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5日訊】申請人:丁慧莉 女 1953年5月2日生 漢
住址地:上海市臺灣路38號 臨時聯繫地址銀都路3151弄66號101室
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
法定代表:局長
住址地:上海市威甯路201號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2008年7月16日作出的第200080099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8年7月16日接到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因舉證申請人何時何地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申請人在長寧分局新涇派出所做完筆錄後,看了筆錄準備簽字時,發現以上筆錄全部缺實。原告要求以自書為准,但被申請人的員警(024614)將筆錄搶走,還誣告我拒絕簽字。申請人要求在行政復議中所有的證人當面作證,被申請人一貫的做事,先在編造的筆錄上叫當事人簽字。
被告剝奪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供擔保人交納保證金。申請延緩執行處罰的請求,但這一法律程式都被剝奪了。
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請書三份
身份證一份
處罰單一份
郵編:201108
手機:13311810221
丁慧莉
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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