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雄發控訴上海警察非法收繳申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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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訊】本行政復議申請書已於2008年7月23日用掛號信(XA09732612731)寄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辦處。

行政復議申請書(A)

申請人:常雄發、男、50歲,漢族, 聯繫電話:62300188
住所地:常德路633弄104號 手機:28719096
郵寄地:安遠路591號302室 郵編:200042
被申請人:上海市楊浦公安分局 聯繫電話:65431000
地址:平涼路2049號 郵編:200090

復議申請事項
一、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揚)(行)繳字【2008】第730號)。
二、要求歸還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收繳的物品,《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10冊、《督察簡報》692份。
三、追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治安總隊的高俊(039975)、陸柳(038124)濫用職權、枉法操作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我在2008年2月12日(年初六、星期二)晚上七點鐘,前往馮正虎家進行中國傳統的拜年。然後八點三十分離開馮老師家,並拿走了一些申訴資料:10冊《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692份《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 總9期)。當我走到馮正虎家的小區大門口時,被十幾個公安便衣攔截,然後被強制押送上海市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警察對我進行長達6小時的拷問,他們查不出問題,就在第二天凌晨2點11分將我釋放,而我的申訴資料卻被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扣押(見書證一),但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查明後,認為這些扣留物品是信訪人的申訴材料,當事人根本不存在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所以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一再向我表示不願處理,不會違法行政,如果公安局不願收回扣留的資料,它就依法退回給當事人。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在三個月以後2008年6月5日又一次知法犯法,收繳我被上海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扣留的全部申訴材料,侵犯了我的控告申訴權利。

我持有10冊《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692份《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 總9期)是我的申訴材料,其中就有我的28個申訴案,我準備向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等國家領導人,上海市黨政人大領導人以及859個人大代表信訪郵寄這些申訴資料,這是符合《國家信訪條例》的規定,也是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警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處罰,將我的申訴資料作為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賭具、賭資、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工具收繳,這是違法的行政行為,也是對信訪人我權利與名譽的侵犯。
綜上所述,請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復議,確認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違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揚)(行)繳字【2008】第730號),歸還被楊浦公安分局收繳的全部申訴材料。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行政復議申請人:常雄發
2008年7月23日

附證據3份:
一、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執行行政大隊物品扣押單
二、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揚)(行)繳字【2008】第730號
三、《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第1期 總9期)一份

常雄發控訴上海警察違法行政

本行政復議申請書已於2008年7月23日用掛號信(XA09732612731)寄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辦處。

行政復議申請書(B)

申請人:常雄發、男、50歲,漢族, 聯繫電話:62300188
住所地:靜安區常德路633弄104號 手機:28719096
郵寄地:靜安區安遠路591號302室 郵編:200042

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聯繫電話:65431000
地址:平涼路2049號 郵編:200090

復議申請事項
一、撤銷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揚)(五)不決字【2008】第0718號)。
二、追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治安總隊治安總隊的高俊(039975)、陸柳(038124)濫用職權、枉法操作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1.程序違法

上海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警察等,在2008年6月5日星期四早晨7:30分。突然闖入常雄發上海市靜安區安遠路591號302室家裏,把我的電腦及部份資料搜走。然後將我押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傳喚,見書證一上海市公安局傳喚證(滬公(揚)(五)行傳字【2008】第645號)。他們給我罪名是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限止我的人身自由長達10個小時,直至當天下午5:30分我才被釋放。我的電腦在上海市靜安區安遠路591號302室家裏,而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依據什麼法規可以跨越地區亂抓我、亂搜我電惱及資料。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違反了《公安局管轄條例》第十五條,其具體的行政行為程序之違法。

2.事實錯誤

我原是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幹部)教師常雄發。1959年生出三天,被(做娼妓生母張雅芳)拋棄「孽債」被常登甫夫婦收養。九十年代末張雅芳通過組織相識後往來,不久張雅芳為其現夫曹澤蘭(原江蘇省太倉縣檢察長)孫子曹飛戶口,在江蘇省太倉縣的戶籍遷入上海,其落戶我家居住遭拒絕。為此就製造假案,陷害於我。用四萬元賄賂指揮上海靜安區公安分局、法院和江蘇太倉縣城廂派出所一夥法西斯。故意下流性對常雄發實施了妖魔化,誣告陷害我。公然捏造指控一個七個月前,即同年4月份常雄發「強姦68歲生母張雅芳」的彌天大謊,夥同上海市靜安區公安分局警長葛偉剛抓捕常雄發。進行了嚴刑逼供,猛踢我的腰部造成腰椎盤凸出。門牙;被打掉一顆。用警棍猛擊我頭部,頓時頭部流血滿面,現留下永久傷痕。同時趁機借搜查犯罪證據為名,將常雄發的房產證、戶口簿、租賃卡等資料及傢俱等錢財物洗劫一空。並將常雄發的戶口註銷,同時將我的父母、妻兒趕出家門。霸佔了我(原上海南市區教育局分配)房屋, (而警方卻化了20天時間在99年12月17日。違法讓張雅芳、曹飛戶口從江蘇太倉縣遷入來滬)達到強行遷入戶口的目的。從此,常雄發成了信訪人。

我的電腦及申訴材料不是違法犯罪工具,而且我向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等國家領導人,上海市黨政人大領導人以及859個人大代表信訪郵寄這些申訴資料,這是符合《國家信訪條例》的規定,也是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警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笫一項(情節輕微)給於我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是違法,而且很荒唐。
綜上所述,請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復議,確認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違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揚)(五)不決字【2008】第0718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行政復議申請人:常雄發
2008年7月23日

附證據2份:
一、上海市公安局傳喚證(滬公(揚)(五)行傳字【2008】第645號),
二、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揚)(五)不決字【2008】第0718號)。(//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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