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證監會有權強制回答問題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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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訊】大家也許有一些印象,就是證監會與廉政公署在查案的權力上有一些共同的地方,似乎是權力很大。情況大概是這樣,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及 184條,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之中,有權經由通告(notice)傳召及強制被接見者(interview)回答問,拒絕回答問題或是給予錯誤的答案皆是犯法的事。

下述的案件中,申請人官先生正是收到這一通告,告訴官先生他正在被調查與證券虛假交易(false trading)及股票價格控制(stock price rigging)或是市場操控(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的刑事罪行。他被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及地點出席並回答問題。官先生申請司法覆核,指證監會這樣做是違反〈人權法〉條例,是無效。

Koon Wing Yee V 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2008] 1 HKC 240

官先生申請的理據,是人權法第12條保證了在刑事案件的進行過程之中,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不用作證或回答或供認任何針對他的刑事指控。〈人權法〉亦保證有公平而獨立的聆訊(hearing),聆訊由中立的法庭內進行。

這一原則也是普通法制內的緘默權原則,若然閣下是被告人或是被調查的人,控方在法庭之內,或是調查人員在調查的過程之中,都無權要疑犯回答一些對疑犯不利而最終可能令疑犯入罪的問題。我們見電影中執法人員經常要背讀一句話:「唔係是必要你答,你答的話可能用作呈堂證供」,就是這個道理。

法庭結果拒絕了官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這是否說他沒有法律上的緘默權力呢?自然也不是,法庭只是認為他的申請是過早了吧(pre-mature)。

證監會作為辯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指控,即是違反人權法中的緘默權及「市場不當行為審裁處」(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是否一個中立的法庭,問題根本尚未出現。

辯方指出三種可能性。

(一) 調查的結果可能是無人被檢控。
(二) 刑事程序可能針對官先生也可能是針對其他人。
(三) 市場不當行為審裁處的聆訊可以是針對官先生也可以是針對其他人士。

法庭認為在現階段官先生根本並未被檢控(Charged)任何罪行,而審裁處也可能永不需要開庭,所以〈人權法〉中所保障的權益並未曾出現,並不需引用。

案件清楚解決了法理上證監會的特有調查權是沒有問題的。當然,若然有問題可能令到被調查者入罪,按普通法或人權法,疑犯的緘默權利還是一樣的。案件還有一旁及的爭議,就是證監會可否錄影會面的過程,法庭認為是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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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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