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不反對墮胎 衛道人士隨時準備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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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今天是美國最高法院有關婦女墮胎權的「羅依對韋德」(Roe v. Wade)訴訟案判例宣判36週年。堅決反對墮胎的美國前總統布什才下台三天,奧巴馬總統即發表聲明,對這項判例表示支持。不過保守衛道人士隨時準備反撲企圖翻案。

據中央社報導,奧巴馬在聲明中說,「羅依對韋德」判例不只保護婦女的健康及生產自由,而且指出墮胎的原則,那就是政府不應介入家庭的最隱私事務。奧巴馬說:「我仍然主張保護婦女的選擇權利。」

奧巴馬指出,墮胎是一個敏感而且常常是決定性議題,不管大家的看法如何,大家應一致決心防止無意願的懷孕,減少墮胎的需要,並支持婦女及家庭的決定。

新聞小百科:「羅依對韋德」判例

「羅依對韋德」判例是一個名叫羅依的德州婦女,指控德州禁止墮胎法律違憲,承辦法官為達拉斯地方法院法官韋德。1972年,有兩名年輕女律師韋定頓(Sara Weddington)和柯菲(Linda Coffee)計劃挑戰德州的禁止墮胎法,藉以改變全國的墮胎政策。她們物色了一名希望墮胎的婦女麥考薇(Norma McCorvey)。她當時僅21歲。

麥考薇化名羅依(Jane Roe)向德州達拉斯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德州禁止墮胎法案違憲,主張婦女有「主宰自己身體」的權利。被告是代表德州的達拉斯地方法院檢察官韋德(Henry Wade)。這就是全球司法界著名的「羅伊對韋德」民告官訴訟案。

官司一路打到全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數支持原告,但是找不到一條憲法依據。經過兩次聽證,期間被告還更換律師。雙方爭論重點在胚胎是不是具有生命。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引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及尊重婦女的隱私權,以7票對2票,判決德州禁止墮胎法律違憲。

這個極具爭議性的判例是美國社會的一大轉捩點,不過美國社會也從此陷入保守與自由勢力的對抗。

這項判決推翻了46個州的墮胎法。它規定懷孕第一期(頭3個月)婦女有決定墮胎的自主權。第二期墮胎,為了顧及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第三期,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胚胎,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第三期墮胎又稱為「後期墮胎」(late termabortion )。反對人士稱之為「部分生產墮胎」(partial-birth abortion)。

前總統布什曾大聲疾呼,第三期墮胎太殘忍,主張立法禁止。目前美國絕大多數的州仍容許第三期墮胎。2004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凱瑞曾爆料,布什曾意圖運作任命一位反對這項判例的人士擔任大法官,企圖翻案。

根據醫學統計,自從1973年以來,美國後期墮胎的數目已達數十萬之多,墮胎總數則超過4000萬。

諷刺的是,1973年在兩位律師幫忙下自訴告官獲勝,而改寫美國法律的「羅伊」麥考薇,後來受到教會的感召,於1995年向全世界公開懺悔,並現身說法,描述墮胎的殘忍。她決定站出來反對墮胎,並呼籲懷孕婦女尊重並保護肚子裡的每一個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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