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6日訊】
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警察打人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
大年初一中午,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附近的龍曉賓館大廳內外,上海市信訪辦領導率數十名便衣公然毒打兩名來賓館做客的上海市民,兩公里外都有人說:「上海人被上海人打了!」
2006年正月初一,約十一點半,我和高國華(警察)來到北京大柵欄龍曉賓館看望一朋友,因見有許多便衣和上訪人員,我倆只在大廳坐了數分鐘就起身要去吃飯,卻被大廳門裡口幾個穿便衣的人攔住。我倆講早中兩頓飯都未吃要去吃飯,這就一下擁上來約二十人對我倆拳打腳踢,我被打手們踩在地上狠打,因大廳內已激起公憤喊叫,打手們就把我拖到過道裡繼續狠打,又把我拖至門廳口內踩在地上毒打,直至打昏。57歲身體瘦弱矮小的高國華被打得口出血、臉腫大、牙鬆動。
當時有上海市信訪辦編號為202等領導在場,現場見證者有賓館服務員、住宿人員、上海上訪人員等數十人,在距案發地兩公里外都有人說:「上海人被上海人打了!」
上海市楊浦區信訪辦編號為106的領導給我倆買了雲南白藥膠囊、麝香祛風濕膏、紫雪、牛黃消炎靈膠囊、感冒膠囊服用。被押到上海後,我倆就自己到醫院就診。
我倆為此已向上海市紀委、北京市宣武區公安分局大柵欄派出所、公安部、中紀委、國務院信訪辦等有關部門反映兩年多了,一直遭推諉、敷衍,無一部門受理。
再次懇求領導受理督辦是謝。
控告人:俞忠歡
2008年7月15日
政府辦的黑單位、黑用工、黑執法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
我向您舉報我原單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等等情況。
該黑單位全稱: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街道市容環境協管隊(法院認定不存在)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黃興路605號,電話:65628100
負責人:周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該黑單位成立於本世紀初,當初辦的是「非正規勞動組織」執照,按政策規定「非正規勞動組織」執照有效期為兩年,可延期一年。而今七八年過去了,該黑單位卻還存在,還為僱用「黑工」黑執法。
該黑單位現有職工51名,其中17名是無勞動合同、無社會險、無工作證無上崗證無胸牌的「黑工」。該黑單位不給「黑工」辦理用工手續,不給「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給「黑工」節假日的加班費(只按平時工資計算),不給「黑工」 辦理工作證、上崗證和胸牌,卻讓這些不佩帶胸牌的「黑工」們穿著「市容協管」的制服在馬路上「執法」。
本人於2007年12月到該黑單位報到,2008年1月份開始正式上班。2008年3月初,本人到國務院信訪辦反映情況,遭本人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辦事處「軟禁」至3月18日下午,19日早晨7時30分本人到該單位上班,10點鐘黑單位領導對我講:「你不要來上班了。」本人2月份和新年加班的工資至今未領到。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該單位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後,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會保險費,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新法不僅重申了「用工必須建立勞動合同」的這樣一種精神,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還應當建立招工名冊,辦理用工手續。《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具體的用工手續如何辦理,《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並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錄用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舉報人:俞忠歡,原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街道市容環境協管隊職工。
2008年7月12日
上海公安局虹口區分局新港路派出所執法不作為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
我因許多物品於2007年7月25日21時在虹口區虹鎮老街被一夥穿著城管制服,開著城管車的人,在一不出示證件,二不說哪單位,三沒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轟搶而去。
案發後,我找該區城管隊及各分隊,都說不是本單位干的。於是我只得到新港路派出所報案。該所民警不理我,第三次去時總算有位民警(警號035397)對我說:「你想想,這麼多人穿著制服,開著車,不會搶不值錢的東西(物品),要搶也要搶值錢的東西,肯定是城管隊干的,你找城管隊去。」於是我又多次找該區城管隊及各分隊,還是都說不是本單位干的。我只得又到派出所報案,去了兩次,他們都不理我。我就到虹口區分局,去了兩次,分局民警才打了個電話給派出所,派出所這才肯接待我,開了一張「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了事。事後我多次找派出所和分局,我向他們提供證人和線索,他們不要,也不理睬,不立案。
一年多來,我多次向區、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還多次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況。結果被關押兩次,失去人身自由達一個月,被搶物品至今要還。
再次肯求公安受理案。
此致
敬禮!
控告人:俞忠歡
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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