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會為什麼強調「俯臥撐」 有目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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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大家看昨天的新聞發佈會,在介紹案情的時候,一些本應當特別注意,特別著重介紹的地方被忽略,而「俯臥撐」一詞卻被使用兩次,第二次提到時甚至還有次數,這的確很耐人尋味。

  首先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特別重要的疑點沒有透漏,比如根據官方陳述,李樹芬死之前曾言「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這明顯是一個輕生的念頭,這種念頭的由來應當是本案的關鍵,為什麼在官方陳述裡絲毫沒有看見關於李樹芬跳水自殺的理由?

  第二疑點,過分強調俯臥撐。我第一次聽到如此介紹案情的時候也頗為驚訝,按照一般敘述案情,俯臥撐一詞應當不會被用的如此精確,正常應描述為 「當陳走後,劉見李樹芬心情平靜下來,便也放鬆了警惕,活動了一下身體,就在這時,李樹芬大聲說『我走了』,便跳下河中」。為什麼要強調俯臥撐?還是如此精確的三個?我猜測,我再強調,是我猜測,我有猜測的權利與自由,我猜測應當是有一位或幾位目擊證人,而且都已經經過了警方的問訊,在目擊證人裡或許有不願意與警方合作的,在被問訊時,警方發現了其證詞中的漏洞,那就是目擊的距離!可以設想目擊證人在一定的距離外目睹了悲劇的發生,但被詢問到具體細節時,依照審問的規則,會被追問當時看到的細節,比如男的動作,女方的動作等,目擊證人說出了男方的動作,審問人員追問,具體是什麼動作,你看清了嗎?目擊者說,就像是俯臥撐一樣。審問人員接著追問,那到底是QJ還是人家在做俯臥撐,這麼黑的天,這麼遠的距離,你能保證看清楚嗎?目擊證人……

  由這個疑點的猜測,我還想說一下另一個我不明白的地方,關於案情,到底是從哪裏來的?在陳述中,絲毫沒有提到有目擊證人或當事雙方之外的第三方證人,那所有的案件經過都是從王某、陳某、劉某的口供中得到?然後根據屍檢結果就斷定非強姦,非殺人?

  我們可以從整個案件發展的過程中看到如果沒有目擊證人,的確很難判定李的死因是被強姦後他殺,李的親人也不能夠證明這一點,如果因為這些不能被證明的事情而去大鬧政府,這的確不對,但我們還應該看到,在案件的陳述中也不能排除強姦未遂後李的自殺,警方竟然就根據三個當事人所講的證詞就能定下整個案情?這大概也是大眾認為此案不透明的原因之一。

  第三,案中的疑點。我不是偵探,也不是推理小說家,但是有一個地方我覺得很奇怪,對於這類案件,最重要的時間是什麼?是案發的時間,也就是李樹芬落水的時間,是幾點幾分?不知道,王發言人看似詳細的案情報告裡竟然沒有案發時間!請大家注意,這個案發時間是根本不難得到的,只要詢問陳某、劉某,得到一個大概時間不是難事,但我們在陳述中只能得到6月21日20許,四人出去吃飯,到6月22日零時27分,110接到報警,中間4個半小時,扣掉1個半小時的足夠富裕的吃飯時間,再去掉1個小時的走路時間,再去掉1個小時叫同伴回來與救人的時間,剩下的1個小時就是做俯臥撐的時間了?有些說不過去吧?如果想把整個案情敘述清楚,那這份陳述裡最少還缺少到達河邊的時間、李跳水的時間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我是不明真相,即便是聽了GZ新聞發佈會通報的情況,我還是有上述的很多疑問,所以我希望瞭解真相。

  最後我想說一句,中國的官員呀,能不能多少有一些同情心和人性化?能不能在新聞發佈會前先向李樹芬的死表示一下哀悼和慰問?畢竟那是一個只有15歲的花季少女,聽著你們口中只有「死者李樹芬」這5個字,真讓人寒心!
  
  我只是猜測,我不是造謠,不知道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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