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士淵:論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界限

--襲胸、舌吻不成罪?

洪士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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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訊】據報載,彰化地院先後就「襲胸十秒」、「舌吻五秒」兩案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竟作出此種背離民眾情感之判決,恐將造成「性侵快閃族」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為何法官會做出這樣的判決?是欠缺社會體察還是遭到媒體的誤解?且看下文分析:

首例襲胸事件發生在2005年11月間,被害人在大賣場購買內衣時,嫌犯趁其不備而襲胸,被害人發現後出聲斥責,嫌犯隨即縮手,被害人當場要求賣場警衛協助處理。法院認為嫌犯使用「偷襲」之手段,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係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似之非法方法不相當。被害人主觀上發現該猥褻行為時,犯人之侵害行為已終止,其性自主之意思尚未及受到強制,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不相符,判決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加以彼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致無法可罰,法官僅能依法宣判無罪。

第二例之舌吻事件發生在2007年9月間,被害人為一位滿十四歲之少女,嫌犯為少女母親之前夫,利用少女睡覺之際,將舌頭伸入少女口腔內親吻5秒,少女驚覺將其推開。法院基於相同理由認為被害人女遭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嫌犯並未對被害人施以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強制程度相當之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應屬性騷擾之範圍,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無罪。而性騷擾部分屬告訴乃論,因被害人始終未提出告訴,依法判決不受理。

第一例判決惹人非議之處在於「猥褻」之解釋。該判決認為「猥褻」除主觀上滿足自身之性慾,客觀尚須引起他人之性慾,據此推論摸胸之時間十餘秒,尚不足引起他人之性慾。這種解釋其實是誤將猥褻言論、資訊之要件套用在猥褻行為上,忽視了該法律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性自主權利而非維持社會風化。此例中被害人被襲擊之部位為女性之重要性徵,顯然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羞恥厭惡,能否引起他人性慾,並非所問,當然應該評價為猥褻行為。

第二例之判決瑕疵應在於忽略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要求猥褻行為必須伴有強制力。然而判決中並未引述應否適用此法條。而審理範圍既然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法官在開庭中曾否詢問被害人之告訴意願,使得被害人有機會表示追究意思,亦未見判決說明。顯然在法律適用與審理程序上有所缺漏。

依現行法令,凡違反本人意願之親吻、撫摸、擁抱等行為,不論久暫,即可能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同時伴隨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則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聞報導過份強調「襲胸十秒」、「舌吻五秒」不罰,讓社會大眾以為只要短時間的猥褻行為不成立犯罪,這是最大的謬誤。前述兩則判決,雖論理說明上略有瑕疵,但法律解釋方向基本正確,民眾今後在面對媒體轉述司法判決的報導時,必須再三思辨,以免被片面資訊誤導。(//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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