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有一項7年之久的債務。依我瞭解,按照法律這筆債已經過期,信用局不能再報告了。一個討債公司最近買下這筆債,他們告訴我如果我不還債,他會把這筆壞賬重新放到我的信用報告上。他說它會在報告上再出現7年。他說的對嗎?
答: 不對!用舊債威脅欠錢的人已經成為討債公司常用的伎倆,但是不可能做到。不管是賣給還是轉給討債公司,或者轉賣多少次,都是同一個債。在信用報告上出現的時間是由簽下債條的那天算起。新的債主不能創造一個新的債務要你償還。
如果你在信用報告上發現這筆債又出來了,你要馬上聯絡信用局,向他們解釋這是同一筆債。他們應該立即停止報告它。照我看,討債公司的行為也違反了德州和聯邦的債務追討法案。@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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