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株連式拆遷 中國離法治近還是離人治近?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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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訊】近來,中國有關“株連式拆遷”的報導突然多了起來。查閱後,方瞭解到這是一些地方政府為對付“死硬派”拆遷戶而採用的“絕招”,其首創者是中共湖南省嘉禾縣委和縣政府。5年前,嘉禾縣委、縣政府辦聯合下文,要求全縣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做好珠泉商貿城拆遷物件中親屬的“四包”工作,即“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包簽訂好補償協議、騰房並交付各種證件;包協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包不無理取鬧、尋釁滋事,不參與集體上訪和聯名告狀”,不能完成“四包”工作的將停工、停薪,直至降級、解除工作。

這一絕招真是“出奇制勝”,不少人為保飯碗,被迫給親屬施加各種壓力,以完成“四包”。但也有不聽話的親屬,比如一對李姓姐妹的父親不肯聽從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女婿勸說,這對姐妹為免夫君受父親的牽連,竟然被迫在同日離婚。不過,要求民眾為國家利益犧牲個人利益本是中共党文化的基本原理,更兼這一招術不僅大大削弱了拆遷戶可能獲得的親屬支持,還非常有效地將政府與拆遷戶的外部矛盾成功地轉化為拆遷戶親屬間的內部矛盾,軟化了政府暴力,效率還遠高於暴力拆遷。

於是各地政府都爭相仿效,做法大同小異,但都是根據拆遷戶親屬所在工作單位所屬部門,把任務分解到各部門,讓各部門強制本單位職工分頭去做拆遷戶親屬的工作,職工若完不成“任務”就停工、停薪、調離甚至失去工作。至今已經被曝光的已經有河南開封、江西豐城等地。而各地亦演出不少夫妻離婚、父母子女宣佈脫離關係的戲劇,不過這些家庭悲劇不在政府考慮的範圍之內。

我於是希望新《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儘快出臺,幫可憐的拆遷戶解困紓難。今年3月,中國民眾被告知:由於1994年制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一些規定不合理,比如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改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以及政府角色失當是導致矛盾激化的根源等缺失,將在新的拆遷條例里加以修正。據宣佈,新的拆遷條例將有三方面重大改變:一是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對企事業及個人房屋徵收及拆遷;二是政府是土地徵收與拆遷的惟一主體,過去那種開發商因商業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被排除;第三,關於徵收拆遷的決策、補償程式也將隨之變化。

這三大“改變”當中,最關鍵的一大“改變”應當是“政府是徵收及拆遷的惟一主體”。但仔細琢磨後,我發現這一“改變”其實根本沒有任何變動,只不過將以往地方政府的角色從躲在幕後當暴力拆遷的支持者轉化成為地方政府可以在台前公開導演拆遷(不管是暴力還是非暴力),並且於法有據。我曾在“國家角色的嬗變──政府作為的非正當化趨勢分析”一文中,在綜合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礎上,總結出一個規律:各地政府的“拆遷辦”與拆遷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關係。在有些地方,地方當局為了掩人耳目,將“拆遷辦”與拆遷公司從形式上分為兩家;而有些地方乾脆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無論是北京、西安還是長沙,甚至上海、廣東諸省,全國概莫能外。對這一事實,各地政府也毫不隱諱地公開承認。

基於上述事實,可以說,將政府角色定位為“拆遷與征地的惟一主體”,無非是將以往政府拆遷辦與拆遷公司合夥共謀下的暴力拆遷變成政府獨家壟斷而已,對舊拆遷條例所造成的“政府角色失當”根本不起任何矯治作用。而另外兩大“改變”,即界定公共利益、決定合理補償標準,其界定權與決定補償標準權,當然也操之於各地政府之手。剩下的問題就是:民眾能夠期望各地政府來保護他們的權益嗎?就算是新拆遷條例中規定不許暴力拆遷,各地政府也准有奇招應付,比如各地正在盛行的“株連式拆遷”,恐怕就是各地政府用來部分取代暴力拆遷的新招術了。

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追究責任僅止于當事人本人,其他人不論與其有什麼關係,都不得受任何株連。但“株連式拆遷”的盛行,卻只讓世界看到,中國仍然是一個奉行“人治”的專制國家。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 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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