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5日訊】煙臺市福山區門樓鎮房家畽村失地農民房樹梅憂心忡忡地對我說,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於2007年10月16日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她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她說,她是冤枉的,她只是路過了北京東交民巷17號,並沒有在此處上訪,卻被拘留了。她為了維權,於2007年11月27日向煙臺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敗了;旋即,她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敗了;她仍不死心而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並請我為她代理。我說,你們煙臺市有的是律師啊。她說,煙臺的律師不敢說話。我對此理解,並一口答應為她代理。房樹梅遞給我一摟訴訟材料。
我在其訴訟材料中,竟發現有二份同一編號不同法律依據的行政處罰決決。也就是說,二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有同一編號,即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煙公福(行)決字【2007】第21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二個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不同,第一份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第二份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該法律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二份處罰書都記載:“現查明門樓鎮房家畽村房樹梅於2007年7月2日、9月20日先後兩次到東交民巷17號非上訪地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交民巷派出所制止移交我單位(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我看了訴訟材料後,感到問題並不複雜,心裏有了底。
今天早晨9點,此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我們早早來到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但煙臺市福山區門樓鎮政府的公務員從煙臺開麵包車早于我們到達魯高院門口,他們準備在庭審結束後將上訴人房樹梅接回煙臺市。我想,糟了。房樹梅可能會遭遇到與張華同樣的命運。張華就是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在法警的協助下被三名身份不明的人抓走的,至今已有35天了,還未釋放,不知還要關到何時?房樹梅會不會也被抓走呢?我忐忑不安,但還是硬著頭皮步入了法庭。
在庭審中,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我指出既然處罰決定書認定“現查明門樓鎮房家畽村房樹梅於2007年7月2日、9月20日先後兩次到東交民巷17號非上訪地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交民巷派出所制止移交我單位(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那麼,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應當拿出證據證明“東交民巷17號是公共場所”,否則就不存在擾亂“公共場所”的問題。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雙方在辯論東交民巷17號是否是公共場所時,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稱東交民巷17號是高級領導人居住的地方,所以是公共場所。我指出,“假如東交民巷17號是高級領導人居住的地方,那麼恰恰說明東交民巷17號不是公共場所,就不存在擾亂公共場所的問題。”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辯稱:“上訴人代理人對公共場所的理解有誤,高級領導人的住宅就是公共場所。”我反駁說;“公共場所是指大家都可以去的場所;東交民巷17號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場所嗎?高級領導住宅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場所嗎?”
在爭論房樹梅是否有擾亂行為時,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認為去東交民巷17號就是擾亂。我輕而易舉地反駁說,“去東交民巷17號就是擾亂”的說法缺乏邏輯上的論證性。何謂擾亂?必須有相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煽動、打搶、謾駡等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才能稱之為擾亂。否則無異於“莫須有”。但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至今未列舉房樹梅有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故不存在房樹梅擾亂公共秩序的事實。
處罰決定書明明白白地記載:本案來源於移交。我問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你們何時何地以何方式進行移交的?有沒有移交手續?”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辯稱:“不管是否移交,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都有管轄權。”我毫不客氣地指出說:“該局代理人轉移了爭論的問題,我們的問題是本案有沒有辦理移交手續?而該局代理人轉移為該局是否有管轄權。顯然是犯了問非所答的邏輯錯誤。該局不能提供移交手續,視為該案來源不明。故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難以成立。”
關於該局作出同時作出二份相互矛盾的處罰決定書,顯然屬於程式違法。而該局代理人認為,二份處罰決定書實質是一份,形式上是不同的二份。我反駁說,既然形式上是不同的,也屬於程式違法。從形式上看,第一份處罰決定書未撤銷,就不得作出第二份處罰決定書。
從魯高院的審理過程來看,我們佔有很大的優勢。但我一點也不樂觀,因為房樹梅隨時都會與張華一樣被當地政府派來的人抓回去。
庭審結束核對筆錄簽字後,我們走出魯高院就被煙臺市福山區門樓鎮的公務員攔住,要把房樹梅帶回煙臺市。房樹梅說,你把20多個人都帶回去吧。那公務員說:“車小帶不了,只能帶房樹梅和代理人回煙臺。”房樹梅自然不會惟命是從的,根本不去理會他們。他們也不敢動粗,只好空車折返。原來魯高院的法警沒有放他們進去,更沒有幫他們抓房樹梅,故房樹梅得以脫身,有驚無險。與此比較,張華的命運太慘了。
張華於2008年7月25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被法警和三名身份不明的彪形大漢抓走的,至今未放,我深深地感到內疚。因為張華對我說,她怕抓,不去江蘇省高院打官司了。我向她保證不會在江蘇省高院被抓的,她才去江蘇省高院的。但我的保證落空了,張華被抓了。我錯就錯在太相信江蘇省高院是維護正義的承諾了;太相信南通市的以人為本的虛假宣傳了。
我現在只能呼籲江蘇省高院儘早釋放張華,但我的聲音太微弱了。希望大家幫我轉帖,通過互聯網擴大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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