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傑人:以奧運之名 行株連之策

陳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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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隨著奧運會的臨近,中國首都北京一片緊張,完全可以用「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兩個成語來形容這裡的氣氛。這不,從即日起,北京政府有關機構居然以早被世界普遍唾棄的「株連」之策對待民眾。

據7月11日《新京報》的報導,北京市規定,為確保奧運安全,從本月20日起,乘坐公路運輸客車進京的旅客,需要逐一下車接受安檢,包括大客車在內,如一車有一人無身份證件,全車旅客都將被遣返。

同日的該報還在評論版以「時事漫畫」的形式,轉載了前一天《京華時報》的一則報導——北京將實行市場間違法經營者聯動懲罰機制,如某一商戶售假,與其同一個市場的商戶如果發現要舉報,否則也可能會受處罰。

一人有錯或者犯法,其他並沒參與此事的人也要一起連帶承擔責任,這就是「株連」。從史料上看,中國最早的株連政策,要追溯到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國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實行了這一法律政策,就是一個家庭中有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要受罰。後來這一政策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得到了演繹和發展,最厲害的時候,發展到了「株連九族」,即一人犯罪,此人的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二代都要被追究責任。

不過即便在封建社會,統治者顯然也意識到這一政策的不合理性和非人道。有資料介紹,早在漢文帝時期的公元前179年,文帝下詔說,法律應當禁止暴虐,指導和保護善良百姓,而株連政策要將犯罪人無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視為罪人而處罰,這不適當,要求大臣們討論廢除。在遭遇朝臣的反對後,文帝仍堅持要廢除,這一政策才有了很大的改良,並廢除了「夷三族」。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演變後,到了唐朝,法律更是將株連的範圍限制在謀反、謀叛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和皇權的犯罪。及至1906年,清政府則明令徹底廢除了株連。

在國外歷史上,株連政策基於其極端反人道,很少被使用過。可考的史料,僅限於1670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規定了「一人犯罪株連家族」的原則。

株連政策之所以被世界各國所棄用或者反對,就是由於它違背了「一人做事一人當」的原則,也違反了生物的自主性規律。

儘管如此,在1949年以後,中國仍然對公民實施過多次株連政策,比較典型的就是肅反時期和上世紀50年代對「解放前」地主家族的殘酷懲罰。而最近的一次比較大規模的株連,則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多數基層地方政府對計劃生育對象及其親屬所實施的株連政策。那一次,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督促計劃生育對象中止妊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處罰計劃外生育者,就擴大處罰對象,將違反計生政策者的各類親戚,甚至半輩子都沒聯繫過的七姑八姨也納入處罰範圍。

從字面上解釋,「株連」一詞的原意,是指基於同一植株根系而獨自發展起來的植株相互之間的連接關係和連接因素。因此可以認為,「株連」之說,追本溯源還是有一定的連接因素。封建社會對株連對象的規定,也正是基於血緣關係而來。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對地主家族和計劃生育對象的株連政策,也基於血緣關係。

相比之下,這次為迎奧運,北京市實施的株連恐怕創造了人類歷史上之最——連基本的親屬關係都不需要,就可實施株連!

這不,同一車人,原本就不相識,只是因為碰巧坐到了同一輛公共汽車上,可北京市政府卻規定,一人無身份證,全車人遣返。這是哪門子道理?我一個大良民,好端端坐在車裡去「人民的首都」正兒八經辦事,居然要因為一個陌生人未帶身份證而被遣返?

這還不夠,我一個守法商戶,好端端做著自己的生意,因為同市場的其他商戶售假,我就要受罰,這又憑哪門子道理呢?難道,我得替政府去看緊其他商戶不成?

坦率地說,有關機構舉辦奧運心切,想辦好奧運會的心情,我都能理解,因為它已經成了一個史上最大的賭注。可問題是,奧運會的重要精神就是「參與」,讓儘可能多人參與,團結儘可能多的人,而不是讓運動會變成貴族、官員或者少數人的內部娛樂。從幾個月前開始,北京市有關部門為迎奧運,大肆整肅民眾,包括設置很多人為的障礙,禁止很多便民服務,限制人口流動,給市民造成了極大的不便,現在,居然又搞起來株連。如此下去,如果以犧牲基本法治原則和民權為代價來滿足形式主義的虛榮,不管這運動會辦得多風光,恐怕也只能招致民怨沸騰,招致更多的國際批評。

我寧願相信,作出這種決策的,只是少數無知和無良的官員,因此,希望政府重新審視這一政策,廢棄株連的做法,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自由。

──轉自陳傑人博客(//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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