通常的情況是,以非移民(臨時)簽證入境美國,逗留的時間過了移民官所批准的期限,凡未經移民官檢查或批准而進入美國的人工,從入境的時刻起便算非法逗留。
「三年與十年回美禁制」是從1997年4月1日起,移民法例對那些在美國「非法逗留」超過180天的移民實施禁制回境的懲罰。
凡在美國逗留超過180天但少於一年,或未經移民局批准進入美國,又在移民局下令離境前離開美國的人士,將受回境禁制的懲罰:他們在離開美國後的三年內不得返回美國。
在美國非法逗留一年或以上,懲罰將是:離開美國後的十年內不准返回美國。但在1997年4月1日前逗留美國的無證人士,他們所逗留的時期將不於計算。注意的是,移民在離開美國後,回美禁制才可生效。
欲知更多資料,請電212-419-3737向紐約移民熱線查詢。◇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