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老闆能指使我去做藥物檢驗嗎?我沒有什麼好隱藏的;我只是認為這不合乎憲法。
答:你的僱主可能有權要求你做藥物檢驗。在德州,多數私人企業有權要求申請人和僱員做藥物檢驗。但是憲法規定的個人隱私權保護政府的或公共機關的僱員。他們只有在極少的情況下要做一次藥物檢驗。@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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