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7日訊】空姐是一個特別的行業,薪金雖然較同樣條件的其他工作優厚,但終歸不算高薪厚職,也只屬打工一族,有勞資糾紛之時也只能靠勞工處的調解,勞工審裁處(Labour Tribunal)的仲裁,這是第一線的保護,勞審處的結果對僱主不利之時,僱主可以上訴,對僱員不利之時呢?沒有支付昂貴律師費的能力之時,誰也沒有公義,下面是一位幸運空姐的故事。
Chong Chen Lin Courtne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 [2005] 2 HKC 477
索償者是一位在79年入職的的國泰航空機艙服務員,俗稱空姐。她在93年5月被通知即時終止服務合約,公司指稱她盜竊,她只是拿走了兩包果仁,算是違反了公司的守則。這本來只是輕微得很的小事,但由於這位空姐是工會的活躍份子,曾經組織空姐的罷工活動,被認為是受到特別關注的結果。
索償者(空姐)於是在95年入稟法院,指控國泰航空誹謗(defamation)。事件有趣的地方,是盜竊(theft)是一種非常毀壞名譽的指控,但盜竊在法律而言並不是指簡單的拿走東西,而是有遠為複雜的定義,估計是國泰無法證明盜竊的存在,因而要庭外和解,要賠償空姐三百萬元及律師費,這位空姐勝了非常漂亮的一仗司法戰役。
在1988年,空姐再向國泰申請一張國泰退休員工身份證(CX retiree travel ID card)。申請人的資格是年滿四十歲及已經在國泰服務滿十年。空姐在93年被終止服務之時已經有10年資歷,但她到1996年始年屆四十歲。
表面上完全無問題,於是國泰在88年的12月發給空姐身份證。但在99年的1月18日再發信通知空姐,她的退休身份證的發出是一項錯誤,要加以取消,換言之她不享有國泰退休員工的福利安排,這包括最重要是可以以優惠價購買機票,一如在職的員工的福利。
國泰的想法不言而喻,但由於國泰在93年解僱空姐之時所持的理由只屬正常的終止合約而非嚴厲的過失解僱(Summary Dismissal),而解僱信中亦無告知空姐她的約後利益會被剝奪,空姐入稟勞資審裁處。
這裡勞審處犯了一個非常明顯的法律觀點上的錯誤。勞審處認為申索已經過了時效(time-barred),這是說,民事索償只有6年時間,空姐的申索時效由合約被取消的1993年起計算,到空姐在2001年尾入稟之時已經過了時效。
很明顯,空姐的權益在96年她年屆四十歲才開始,而她在99年1月始知權益被損,她入稟的時效應是權益被拒之後的6年以內。高等法院很簡單就推翻了勞審處的裁決,由於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未解決,高院發還案件重審。
高院強調,僱傭關係的終止,不等於權益及責任的終止,特別有關退休金(pension)或其他福利,是會延續下去的。很明顯,這位空姐的兩度勝利,不單是因為法律本來在她的一方面,同時亦因為她有錢請律師爭取權益,這就絕對不是一般的小僱員所能擁有的優勢了。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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