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18 歲是「帶過來的」子女成為「公民子女」的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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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 問:1. 我有一個朋友為美籍華人,他申請他的父母移民,但他在國內還有未成年的弟妹,我想請問,他能否為他的弟妹辦理和他父母親一樣的移民手續?如可以,應該怎麼辦理?

2. 如果他的父母親在他辦理申請移民手續之前已離婚,並且又重新再婚,而且再婚後的雙方家庭都有未成年的繼子女,請問李律師,他還能為他再婚後的原父母和繼父母辦裡移民手續嗎?如果能辦,這些再婚後雙方的繼子女能否隨著父母親一起移民?

答:1. 他可以替他親弟、妹辦理移民手續;程序同辦他父母一樣,不同的是他們的移民簽證排期要等12年左右。

2. 他永遠可以替他親生父母申請綠卡。如果在他親生父親或母親再婚時,他小於18歲,他可以替繼父母,繼兄弟姐妹辦理。同領養的子女不同,(所謂的「過繼的」孩子,在法律上是領養,同繼子,繼女的概念不同。)繼子、女(或俚語中叫「帶過來的」子女,即從以前的婚姻生的子女)可以即為親生的父母,也可以為繼父,繼母申請。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或繼母同他/她的親母親或親父親結婚時已大於18 歲,繼父母和繼兄弟姐妹就不能享有移民利益。

辦理手續細節在I-130表的註解篇幅裡有詳列。◇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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